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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李某与房产中介公司于2021年5月签订商铺租赁托管合同一份,约定其将案涉房屋出租给中介公司,由其进行托管管理。第一年租金70000元,第二年租金74000元,中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足额支付租金。后中介公司将该房屋转租,获得转租收益。然中介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仅向李某支付了53500元,其余租金经多次催讨也未支付。该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张某系该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姚某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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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理念逐渐成为共识。考虑到环境承载力及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将一些排污大户、重大风险源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督促其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履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但有些重点排污单位工作人员却未能自觉承担起在线监测设施的主体责任,甚至串通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社会化运维单位工作人员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导致污染物外排,最终被判处刑罚。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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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会强制向消费者收取价外费用并承诺在交房后以一定方式折抵该笔额外款项,但在与消费者就折抵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时,便否认该价外收费,亦不向购房者退还该笔费用。成某就碰上了这样一件麻烦事,并因此与开发商对簿公堂。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帮助成某拿回了这笔额外款项。“我感到正义之光照亮了我的家。”案结事了后,成某向承办法官送来锦旗,以表达对法院公正执法、司法为民的感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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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前,小张的房屋被拆迁,小张夫妻及小张父母均系拆迁安置人员。三年后,老张夫妻俩和四个子女签订了协议一份,载明在拆迁过程中老张夫妻俩靠二儿子小张补方购买安置房时协商一致:小张出全资购买一小套房给父母居住(含车库),小张享有该小套房屋产权,在父母居住期间,小张不得干涉。父母在生活困难时,所有子女共同承担。父母享有小套房屋永久居住权,拆迁空方归小张所有。随后,小张购买了拆迁安置房两套,其中小套房屋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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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施某、刘某至某售楼处买房,并明确提出倾向于购买三房的户型。销售带二人看了119平方米3间卧室户型的样板房,并称如果购买一楼的房屋,只有厨房和餐厅比样板房小一点,其它都一样,未详细介绍其它户型区别。后来,施某、刘某决定购买该小区一楼的某间房屋。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总价和交房日期,但对户型情况无具体约定,合同所附平面图也未注明各房间功能。合同签订后,二人支付了购房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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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作为主债务人,向A银行借得贷款500万元,乙、丙两公司为此债务提供共同连带保证担保,并约定各自分担一半份额且可相互追偿。贷款本息届清偿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还,A银行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偿还尚欠贷款本息,乙、丙两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过,乙公司在A银行起诉之前进入破产程序,此后法院裁定乙公司重整,重整计划业已执行完毕,A银行未申报债权,从而未参与重整程序,而现有证据无从证明A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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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因小孩上学、规避税金、祖辈赠予等情况,子女在未成年之际获得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店铺、现金、存单、基金等财产的情况已屡见不鲜,而父母作为监护人,有代管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权利和义务,继而出现或出于提高生活质量、或改善子女教育环境、或者谋求自身职业发展等目的,抵押子女财产的行为,那父母抵押未成年子女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如果不是必然有效那么如何认定效力,这些问题的出现值得我们对其进行研究探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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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A公司竞得一幢房屋承租权但尚未与产权方签订租赁合同前与陈某签订房屋租赁意向协议,约定拟将部分房屋转租陈某用于经营,陈某于意向协议签订后3日内向A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并约定待A公司完成与产权方相关手续后5日内双方签订正式租赁协议。陈某依据协议支付了定金5万元。几天后,A公司向陈某发送签约通知,陈某认为A公司并未能提供与产权方签订的租赁协议,要求完成与产权方相关手续后签署协议。A公司告知已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