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二)

日期:2022-12-27 浏览:1094

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目录


1.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督促监管赤泥堆场闭库工程行政公益诉讼案

2.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互联网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液化天然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4.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尾矿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5.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农家乐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政公益诉讼案

6.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涉海涉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督促监管赤泥堆场闭库工程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专项治理

【要旨】

针对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未纳入监管范围的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开展专项排查活动,将全省无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纳入监管范围,对全省应当闭库而未闭库的尾矿库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基本案情】

某铝业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生产制造铝制品的企业,在从铝土矿中提取氧化铝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废渣,因多呈红色,故被称为赤泥。自1954年以来,该公司建造了第一赤泥堆场库堆放赤泥,占地约52万平方米,库容2500万立方米,经几十年的不断堆积,坝体实际高度达到75米,于2002年停用。2004年国务院出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矿山企业等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一赤泥堆场因已停用,并未办理或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2018年某铝业有限公司开始着手准备闭库,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第一赤泥堆场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201910月,某铝业有限公司向行政机关就闭库工程的安全设施设计申请备案审查,行政机关以该公司之前没有办理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其自行组织有关专家审查,且未依法对其进行监管。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4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山东省院)移交环保督察清单中反映:“某铝业有限公司第一赤泥库未按要求完成闭库工作。”山东省院收到该线索后,经初步调查,认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于202176日予以立案。通过现场勘验、调取相关行政机关执法卷宗、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展开调查。查明:行政机关对包括闭库在内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批具有法定监管职责,法律明确规定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施工。某铝业有限公司自行进行预评价,邀请专家审查,委托设计单位修改报告后并进行施工。涉案企业自行组织闭库,行政机关应予以监管。

20211029日,山东省院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将无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纳入监管范围,并对应当闭库而未闭库的尾矿库进行监管。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立即加强尾矿库监管工作,依法履行对某铝业有限公司第一赤泥堆场闭库工程监管职责,依法受理某铝业有限公司第一赤泥堆场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立即启动审查程序并组织专家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会,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完成整改,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同意通过其安全设施设计,并正式批复。同时,积极督促该企业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开展施工。期间,山东省检察机关和被监督行政机关现场勘察,并对第一赤泥堆场闭库工程问题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确保闭库工程的科学、规范。

为切实加强全省尾矿库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下发《关于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通知》,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非煤矿山、尾矿库基础数据开展摸底调查,并对摸排出的148座尾矿库全部落实包保责任。制定《山东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全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实现全流程监管。

针对回复情况,检察机关对涉案闭库工程进行跟进监督,通过审查第一赤泥堆场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及相关书面材料,涉案工程已依法规范实施闭库并通过验收,消除了安全隐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切实维护。

【典型意义】

针对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资质的矿山企业,行政机关未将其闭库工程纳入监管范围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履行监管职责,实现了闭库工程全过程监管,消除第一赤泥堆场闭库工程的安全隐患。同时,检察机关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对全省范围内非煤矿山、尾矿库基础数据开展摸底调查,进一步强化了全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实现了个案办理、类案监督和溯源治理的良好办案效果。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互联网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溯源治理

【要旨】

网络小微型客车租赁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新业态,因身份查验不严、协同监管不够等问题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坚持类案思维,创新办案模式,推动网络小微型客车租赁有序规范发展,并通过跨区域协作,对行业龙头企业实现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基本案情】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通山县院)在办理余某、石某抢夺案中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余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利用联动云App安全漏洞,以向他人借用联动云App账号登录、通过人脸识别验证的方式,在咸宁市区向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动云公司)咸宁分公司租赁机动车,并驾车从咸宁市区至通山县实施抢夺。联动云App存在运营管理漏洞,未能严格履行身份查验义务,且该公司部分分支机构还存在未备案、车辆登记不规范等问题,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通山县院将涉案线索层报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北省院)。湖北省院收到涉案线索后,经分析研判,确立了由省检察院牵头,各市州分院同步监督的1+N”办案思路,2021819日,湖北省院依法对涉案线索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在全省范围内展开调查,发现联动云公司在湖北省成立分公司17家,投放运营机动车5000余辆,设立取车点、还车点1000余个。同时对近年来涉联动云刑事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发现联动云App存在以下监管漏洞:一是人脸识别时间长,且此过程中可在不同城市、使用不同手机登录同一账号完成识别;二是可以使用提前拍摄好的人脸照片通过人脸识别;三是信息更新不及时,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甚至吊销后仍可通过App验证。

结合调查情况,湖北省院与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湖北省交通厅)进行磋商,通报了案件办理情况,督促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就案件重点难点问题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其后,湖北省交通厅下发《关于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组织全省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网络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整治专项行动,并派员分赴重点地区进行督办,责成相关交通运输局对联动云公司及分公司进行约谈,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实名制”租车要求,规范租赁经营行为。

2021121日,湖北省院与湖北省交通厅进一步座谈,达成以下意见:一是湖北省交通厅继续组织协调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网络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强化监管,引导企业合规经营;二是湖北省交通厅尽快与相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协作要求;三是湖北省院争取与广东省检察机关协同办案,共同推动联动云公司解决软件安全漏洞问题。湖北省院组织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同步对本地类似问题开展监督,办理公益诉讼案件34件,形成了一体化监督合力。202112月下旬,湖北省交通厅联合省网信办、公安厅、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会签《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协同监管工作的通知》,完善监管衔接,堵塞监管漏洞。

鉴于联动云公司是一家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汽车互联网创新型企业,已在全国350余个城市开展机动车租赁业务,湖北省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协作,于20211217日邀请湖北省交通厅共赴深圳,向联动云公司送达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同时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帮助解决现实困难,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联动云公司于20211224日、202239日、69日三次向湖北省院提交整改方案及进展情况,该公司已经通过技术升级解决了人脸识别中的安全漏洞。新版App已于20223月上线,通过蓝牙控制车辆技术(有效距离仅20米)彻底解决手机远程遥控租赁、解锁车辆的问题,同时,在有条件地区探索对租赁车辆进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集中审核模式,并设立租赁备案专员,依法办理汽车租赁备案手续。

【典型意义】

网络小微型客车租赁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新业态,因身份查验不严、协同监管不够等问题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新形势下网络小微型客车租赁的健康发展,湖北省院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坚持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创新省院牵头,各市州分院同步监督1+N”办案模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全省范围内新业态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检察力量。在初步解决湖北省类似问题的基础上,通过跨区域协作,向行业龙头企业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液化天然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一体化办案

【要旨】

近年来全国燃气事故多发频发,燃气行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改和防患于未然尤为紧迫和重要。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燃气和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堵塞安全监管漏洞,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政策和规定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基本案情】

201711月,海南省某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引进海南某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等8LNG(液化天然气)点供企业对某加工产业企业实施“煤改气”,使用LNG作为锅炉燃料,并建成48LNG气化站。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未对LNG点供企业及气化站的进驻程序和生产经营进行规范、有序管理,存在履职不充分、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在事前审核环节,LNG气化站没有办理城镇燃气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没有履行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等手续。在安全风险防控环节,市政府没有组织对LNG气化站安全生产设施进行审查和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没有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风险联防联控、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等。在事后处置环节,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未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除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能依法排除、及时处理。20208月至20217月期间,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LNG点供企业及气化站开展过三次安全生产检查,但发现的安全隐患甚至高风险隐患并未整改完毕。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8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南省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该线索,依法将线索移交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万宁市院)办理。调查期间,鉴于案情重大复杂,海南省院于20211020日决定与万宁市院实行一体化办案,将该案作为自办案件提级办理。经过实地查看、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违法行为人及证人、查阅相关资料、调取相关书证、走访相关职能部门,查清造成液化天然气安全隐患的具体违法情况、责任主体、相关义务及职责等。

经调查发现,LNG气化站存在诸多重大安全隐患,比如气化站没有实体围堰、围墙,围堰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储罐、放散管之间及与站外建构筑物(厂房)之间防火间距不足,站点选址紧邻乡镇道路,罐区离高压线太近等,相关职能部门就LNG气化站“主管部门是谁”“适用危险化学品还是城镇燃气管理”等问题产生分歧。20211119日,海南省院和万宁市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向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明确LNG气化站的监管主管部门和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实效,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规范行业安全生产。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并召开专题会议。期间,省编制部门向全省各市县下发通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对LNG点供的监管职责。市政府根据该文件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辖区LNG点供监管主管部门和监管责任,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之前未落实整改的LNG企业及其安全隐患问题进行复查,并依法移送相关执法部门查处。市政府出具了整改承诺函,承诺根据LNG气化站具体情况,采取利用管道燃气代替、协调改用其他能源、原站点整改等措施推进整改工作。截至20221031日,48LNG气化站中已完成整改33个,占68.8%;正在推进整改15个,占31.2%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办案方式,解决了LNG点供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职责、执法依据和标准不明确的问题。根据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领域“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紧扣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从一般关系到特殊关系进行辨析,就相关职能部门在LNG点供中的综合监管及直接监管责任作出判断,指出各职能部门应当承担的监管职责,阐明LNG点供是适用危险化学品还是城镇燃气管理的问题,以司法办案推动LNG点供行业专项整治顺利开展,推动安全发展理念落地落实。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尾矿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综合治理

【要旨】

针对秦岭保护区违法采矿导致的尾矿库安全隐患和秦岭生态环境受损等问题,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通过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方式,推动相关地方政府统筹多家行政机关联合整治尾矿库安全隐患,助力矿山生态修复。

【基本案情】

陕西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于200911月取得石墨矿采矿许可证,采矿区域位于秦岭南麓一般保护区内。2014年某公司停产后,其配套建设的页沟尾矿库停止使用,并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该尾矿库未依法实施闭库,存在尾矿库堆积坝偏陡、未设置排渗管、截洪沟尺寸偏小、防洪高度和澄清距离不足、下游截渗坝被洪水冲刷破坏等重大安全隐患。尾矿库坝体地处秦岭较高海拔,是典型的“头顶库”,库区周边河流均汇入丹江,下游有53户住户,一旦坝体出现崩塌,可能造成丹江水源污染,严重危及下游居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某公司在建设矿山过程中还存在边建边采、以建代采,未执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生态环境修复等既定方案,违规露天开采以及超过审批面积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厂房等违法行为,大面积改变了秦岭原生地形地貌,严重破坏秦岭生态,引发矿区内多处出现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921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陕西省院)收到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移交的该案线索后,924日交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西安铁检分院)办理,并将该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西安铁检分院于20211011日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取现场卫星图斑、行政机关执法卷宗、涉案企业各类申请、备案资料等书证,询问证人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和行政机关的履职情况。针对涉案企业违规堆放矿渣造成扬尘污染,非法占用并毁坏耕地、林地等问题,商洛市生态环境局、丹凤县林业局分别多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案企业虽然缴纳了相应罚款,但并未执行行政处罚中关于对扬尘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和恢复被破坏土地原状等决定内容。对涉案企业上述逾期未完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相关行政机关未采取任何措施。114日,西安铁检分院向商洛市生态环境局、丹凤县自然资源局、丹凤县林业局、丹凤县应急管理局及蔡川镇人民政府等5家行政机关公开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及矿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检察建议发出后,西安铁检分院组织涉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应急管理等行政机关及丹凤县人民政府召开圆桌会议,就公益受损情况、潜在危害风险、相关行政机关监管权责范围以及整改措施等进行研究论证,最终形成政府牵总、十余家职能部门联合整治的基本思路。会后,丹凤县人民政府立即制定综合治理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对某公司露天堆放的矿渣进行防尘处理,设置4处水质监测点,每季度对尾矿库内存水及下游回水池排水、河道水质取样检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向附近群众进行公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确保群众用水安全。经过3次连续采样,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对某公司建设选矿厂超占的12亩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依法全部进行拆除,于202112月底完成复耕并交还农民耕种。对矿区多处崩塌、滑坡区进行有效治理并修筑挡墙,设立安全警示牌。根据山体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栽植侧柏、人工覆土后撒播刺槐种子和黑麦草籽,恢复植被139.87亩,切实防止水土流失。压实属地镇政府网格化管理责任,加强基层土地资源保护、日常护林巡查、地质灾害预警、环境污染防治等综合管理工作。

结合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对秦岭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及尾矿库闭库等问题持续跟进监督。对于整改过程中涉及到尾矿库闭库等专业性较强问题,陕西省院与陕西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陕西省应急厅)多次沟通论证,丹凤县政府按照陕西省应急厅《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实施闭库。目前,丹凤县应急管理局已经完成水泥浇筑、排水涵洞、截洪沟加固和子坝削坡等所有工程,现进入尾矿库销号验收阶段。陕西省应急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完成验收后,作销号处理。在通过闭库验收后,将进一步开展补植复绿,彻底消除页沟尾矿库及其库区下游安全隐患。

20226月份,西安铁检分院先后收到商洛市生态环境局、丹凤县自然资源局、丹凤县林业局、丹凤县应急管理局、丹凤县蔡川镇人民政府等5家行政机关的正式书面回复。同月22日,西安铁检分院就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进行尾矿库闭库和秦岭生态修复情况在丹凤县组织公开听证。地质灾害防治、林业、尾矿库安全方面的3名专家分别发表了专家意见,认为整改后被毁坏的耕地、林地复耕复绿,采取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尾矿库加固及闭库措施科学有效,能够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实现修复秦岭生态环境的既定目标。听证员结合专家意见进行了评议,对行政机关的整治效果一致予以认可。

【典型意义】

尾矿库是堆存尾矿、保护环境的重要设施,也是一个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危险源。本案中所涉尾矿库如果不依法及时闭库,可能造成尾矿泄漏、溃坝、环境污染等重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秦岭生态环境带来威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上下联动,推动地方政府及其多家职能部门协同发力开展综合治理,有效整治秦岭区域内尾矿库安全隐患,努力实现矿山生态修复,助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解决,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农家乐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事前提示机制

【要旨】

针对经营餐饮的农家乐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检察机关通过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督促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解决“存量”问题的基础上,通过推动农家乐行业管理部门构建事前提示机制,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事项纳入乡镇考核评价体系,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协同开展农家乐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等方式解决新设农家乐燃气安全隐患“增量”问题,及时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

【基本案情】

上海市崇明区现有农家乐961家,选址大多位于居民住宅区,人口密集,现农家乐数量不断增长,燃气使用规模不断扩大,大量农家乐餐饮经营主体因燃气安全风险防控基础薄弱、管理缺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后,仍未依照法律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即开展餐饮经营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210日,有群众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崇明区院”)举报,崇明区农家乐经营主体经营餐饮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存在安全隐患。崇明区院接到举报线索后,立即制定《关于农家乐安全生产问题的调查方案》,部署对辖区内农家乐经营主体燃气安全问题开展调查。

2022215日,崇明区院通过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区文化和旅游局(农家乐行业管理部门)沟通联络,了解崇明区农家乐经营主体现状,并前往农家乐保有量最大的两个乡镇进行实地走访摸排。在办案人员走访调查的9家农家乐中,有8家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这些农家乐将燃气瓶放置在厨房间外,燃气瓶通过约3米长的软管与室内厨房间的燃气灶相连,一旦发生燃气泄漏,厨房间内的人无法及时发现,且仅依靠人工识别气味,也难以确保及时发现燃气泄漏,具有重大燃气安全隐患。上述农家乐经营者利用自有的农村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周边均系居民住宅,人口密集,如果不能及时发现燃气泄漏等隐患,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但崇明区内有大量农家乐餐饮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因农家乐安全生产工作涉及职能部门多,崇明区院结合农家乐行业管理部门、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不一致的实际,多次走访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了解情况、查阅制度文件,在厘清农家乐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监管部门为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的基础上,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职责,对农家乐经营主体未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予以处置,督促辖区内农家乐餐饮经营主体做到应装尽装。

崇明区院调查发现,崇明区辖区内的农家乐均为小型餐饮企业,其大多使用钢瓶液化石油气,因钢瓶液化石油气使用前无需向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故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无法第一时间掌握农家乐用气情况。此外,区文化和旅游局作为农家乐行业管理部门,其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农家乐颁发食品经营许可后,方能了解其监管的农家乐是否经营餐饮,也无法从源头上督促农家乐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政机关对新设立农家乐带来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增量”问题尚无有效的解决方案。为解决上述问题,崇明区院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区文化和旅游局多次商讨后,会签《关于引导农家乐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协作备忘录》,备忘录约定:区文化和旅游局在收到农家乐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农家乐时,以书面提示方式要求拟经营餐饮服务的农家乐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将情况同步抄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便于两部门共同对农家乐燃气安全问题进行监管。同时,因农家乐数量多、分布区域广,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主要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督促各乡镇安全办落实,崇明区院推动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事项纳入乡镇考核评价体系中,以督促各乡镇做好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全、日常使用工作。

2022617日,崇明区院与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邀请安全生产领域专家、“益心为公”云平台志愿者、区人大代表组成公益整改评估团对本案行政机关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进监督,评估团分别对农家乐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情况、燃气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现场察看,评估认为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积极履职落实整改,不但督促检察建议书中存在燃气安全隐患的农家乐经营主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还对辖区内所有小型餐饮企业进行摸排调查,做到了农家乐及小型餐饮企业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全覆盖。

【典型意义】

餐饮行业使用燃气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强制性要求。针对大量农家乐使用燃气但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督促农家乐餐饮经营主体做到应装尽装。同时,推动构建农家乐设立事前提示机制及农家乐申请餐饮经营资质同步报送抄送机制,推动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将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纳入乡镇考核评价体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涉海涉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综合治理

【要旨】

针对涉海涉渔领域存在的渔民驾驶“三无”船舶出海、私拆船载定位系统、无证作业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邀请具备专业知识的公益志愿者、特邀检察官助理等参与现场调查、公开听证等监督活动,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专项行动,推动涉海涉渔安全隐患全方位治理,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基本案情】

20225月,公益志愿者通过“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反映称:近年来,平湖市存在渔民出海作业未穿戴救生衣,私拆船载定位系统,甚至夜间驾驶“三无”船舶出海非法捕捞等问题,2021年嘉兴港区发生“9·18”“三无”船舶沉船事故更是造成3人死亡、2人失联等重大损失,涉海涉渔领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62日,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平湖市院”)针对“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反映的涉海涉渔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向相关部门调取渔业执法司法情况,梳理近年来涉海涉渔违法犯罪特点、详细了解嘉兴港区“9·18”“三无”船舶沉船事故发生原因,发现部分渔民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存在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未穿戴救生衣,拆卸、关闭船载定位终端设备,甚至驾驶“三无”船舶违法作业等问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海洋航行安全。

2022617日,平湖市院向负有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海上执法检查,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依法处置违法作业的相关人员;开展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等渔船安全隐患排查,严厉打击私拆、关闭船载定位系统等违法行为。涉海涉渔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制定《平湖市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行动方案》,从加强渔船管控、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智控水平、强化宣传教育等七方面推进涉海涉渔安全整治工作。

2022729日,为评估整改成效,凝聚多方共识,提升办案公信力,平湖市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志愿者、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会前,检察机关邀请全体听证员及具备专业知识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前往渔船停泊港口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渔船安全设备配置、使用和检验情况。会上,听证员围绕违法行为危害性、船舶检验管理、行政职能划分、整改落实情况等方面充分发表意见,评估现阶段行政机关履职成效,并就加强行刑衔接、部门联动、人员配备、普法宣传等方面建言献策。

202285日,涉海涉渔行政主管部门回复检察机关,自部署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行动以来,会同公安、海警、海事等部门查获非法捕捞、无证作业等涉海涉渔违法案件45起,清缴海上涉渔“三无”船舶6艘,采购配置渔船救生设备2900余套,为135艘渔船更新迭代船载北斗定位终端设备,64名船员通过培训考试获得船员资质,登船船员持证率达到100%,同时建立完善“乡镇+村社区(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综合管理模式,加强渔船进出报备和动态跟踪,进一步提升涉海涉渔智控水平,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借助“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破解涉海涉渔安全生产线索发现难问题,并邀请具备专业知识的“益心为公”志愿者、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环节,提供专业意见;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涉海涉渔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开展专项行动,推动公益保护落到实处。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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