• 作者江苏天弈成律师事务所李好阅读提示:审判实践中经常存在将合同成立、生效相互混淆的问题,其根源产生于对这些法律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认识不清。合同的生效是以合同成立为前提,若合同根本不成立,则谈不上生效或无效的问题。合同成立是一种事实判断问题而合同生效是一个法律评价问题,那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之间的区别究竟在何处?会产生怎样不同的法律后果?【裁判要旨】合同成立是一事实判断问题,事实合同是否存在;合同生..
  • 阅读提示:《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那么股东能否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
  • 【阅读要点】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如果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该股东是指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的原始股东(如发起股东等),且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公司债权人向继受股东主张连带责任应通过诉讼方式,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案件简介】一、2010年2月8日,被执行人澳普尔投资公司三名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分别以1..
  •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就是“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但是,有的出租人在房屋出租之前已经将房屋抵押并且已经登记的,或者因涉及诉讼,已经出租的房屋,突然被法院查封了,承租人能否继续居住在该屋内?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 案情简介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刘某系多年朋友。2017年,王某、刘某因投资工程建设需要向丁某借款。因丁某无资金外借,经与自己的父母张某和丁某1商量后以其二人所有的宿迁市某小区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抵押贷款,然后出借给二被告。因张某、丁某1年龄较大,银行不愿向其发放贷款。丁某上了“黑名单”也无法贷款。丁某将案涉房屋“借给”二被告办理抵押贷款。张某、丁某1经公证机关见证向丁某出具委托书。2017年6月..
  • 案情简介:2017年6月26日,原告唐某与被告某压件厂投资人孙某达成(2017)苏1324民初3294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由孙某对案外人王某、许某应偿还给原告的本金2018496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20年12月31日,被告某压件厂进入破产程序。原告基于孙某的债权而合法享有被告债权向被告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未予以确认因而成诉。争议焦点:债权人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享有到期债权,在破产程序..
  • 股东的出资,必须要将出资款交给公司,并严格按出资程序完善手续。阅读提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须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即股东出资必须交给公司,不能以代公司垫付款项来抵充出资义务,特别是当公司破产时,之前为公司代付的款项、向公司出借的款项等均不能冲抵出资的义务。法律条文《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
  • 案情简介:被上诉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道路附近处时,遇到进入道路的某司机驾驶的轮式装载机(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被上诉人受伤,车辆损坏。轮式装载机所有人为上诉人(某公司),事故发生时,某公司在该路东侧进行道路施工。事故发生后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证明,该证明载明:经调查,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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