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手持一张多年以前立下的2万元借条,将被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归还本金及利息。李某却声称该2万元已经归还,并同时向法庭出示了一张与借条原件几乎一模一样的借条复印件,称还钱之时原告已将借条还给其,其误认为是原件。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真“假”借条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经调解,原告放弃主张利息,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
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原系朋友关系,十多年前,李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万元,该2万元系通过现金方式交付,李某向吴某出具了借条一份。对该笔2万元的借款事实,原、被告双均无异议。但对于还款事实,双方却各执一词。吴某声称,十多年来李某一直未予还款,其将当时李某出具的借条一直保存至今。而李某却称该2万元已经归还,其向吴某索要借条原件,吴某却将一张以假乱真的借条复印件交还给其,致其误认为是借条原件,如今吴某起诉,其方才如梦初醒,发现当初吴某交给其的是借条复印件,而该复印件与几乎原件一模一样。
法官在审理中对比了该两份借条,发现无论是纸张大小、样式、色彩还是文字的笔墨、字体等,原件与复印件几乎一模一样,可以说达到了以假乱真的程度,不仔细看还真无法区分。经过法官询问,原告吴某称还款当时,被告李某曾用ATM机操作还款,并向其索要借条原件。其为防止李某耍赖,遂留了个心眼儿,将借条原件彩印了一份后交给李某。果然不出其所料,李某在用ATM机操作还款后立马撤回了汇款,致款项未能到账。而李某声称,其是通过现金还款的,未通过ATM机汇款,还款后吴某就将借条“原件”还给了其。因为外观基本一致,其当时并未发现是复印件。
如东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吴某持有被告李某亲笔书写的借条原件,且原、被告双方对于借款事实均无异议,应当认为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至于有无还款的问题,因李某持有的是借条复印件,且其对于主张现金还款的事实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应当认为,李某未将该2万元归还给吴某,李某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经过法官调解,李某表示愿意归还吴某2万元,吴某也表示愿意放弃主张利息。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人一定要保管好借条原件,不要轻易出示。债务人在还款时也应该认真查验借据,收回后确认是借条原件时需要及时销毁,避免外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另外,在发生资金外来时,尽量通过转账方式留痕,避免因为现金交付造成“哑巴吃黄连”的尴尬局面。
来源: 江苏法院网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朱天晔 汪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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