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鑫峰 王安琦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所享有的知晓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与股东自身权益紧密相关等重要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固有权利;是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而由法律赋予的一项法定权利。股东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从而实现股东的其他权利,尤其是实现财产性权利。因此股东知情权兼具共益权和自益权的特点。而股东知情权之诉是公司股东以其知情权遭到侵害为由而提起的侵权之诉。关于股东知情权和股东知情权诉讼,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均作出相关规定。但股东在行使知情权和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的时候还会面临一些问题。本文现作如下浅述。
一、知悉股东知情权的法定范围
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范围,《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作出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范围,《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区别在于:其一,有限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既可以查阅又可以复制。而股份公司的股东对于上述文件只能查阅不能复制。其二,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帐簿,但不能复制。而股份公司的股东既不能查阅更不能复制会计帐簿。股份公司的资合性和流动性决定了股东对会计账簿不能行使查帐权。
二、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法定程序
(一)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前置程序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该条规定明确了股东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形式、目的及时间要求。履行该条规定是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必经程序。若不履行该程序,股东直接向法院提出请求时,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公司应对知情权诉讼的法律责任
首先,公司有证据指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所以公司在股东行使知情权之诉时,应积极查明原告是否具备股东资格。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应积极举证股东是否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所谓“不正当目的”是指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该规定赋予公司在应对股东恶意查账或为了出卖商业机密谋取利润时的抗辩权利。
最后,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是股东法定权利。所以公司不能以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实质性剥夺和限制。若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落实股东知情权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对如何落实知情权作出详细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保障股东知情权可以激发股东投资积极性,促进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同时有利于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法律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既能保护股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又能有效防止股东知情权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