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如何分配?

日期:2021-04-09 浏览:1704

根据民政部给出的数据显示,在2020年时,全国平均离结率高达43.83%,这就意味着有100对恋人结婚的同时,就有44对夫妻选择离婚,这样的离结率可谓高昂。而在一季度当中东北三省包揽了前三甲。其中吉林省结婚登记23325对,离婚登记16679对,离结率高达71.51%;黑龙江省结婚登记23551对,离婚登记15817对,离结率高达67.16%;辽宁省结婚登记33635对,离婚登记22142对,离结率高达65.83%。

从上述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现在的离结率确实非常高,在平淡世界里生活着的我们对此确实难以置信。我国2020年平均离结率已经高达43.83%,这意味着每年有多少人离婚?相信大家应该有了一个概念,已经超出了结婚人数的四成!《围城》里有句话说:“爱情多半是不成功,要么苦于终成眷属的厌倦,要么苦于未能终成眷属的悲哀。”

然而这未能终成眷属的悲哀发生之后,也伴随着很多其他的问题,分割财产便是其中之一。尤其是对于房子来说,更是夫妻争抢的主要目标。因为现在的房价太过高昂,使得房子占据家庭财富的比例也比较高,对于一般的家庭来说,房子占据家庭财富的70%,也正因为如此,即使离婚了也要争夺房子的归属,甚至不惜打官司。曾经同床共枕的夫妻,离婚时却为了房子而撕破脸皮,甚至大打出手,也是一件悲哀的事情。

但对于很多人来说,并不清楚我国的规定,导致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房子,也就没有选择分割房产,实际上这是不正确的。而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民法典》正式开始实施了。让我们来看一下,离婚时分割房产时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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