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别人的,但生活是自己的。”为了提升居住舒适度,租客自掏腰包装修了出租屋,不料房东不按套路出牌,擅自上涨房租。租客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但被房东提出解除合同,租客无奈同意,那剩余的装修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而此时,出租房又迟迟未清腾完毕,双方就此产生了矛盾……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20年6月租赁吴某的房产,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年租金为1.8万元,三年后按照每年5%递增,王某可对房产进行装修。后王某对租赁房产进行装修花费8万元。2023年6月,吴某单方面要求将房租涨至2万元并收取押金2000元,王某按原合同支付租金后,吴某退还租金并要求解约,王某遂同意解除合同但迟迟未将房产清腾完毕并交付吴某。随后,王某向赣榆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赔偿装修损失4万元,吴某提起反诉要求王某支付合同解除后的占有使用期间的费用1.4万元。
法院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因出租人违约解除合同,承租人可请求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本案中,出租人吴某违约涨租并解约,应赔偿王某剩余租期内装修残值。承租人王某同意解除合同,但未在合理期间内将租赁房产清腾完毕并交付出租人吴某,应支付占用期间的费用。
经赣榆法院审理查明,该房产装修8万元,租期剩余两年,剩余装饰装修残值为3.2万元。王某在解除合同后占用房屋9个多月,参照租金占用期间费用为1.35万元。最终经法院调解,由出租人吴某给付承租人王某1.3万元,租赁房产内的装饰装修及部分家具归出租人吴某所有。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应遵守契约精神,出租人不能随意变更合同损害承租人权益。若出租人违约解除合同,应承担承租人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此外,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造成的违约,承租人都应及时将房屋清腾完毕交付出租人,否则应支付占用期间的费用。
法条链接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来源: 江苏法院网 作者: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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