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爱的金毛去了“汪星”,他起诉了宠物医院……

日期:2024-07-09 浏览:355

毛茸茸的萌宠已成为不少家庭的“重要一员”, “毛孩子”生病之后,人必是心急如焚。宠物医院资质存疑,金毛去了“汪星”,这一次,他要为自己的“毛孩子”主张权利。

【案情简介】

汪某于2017年购买一只金毛犬,天天陪伴左右产生了深厚感情。2023年4月,汪某将金毛犬送至甲宠物医院诊疗。该宠物医院的经营者苗某诊断为病理性子宫蓄脓,对金毛犬进行了病理性卵巢子宫摘除术,汪某为此花费医疗费4000元。但手术后,金毛犬痛苦抽搐多日。汪某不忍金毛犬继续遭受巨大痛苦带其至乙宠物医院进行安乐死。汪某后查询甲宠物医院不具备为动物做腹腔手术的资格,苗某亦不具有兽医资格证,认为甲宠物医院违法行医给自身带来巨大损失,向市农业农村局举报宠物医院,并起诉要求甲宠物医院赔偿其购买金毛的损失25000元、退还医疗费40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甲宠物医院则辩称原告汪某并无证据证明手术失败导致金毛犬死亡,相反,金毛犬死亡由汪某选择安乐死造成。汪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购买金毛的具体金额,赔偿精神损失亦无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宠物医院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不含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的诊疗活动范围为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不含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2023年4月,汪某携带金毛犬前往甲宠物医院并对金毛犬进行病理性卵巢子宫摘除术,汪某为此花费4000元。后汪某不忍金毛犬术后痛苦前往乙宠物医院对金毛犬实施安乐死。之后,汪某向市农业农村局举报,农业农村局调查后认定苗某未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因该宠物医院为个体工商户,农业农村局对苗某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2.罚款15000元。

法院认为:甲宠物医院不具备进行宠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资质,其经营者苗某也未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农业农村局对于甲宠物医院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甲宠物医院为汪某的金毛犬进行病理性子宫蓄脓摘除手术,亦属于违法行为。被告违法从事诊疗活动,存在过错,应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但汪某后将金毛犬带至其他医院安乐死,故尚无充分证据证明金毛犬的死亡系由甲宠物医院的违法手术直接导致。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汪某的损失情况等,酌定甲宠物医院赔偿汪某2500元。一审判决后,汪某服判息诉,甲宠物医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合规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宠物诊所在进行诊疗活动时,应当注意医疗活动与执业兽医资格证书范围是否一致,并及时就动物诊疗经营活动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如未及时备案或超资质进行医疗经营活动的,根据该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宠物主人在前往宠物医院对宠物进行诊疗时,亦应检查该诊所是否公示执业证书,并核对诊所经营范围、兽医执业资格,避免出现因宠物医院资质问题影响宠物诊疗效果。

 

 

来源: 江苏法院网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赵丽丹 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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