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目录
1.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加油站行政公益诉讼案
2.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高铁运营安全重大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消防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天童禅寺消防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5.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高邮市某水产品加工厂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民事公益诉讼案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加油站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社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区域内非法加油站点安全隐患,在提出检察建议仍未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由点及面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区域内同类问题的系统治理、根源治理。
【基本案情】
天门市拖市镇、卢市镇、净潭乡等乡镇道路沿线多处居民点,存在设置简易加油站为过往车辆提供汽油、柴油等现象,因加油站靠近人群聚集区,且油罐设置管理随意,消防设施配备简陋,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突出。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3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天门市院)在调查走访中发现,拖市镇闵某、贾某、彭某、张某,卢市镇黄某、罗某,净潭乡蒋某在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加油站点,为过往车辆提供汽油、柴油。非法加油站位于居民密集区,未按要求配备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未经安全规范评估与验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2021年4月14日,天门市院依法立案调查,并向天门市应急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消除安全隐患。4月23日,天门市应急管理局对卢市镇、拖市镇、净潭乡政府下发督办函,要求各乡镇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此后,卢市镇、净潭乡政府与天门市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对蒋某、黄某、罗某加油站加油设备予以拆除。6月22日,拖市镇政府向闵某、贾某、彭某、张某4家加油站分别下达拆除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限期自行拆除设施设备,逾期则强制拆除。6月23日,天门市应急管理局回复天门市院,称将迅速督办加油站点所属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非法加油站点专项整治,预计2021年7月份完成非法加油站点拆除。2021年7月1日,天门市应急管理局向拖市镇闵某、贾某、彭某、张某4家加油站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上述加油站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营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闵某、彭某2家加油站和张某加油站分别于7月2日、3日自行关停,拆除加油机。2021年7月5日,拖市镇政府强制关停贾某加油站并拆除加油机。
2021年8月,天门市院开展“回头看”专项工作,发现天门市应急管理局未全面依法履职,涉案七家加油站点危化品由经营户自行处置,相关设施设备(储油罐等)未予查封扣押,安全隐患尚未彻底消除,相关罚款亦未收缴到位。
【诉讼过程】
2021年8月30日,天门市院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天门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非法加油站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履行监管职责。案件起诉后,应急管理局表示非法加油站的监管涉及到多个行政部门,希望各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庭审中,双方围绕行政机关是否是适格的行政主体、是否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质证、辩论。2021年12月13日,天门市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决天门市应急管理局在60天内对非法加油站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继续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判决生效后,天门市应急管理局积极履行职责,于2022年1月没收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3吨,查扣涉案加油设施设备7套,彻底关停涉案非法加油站,杜绝反弹回潮。
天门市院以办理该案为切口,通过深入调研形成专题报告,于2022年3月向天门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同时,天门市院向天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系统治理,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2022年3月至7月,天门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非法加油站专项整治活动,共组织执法检查8次,出动执法人员132人次,彻底关停全市25家非法加油站点,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聚焦违法加油站点重大安全隐患,在助力行政机关厘清属地管理与全面监管职能划分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专题报告等方式,持续跟进督促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为彻底消除同类安全生产隐患贡献检察力量。同时,坚持依法能动履职,通过深入调研提出社会治理建议,助力推动开展行业专项整治,促进域内同类问题系统治理、根源治理,为区域安全生产发展和市域综合治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高铁运营安全重大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高铁运营安全
【要旨】
针对严重危及京广高铁运营安全的重大隐患问题,检察机关立案后及时磋商,督促行政机关迅速整改,从根本上消除持续多年的重大安全隐患,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京广高铁上行K595+288m(卫共特大桥1145#墩)处,有一违建四层楼房,严重危及高铁运营安全。2019年1月,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郑州铁路公司)将该问题作为直接影响京广高铁如期提速至350km/h的一级外部环境安全隐患(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分为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一般环境安全隐患。一般环境安全隐患分为三级,其中一级环境安全隐患是指对铁路运输安全影响较大、或可能对高铁和旅客列车运输安全构成一定威胁,是一般环境安全隐患中最为严重的隐患),先后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一直未得到解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2月18日,接到郑州铁路公司移交的线索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郑州铁检分院)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经现场核查,询问村民及相关证人,向铁路企业和政府职能部门调阅执法资料,查明:2001年,卫辉市汲水镇辛庄村村民张某某在集体土地上自建二层住宅,办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京广高铁建成后,张某某违法将住宅加盖至四层,使得该楼房距京广高铁桥梁外檐仅1.5米,房顶高过高铁桥面约20厘米,部分侵入铁路地界,站在四楼房顶伸手可触及高铁桥梁护栏。2019年1月,郑州铁路公司新乡桥工段排查发现,该问题为一级外部环境安全隐患问题,遂向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乡市城市管理局及新乡市人民政府、卫辉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请求解决。2019年3月4日,卫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张某某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年3月8日,卫辉市规划监察大队对张某某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11月14日向张某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张某某作出限10日内拆除的行政处罚,张某某拒绝签收。直至2022年,该违法建筑仍未拆除,危及京广高铁运营的安全隐患持续存在。
2022年3月8日,郑州铁检分院立案,10日向卫辉市人民政府现场送达立案决定书,并与卫辉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召开磋商会。政府部门表示愿意尽最大努力进行整改,确保京广大动脉安全和高铁提速工作不受影响。磋商会后,卫辉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汲水镇人民政府等组成的工作专班,立即开展调查及与违建房屋屋主的协商处置等工作。当日,在汲水镇人民政府见证下,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屋主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7日内张某某按照协议将房屋全部腾空。
3月18日,汲水镇人民政府对该处房屋进行拆除,郑州高铁基础设施段组织人员对拆除工作进行全程防护及配合,防止拆除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郑州铁检分院主办检察官现场予以监督。至当日下午,包括违建在内的四层房屋全部拆除完毕。3月29日,卫辉市人民政府向检察机关书面反馈高铁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经郑州铁检分院、郑州高铁基础设施段现场核查,确认该处重大安全隐患已彻底消除,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京广大动脉安全是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检察机关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迅速解决持续多年的危及高铁运营安全的重大隐患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预防性公益诉讼的具体实践。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消防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地方立法
【要旨】
针对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国家标准缺失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全面开展行业治理,实现全市换电柜安全监管全覆盖,并为出台地方立法提供实践样本,推动从行业监管到地方立法一体解决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消防安全问题,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随着外卖和快递行业不断拓展,电动自行车锂电池“以换代充”业务悄然兴起。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可在智能换电柜经营点通过扫码支付更换电瓶,及时解决电动自行车补能问题。2021年以来,成都某科技公司与主营锂电池租赁业务的广西某科技公司合作开展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经营业务,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布设4个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由于缺乏行业规范,智能换电柜设置地点存在选址随意、安装不规范、经营场地有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泉驿区院”)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专项监督中发现锂电池智能换电柜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并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通过现场调查、询问公司负责人、委托专家论证、组织公开听证等调查取证工作,查明成都市龙泉驿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未全面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导致成都某科技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智能换电柜经营场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2年1月29日,龙泉驿区院向区应急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督促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经营企业对“换电柜未进行防火分隔、换电场所未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失效”等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同时将检察建议抄送区消防救援大队。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及时督促整改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成都某科技公司将全区智能换电柜设置点的柜体与柜体、柜体与墙体之间均保持25cm间距,每个设置点重新配置了2套消防灭火器材,并健全完善安全巡检制度。
龙泉驿区院就该案向龙泉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了通报,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22年6月制定《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电动自行车换点场所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建设规范指引(试行)》,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明确,并对换电设施建设提供指导和规范。
结合本案办理,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成都市院)于2022年1月下旬,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部署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安全生产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截至目前,两级院共立案并提出检察建议20份,成都市院梳理分析案件办理中折射的消防安全共性问题,为成都市政协委员提出《关于推动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换电业规范有序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提供选题参考和实践依据,该提案已于2022年成都市两会期间受理并转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2022年6月6日,成都市院向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公开宣告送达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相关部门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健全工作衔接协调机制、推动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充换电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地方标准三方面工作,加强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安全生产经营的监管力度。收到检察建议后,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开展了换电企业消防安全、电动车行驶停放充电安全等关键环节隐患整治行动,摸清全市2128个智能换电柜运营情况,共排查整治消防问题2432项,与全市所有的智能换电柜经营企业逐一签订换电柜消防安全承诺书,督促落实换电柜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形成《换电企业消防安全风险问题清单》,制定《成都市换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南(试行)》《成都市换电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清单》,明确场所选址布局、电池换电柜设置、场所防护措施要求等4大类37项监管内容。
成都市院、成都市应急管理局积极向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汇报智能换电柜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情况,积极推动将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换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写入《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为加强电动自行车智能换电柜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成都市作为人口两千多万的超大城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巨大,“以换代充”续航方式能够解决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飞线充电等安全隐患,但其自身存在的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检察机关聚焦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安全隐患,通过个案办理、专项监督、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与政协提案衔接转化、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工作,推动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强化联合监管,开展专项整治,出台行业规范。同时检察机关深入调研梳理分析共性问题,为政协委员提案提供实践样本,与职能部门共同推动将智能换电柜安全生产经营监管写入地方立法,通过解决个案实现行业治理并形成技术规范。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天童禅寺消防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
【要旨】
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的,检察机关可以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涉及行政机关和属地乡镇共同履职的,检察机关可以分别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各方厘清责任,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
【基本案情】
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太白山麓的天童禅寺始建于西晋永康元年,迄今已有1700多年历史,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于游客香客众多、香烛法物焚烧、电路设置不合理、消防设施缺失等原因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3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鄞州区院)接到浙江省政协委员天童禅寺住持方丈反映,天童禅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长期未能解决。鄞州区院对此高度重视,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进行调查。通过走访相关行政机关,实地勘查天童禅寺及周边环境等方式,查明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天童禅寺主要以木结构建筑为主,各建筑依山而建,彼此间紧密相连,形成庞大的建筑群,一旦发生火灾影响整个寺庙建筑安全。但天童禅寺所在区域呈盆地状,东西出口与外界公路是通过两车道的隧道相连,周边消防队最快车程至少需要30分钟才能到达,且要经过隧道,一旦发生火情,后果不堪设想。
鄞州区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以及属地东吴镇人民政府作为主管职能部门,应及时督促落实消防法有关要求,消除天童禅寺消防安全隐患。2021年5月,鄞州区院向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东吴镇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天童禅寺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检察建议发出后,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争取了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29.5万元,全面实施天童禅寺智慧消防系统改造提升工程,增设了消防设施,并新建了消控室,实现远程监控。但相关部门也向检察机关反映天童禅寺设立专职消防队存在的困难,如建设经费问题,专职消防队的启动资金需要200万元左右,每年的运维费用也在100万元左右,此外,还涉及消防队选址、办公用房和人员保障等问题。
为推动问题有效解决,2021年6月,鄞州区院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圆桌会议,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初步达成由属地政府牵头建设消防队的建设方案。2021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赴现场指导,有力推动了案件进展。经鄞州区院多次牵头组织协商,东吴镇人民政府和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最终确定了消防队建设方案,明确了由消防总队与天童禅寺分队共同建设的模式,即在隧道出口靠近天童禅寺方向不到5公里处设立综合消防站总队,天童禅寺设立消防分队,人员由消防总队派驻轮流在天童禅寺值岗。鄞州区院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推动相关部门筹集1000万元资金用于消防队营房选址、建设等工作。目前营房建设已完成,消防队伍已入驻,困扰天童禅寺多年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终于得到解决。
【典型意义】
消防安全,重在预防。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更需引起高度重视,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不仅对人员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更对文物和文化遗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针对困扰天童禅寺多年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通过召开圆桌会议,厘清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职责,凝聚各方监督合力,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场地和人员等实际困难,实现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专业化、规范化、长远化保护。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高邮市某水产品加工厂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调解
【要旨】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长期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但拒不执行要求立即整改的行政决定,在行政决定非诉强制执行难以及时有效消除和防范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涉案企业申请调解,且履行诉讼请求全部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经过综合评估,确认整改完毕的,可以同意调解结案。
【基本案情】
液氨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具有毒性、易燃、腐蚀性;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2003年,高邮市某水产品加工厂(以下简称某水产厂)购得高邮市某肉联厂(始建于1970年左右)厂房及附属设施后,对高邮市某肉联厂原有的氨制冷设备设施进行简单的维修、改造,便投入生产经营。上述老旧制冷设备设施内含危险化学品液氨,与周围居民聚居区安全距离不足,存在氨泄露引发事故的安全隐患。高邮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高邮应急局)于2019年5月现场检查发现上述问题后,至2021年期间,多次向某水产厂作出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等行政决定、行政处罚(罚款)。某水产厂均未按照要求整改,且持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9月,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邮市院)通过江苏省安全生产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梳理排查高邮应急局近年来行政执法信息时发现线索,遂开展初步调查,并同步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扬州市院)报告。
2021年10月11日,扬州市院经评估研究,决定由高邮市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两级院一体化履职,通过现场勘验、无人机取证、查阅复制执法卷宗、函询行政机关提供情况、询问相关人员、走访了解、查询涉案企业及负责人不动产信息及金融账户等财产信息、查询近三年企业年度报告和纳税情况等,查明:某水产厂东侧和南侧是居民区,方圆30米范围内,约有40到50户居民;方圆500米范围内,约有700户居民。该厂用于生产经营的氨制冷设备设施老旧,缺乏液氨安全防范措施,主要表现为该厂周边防护距离不符合《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规定,其中,氨机房距离周边民居住宅区约6m,储氨桶距离居民住宅不足5m。某水产厂在具有整改经济能力的情况下,自2019年5月至2021年6月间,拒不执行高邮应急局要求立即整改的数次行政决定、行政处罚。2021年10月22日,高邮应急局委托专业机构评估认定:某水产厂氨制冷设备设施构成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存在可能发生氨泄漏导致中毒、火灾、爆炸等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
2021年11月1日,扬州市院认为,某水产厂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既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又放任重大事故隐患持续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行政机关通过数次行政执法难以及时有效防范和消除上述侵害危险;鉴于案情重大,决定由扬州市院提办。11月23日,扬州市院向某水产厂现场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立即系统规范治理隐患;并告知拒不整改的涉诉风险。期间,检察机关先后6次通过走访、询问、磋商、圆桌会议等方式,推动某水产厂负责人转变拒不整改的思想认识。至2021年底,该厂仍未开展实质性整改。
【诉讼过程】
2022年1月4日,扬州市院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该厂立即依法治理隐患,彻底消除安全危险;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审理期间,某水产厂对扬州市院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无异议,表示愿意立即整改,主动申请调解;并提交了载冷剂制冷工程改造合同、压力管道设计项目图纸、新制冷设备产品供销合同、技改工程进度安排等整改材料。2022年3月17日,扬州市院会同扬州中院实地查看,确认某水产厂已经着手整改的事实,与该厂初步形成调解共识。2022年4月24日,经扬州中院主持调解,扬州市院与某水产厂达成由该厂在2022年5月底前整改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安全危险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调解协议。市中院将调解协议书面征求扬州市应急管理局意见,并依法公告,未收到任何异议;该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22年6月16日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达成后,检察机关持续督促高邮应急局、高邮市高邮镇人民政府跟进协议履行情况,至2022年5月,某水产厂投入200多万元资金,将原液氨制冷系统技改为安全稳定的卤代烃及其混合物(氟利昂R507A)制冷系统。5月23日,经委托专业机构再次评估,认定某水产厂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已消除。5月30日,经3名安全生产专家书面及现场核查,一致认为之前的液氨重大危险源物质已安全处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已消除。2022年6月2日,某水产厂在正义网公告致歉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针对长期存在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企业,检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起诉及结案的条件和标准。本案中,涉案企业经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在具备整改经济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行政机关立即整改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等法定义务,持续超过2年时间,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且依靠行政决定非诉强制执行难以及时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现实危险性。据此,检察机关可以对涉案企业提起安全生产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消除危险及赔礼道歉;在被告自愿整改的前提下,同意案件调解结案,并监督被告采用技术改造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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