妯娌打架致受伤 法院判决损失各担一半

日期:2022-05-27 浏览:1461

特别提示: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或者“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网站观点,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中国法院网讯(晏小琴 刘佩婕)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妯娌打架引发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对双方的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原告王某和被告林某系妯娌关系,某日上午九时许,王某因婆婆给其儿子小王做早餐的时间太晚耽误了小王上网课的时间而对婆婆不满,一时情绪上头开始指着婆婆骂。林某当时正在厨房吃面,听到骂声端着碗出来看到这种场景便开始指责王某不该如此,王某因此把矛头指向林某,并开始用难听的语言骂林某。林某气不过便把手中的碗向王某砸去,砸在了王某脸上,原告王某则抓着林某的头发往地上扯,将林某按倒在地,双方发生扭打,冲突中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后婆婆及旁人将两人拉开。原告王某因打架造成牙齿脱落在上高、南昌等地多次治疗,为此产生的医疗费、加油费、过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6000余元。经协商,林某已赔付王某4500元,剩余损失双方因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公民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被告林某系妯娌关系,家和才能万事兴,尊老爱幼是中华传统美德。原告王某因儿子早餐问题谩骂家婆,又无端对被告林某进行人格侮辱和谩骂是导致打架的主要原因,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林某在受到无端辱骂后,不能冷静对待,先动手投掷瓷碗砸人的行为也明显不当,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对双方的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判决被告林某在扣除已赔偿的4500元后再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损失3000余元,其余损失由原告王某自行承担。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5号君临国际2幢20楼(地铁1号线珠江路站1号出口、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东侧) Copyright ©2021 江苏天弈成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5-522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