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方便在货拉拉平台接单拉货,自行将其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改装成营运车。在一次营运过程中,张某驾驶车辆与行人郭某相撞,郭某经抢救无效去世。后郭某的家属将张某、张某车辆投保的A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载明,张某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构造的机动车上道行驶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遇情未采取及时有效措施;行人郭某在设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横过机动车道,双方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故张某、郭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
经审理查明,案涉车辆登记性质为非营运车辆,该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300万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给投保人。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案涉车辆在投保时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张某在保险期内使用案涉车辆进行营运,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可以认定属于保险标的明显增加的情形。
张某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后未通知保险公司,且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故A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张某承担6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18万余元,张某向原告支付12万余元。
非营运车辆改变成营运车辆使用,在使用频率、使用强度等方面一般都会有所增加,一定程度上会增加车辆的危险程度。法官提醒切勿非法改装车辆,非法改装的车辆无法通过年检,车辆管理机关一旦发现车辆被非法改装,除要求车主立即改回原样外,还会给予罚款、扣证等处罚。此外,万一您的车辆已发生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其面临的危险程度可能发生显著变化,您负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让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的现实状况进行重新评估,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变更承保条件。如果您怠于履行上述通知义务,且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车险的赔偿责任。法律作出此项强制性规定,目的是平衡合同当事方的对价关系,既是对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或怠于履行通知义务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也是赋予保险公司自我救济的权利。
来源: 江苏法院网 作者: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张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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