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与用人单位“私了”获赔 劳动者出尔反尔再起诉被驳回
日期:2024-04-11
浏览:615
上班途中受伤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了和解协议,拿到了4万元赔偿款。随后又后悔赔偿款要少了,出尔反尔再次申请工伤认定,并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之前的和解协议。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法院最终认定协议真实有效,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上班途中受伤 与公司“私了”获赔
2022年8月1日,原告施某至南通某纺织品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公司尚未未为施某缴纳工伤保险。谁料上班才半个多月,施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支付医疗费数千元。为此,施某向通州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因为担心工伤认定不了,施某便同意和公司协商解决,并找来亲戚吴某一起和公司谈判,双方于同年10月25日签订一份《和解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施某人民币4万元,该款项包含但不限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签订此协议后,施某自愿放弃双方各项工伤待遇,解除合同经济补偿及工作期间的保险待遇补偿事宜所享有的一切投诉、仲裁、诉讼等权利。协议签订后,公司向施某转账4万元。随即施某向人社局申请撤回工伤认定。
越想越后悔,再次起诉索要工伤赔偿
之后,施某越想越后悔,当了解到认定工伤构成十级伤残大概能获赔10万元时,施某再也坐不住了,时隔一个月又跑到人社局再次申请工伤认定。后施某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为十级。
施某随即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合计12万余元。仲裁未支持其请求,施某不服诉至通州法院。
庭审中,施某主张协议签订时其工伤和劳动能力尚未能作出认定,协议确定的赔偿额与实际应赔偿数额差距过大,应予以撤销。
而公司认为和解协议真实有效,且经案外人吴某作为中间人协商确认,没有损害施某权益,亦不存在显失公平,相反施某有违诚信,故不应撤销。
法院遂对双方和解协议签订的背景、过程进行调查,查明,双方在中间人吴某的协调下,对赔偿数额经过了充分协商,并一致确认为4万元,协议中对4万元组成也予以了明确。
协议真实有效 劳动者也应遵守诚信原则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作为协议签订主体,对构成工伤的赔偿额也有一定认知,并充分参与了协议洽谈的过程,不存在重大误解、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情形。经计算,和解协议确认的4万元数额已达到原告法定工伤保险待遇近60%,不存在显失公平。因此,该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据此,法院驳回施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施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践行诚信价值准则,不仅对企业,对劳动者来说,也是应遵守的价值准则和义务。本案中,施某经过与公司协商后签订和解协议,在公司积极履行协议内容后,施某撤回工伤认定申请,随即反悔再行申请工伤认定,并申请仲裁、提起本案诉讼,否认协议效力、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一系列行为不仅有违诚信,亦引发了讼累,违背了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的初衷,也不利于创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以及诚信社会的建立。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司法实务中,常常会遇到在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作出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工伤赔偿协议之后又反悔的情况。那么什么情况下,劳动者主张撤销协议会获支持呢?一方面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利用己方优势或对方劣势,使得劳动者处于危困、缺乏判断能力情形下签订的协议;另一方面从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判断,若协议约定的赔偿额明显低于实际的赔偿金额,则有失公允,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之前的协议则很可能被撤销。
来源: 江苏法院网 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李倩
特别提示: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或者“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网站观点,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