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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单倍倍)近日,随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生效,一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尘埃落定。
侯某及家人包含其女婿史某飞共同经营建材门市部销售建材,法人为侯某。2019年8月被告王某海从黄圩建材门市部购买瓷砖,支付了1万元,下欠7000余元。后侯某和妻子闹离婚,与女儿女婿关系破裂,家庭矛盾激化对立。侯某、史某飞分别向王某海主张债权,王某海在不知其家庭矛盾激化情况下分别向二人出具了欠条,在2022年1月王某海将货款支付给史某飞,侯某向王某海要账时,王某海以已经支付给其女婿为由,拒绝支付,侯某遂提起诉讼。
庭审中,侯某称该门市部法人是自己,王某海欠自己的货款有欠条佐证。另在2021年12月因为家庭纠纷办理了离婚,和女婿分开经营,家中债权归自己。王某海债务的债权人是自己,即便史某飞是自己的女婿,王某海的支付行为也是不对的,他的支付和本案诉讼无关。王某海应该按照欠条支付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人行为有效。该案建材门市部是侯某家庭包含女婿共同经营,庭审中两张欠条系同一笔债务。虽然侯某离婚后取得了该笔债权,但王某海不清楚侯某家中矛盾及财产分割状况,史某飞向其催要,应视为表见代理,王某海向史某飞支付货款,应为履行付款义务,无需再向侯某支付。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侯某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