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数字水幕投影”飞走了,谁来买单?

日期:2024-01-04 浏览:702

流动的水幕与自然夜空融为一体,各种变换的图像投影其中,这样的场景一定会吸引不少游客前来观赏。科技与艺术相结合的“水幕投影”给人们带来视觉冲击的同时,又会带来哪些烦恼呢?近日,如皋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水幕投影制作产生的承揽合同纠纷。

为了吸引客源,2021年5月,某乡村商贸广场(甲方)与某文化传媒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数字水幕制作安装合同》,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在商贸广场外制作安装数字水幕投影并完成调试。甲方展示了一份视频给乙方作为参考。

开业期间,乙方使用纱幕加淋水喷淋的方式投影成像,幕布被分成了上下两部分。但甲方并不满意,要求乙方继续整改:水幕要成一体化,喷淋系统要水流通畅。整改后,水幕喷淋仍达不到甲方预期效果。乙方要求给付货款,甲方仍要求继续整改,双方多次沟通均未果。一气之下,施工方将场地上的部分设备取走,“数字水幕投影”只剩下部分基础框架,说好的数字水幕投影就这样“飞走了”。

商贸广场遂诉至法院,要求传媒公司返还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传媒公司亦提出反诉,要求给付剩余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中,就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商贸广场认为:水幕喷淋系统达不到效果,要求解除合同。传媒公司认为:只有水是不能成像的,需要环境的配合,在室外有风的情况下,喷淋不能形成水墙幕布,无法达到对方要求的效果。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的期限、验收的标准和方法等条款。案涉合同对标的硬件部分进行了列明,但对于水幕投影所要达到的技术、质量效果并无明确约定,对此双方均存在过错。商贸广场虽提供了一份视频给传媒公司作为参考,但未能证明以此作为质量标准。传媒公司已经基本实现了水幕投影的功能后,双方就质量效果产生争议,一致要求解除合同。考虑到商贸广场作为定制方,在合同履行之初应当明确承揽人的制作安装应当达到的具体要求,因此,如皋法院经审理后,酌定由商贸公司对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传媒公司承担40%的责任,驳回了双方其余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商贸广场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维持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水幕投影的质量效果属于对投影清晰度、流畅度等的质量要求,对其效果的评价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即便以效果图视频作为评价标准,在实际评价时也会产生主观偏差,故双方应通过详细的技术指标、参考视频等约定质量效果,尽可能通过可量化的技术指标予以确认。

 

来源: 江苏法院网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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