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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蔡先生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蔡先生无责,双方应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蔡先生之妻将肇事车辆驾驶员及车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其后,蔡先生之兄以蔡先生由其抚养自己且无劳动能力为由在法定诉讼期间向法院提出给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02
【争议焦点】
蔡先生之兄向法院诉称:其弟(蔡先生)自幼随自己生活,年幼时由其抚养,而后在自己岁数大后,由弟弟一直抚养,且现在无父母、配偶、子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故要求蔡先生之妻从因蔡先生死亡获得的赔偿费用中给付抚养费。蔡先生之妻辩称:一是兄弟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是在蔡先生之妻起诉法院,蔡先生之兄并未参与诉讼视主动放弃;三是侵权责任法生效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已取消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点在两方面:一方面,原告有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另一方面,本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03
【案例评析】
关于第一方面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诸多法律都规定了蔡先生之兄具备独立的诉讼请求权。至于第二方面争点,对于“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实际上已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失的补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已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另行重复计算”这种标新立异的理解,是始于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其在《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该条说明:“《侵权责任法》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用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涵盖之。”即使《侵权责任法》已经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吸收了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但并不意味着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已经失去存在的必要。因此,司法实践中,如果侵权人已经赔偿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只能要求就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进行析分,无权向侵权人主张。如果直接受害人或其他被侵权人怠于行使该赔偿请求权,被扶养人则有权诉请侵权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就本案而言,如果在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被抚养的生活费未计算其中,那么这种起诉就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此外,蔡先生与其兄的实际抚养关系的认定也将会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04
【律师建议】
在交通事故理赔的过程中,要尽可能的主张所有的损失,否则可能是自己处于不利地位,放弃某些权利时也要慎重,最好咨询律师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