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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向某咨询公司借款的,这家银行凭什么起诉我?”近日,如皋法院长江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到庭的被告老张一脸困惑,表示其未向某银行借款,不同意偿还借贷本息。借款到底该还给谁呢?2022年7月,老张因生意周转需要,至一咨询公司询问贷款事宜。经沟通,咨询公司工作人员告知老张可以办理贷款,但因为他们提供了贷款服务,除了要支付利息外,还需要支付咨询服务费几千元,老张欣然应允。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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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经常以劳务分包、材料采购等形式行违法分包之实。分包合同中,承、分包约定名为下浮点、实为管理费条款的处理。摘要:《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承袭并完善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在表述上,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修正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在实体上,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参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计价的规则得以保留。但是,并未消弭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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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李某诉临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0年3月,法院依原告李某的申请,保全了临东公司对富海公司的享有的到期债权78万元。2021年9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临东公司给付货款78万元。因临东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查明,富海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临东公司的银行账号汇款81万元后,双方之间已再无经济纠纷,临东公司对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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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李某与房产中介公司于2021年5月签订商铺租赁托管合同一份,约定其将案涉房屋出租给中介公司,由其进行托管管理。第一年租金70000元,第二年租金74000元,中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足额支付租金。后中介公司将该房屋转租,获得转租收益。然中介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仅向李某支付了53500元,其余租金经多次催讨也未支付。该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张某系该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姚某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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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理念逐渐成为共识。考虑到环境承载力及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将一些排污大户、重大风险源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督促其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履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但有些重点排污单位工作人员却未能自觉承担起在线监测设施的主体责任,甚至串通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社会化运维单位工作人员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导致污染物外排,最终被判处刑罚。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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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会强制向消费者收取价外费用并承诺在交房后以一定方式折抵该笔额外款项,但在与消费者就折抵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时,便否认该价外收费,亦不向购房者退还该笔费用。成某就碰上了这样一件麻烦事,并因此与开发商对簿公堂。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帮助成某拿回了这笔额外款项。“我感到正义之光照亮了我的家。”案结事了后,成某向承办法官送来锦旗,以表达对法院公正执法、司法为民的感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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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前,小张的房屋被拆迁,小张夫妻及小张父母均系拆迁安置人员。三年后,老张夫妻俩和四个子女签订了协议一份,载明在拆迁过程中老张夫妻俩靠二儿子小张补方购买安置房时协商一致:小张出全资购买一小套房给父母居住(含车库),小张享有该小套房屋产权,在父母居住期间,小张不得干涉。父母在生活困难时,所有子女共同承担。父母享有小套房屋永久居住权,拆迁空方归小张所有。随后,小张购买了拆迁安置房两套,其中小套房屋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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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施某、刘某至某售楼处买房,并明确提出倾向于购买三房的户型。销售带二人看了119平方米3间卧室户型的样板房,并称如果购买一楼的房屋,只有厨房和餐厅比样板房小一点,其它都一样,未详细介绍其它户型区别。后来,施某、刘某决定购买该小区一楼的某间房屋。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总价和交房日期,但对户型情况无具体约定,合同所附平面图也未注明各房间功能。合同签订后,二人支付了购房首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