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烟“表里不一”起纷争 经营者被判返还香烟款并三倍赔偿

日期:2024-07-04 浏览:409

结婚是人生大事,也是一个家庭的大喜事。但如果婚礼上送给亲朋好友的喜烟是冒牌的高档香烟,这对本该沉浸在喜悦之中的主家而言,无疑是一件糟心事。近日,一起因冒牌香烟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经过靖江法院一审、泰州中院二审,最终判决经营者返还香烟款并三倍赔偿。

2023年5月,正在为儿子筹备婚礼事宜的老张,经熟人介绍到某批发部购买了130条中华烟,并支付了香烟款8万余元。婚宴上,宾客们拿到了老张家分发的喜烟。后来几天,陆续有宾客向老张反映,虽然单盒香烟的外壳包装与中华烟无异,但壳内所装的都是其他牌子的香烟。随后老张自己也拆了几盒查看,发现自己竟买到了假烟。气愤之下,老张连夜带着香烟来到某批发部,找到经营者刘某“要说法”。刘某将未拆封的香烟逐一检查,发现每一条上都有自家做的标记,确认是她所售出的香烟。因双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老张选择报警,并向烟草专卖局和市场监管局投诉。

在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后续的调查过程中,某批发部却推翻了之前的陈述,否认存在假烟。刘某称,销售给老张的130条香烟中,只有1条是从烟草专卖局购进,其余129条都是她从上家购得,她也是受害者。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老张无奈之下起诉至靖江法院,要求某批发部退还香烟款并三倍赔偿,刘某作为批发部的实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案涉130条香烟中是否存在假冒中华牌香烟?靖江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老张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时对香烟进行了检查并认可该香烟为其所售,在公安机关民警及烟草部门执法人员到场的情况下,刘某再次认可案涉香烟系其出售且同意与老张协商解决。虽然在审理中,刘某辨称自己曾受老张一伙人威胁,没有仔细辨别香烟是否是该店所售,但从老张提供的现场视频中,并未看出老张存在威胁的情况。据此,法院认定某批发部出售的130条香烟中存在假烟。

130条香烟中的假烟数量认定,靖江法院根据老张提供的参与婚宴人员出具的系列证明,结合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2条未拆封香烟中,10条为假、2条为真),最终推定假烟总条数为40条。

关于赔偿认定,靖江法院认为老张购买香烟是为了儿子办婚宴,属生活消费范畴,因此老张是消费者;某批发部向其出售了香烟,属于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某批发部和实际经营者刘某长期从事卷烟经营零售业务,应当具有专业识别能力,某批发部从其他地方购进香烟并出售属违法行为,其向老张隐瞒从非正规进货渠道信息且没有尽到检验责任,主观上具有放任的故意。因此,法院认定某批发部存在消极欺诈行为,应向老张退还40条香烟款并三倍赔偿,合计10万元,刘某作为某批发部的实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经靖江法院一审判决后,某批发部和刘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泰州中院。泰州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江苏法院网                         作者:靖江市人民法院 熊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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