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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9 09:12: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健 杨晓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从严打击惩处,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为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巩固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成果积极贡献司法力量。然而当前环境污染犯罪依然高发,为依法守护绿水青山,在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时应提升监测水平,加强重点行业区域监管处罚,完善行刑衔接,突出源头防控,人民法院要及时追究企业生态修复责任,注重培养提升企业环保责任意识。
当前,在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司法实践中,主要面临以下问题。一是水污染刑事案件高发危害后果严重。由于大气污染、危险废物污染监测取证、固定证据较为困难,所以当前人民法院审结的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多为水污染案件,对其他污染类型案件查处力度不足。司法实践中水污染案件案涉污染物多为重金属、二噁英等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污染物具有长期性、累积性、潜伏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在环境里循环,很难被环境降解。二噁英为一类剧毒物质、一级致癌物,其毒性相当于人们熟知的剧毒物质砒霜的900倍。水污染排放的污染物在对环境造成破坏的同时对人类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二是犯罪主体多为小作坊,缺乏环保手续。人民法院审结的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多数案件的犯罪主体为“黑作坊”或个人,大部分涉案人员租赁农村或城乡结合部的厂房、农房进行小作坊生产,污染者在未办理环保手续、排污许可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采用较隐蔽的方式排污。在全程没有配备专业污染处理设备或者在现有设备老化且维修、更新不及时情况下任由污染物超标排放至外环境或者相近的河流中。三是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通常情况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是由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巡查中发现存在污染,进而立案调查取证后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因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办案标准不同,存在行政执法人员对追究刑事责任证据标准掌握不足等问题,致使前期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不足,不能满足刑事诉讼证据证明体系的要求,因而给司法办案带来了很大困扰。四是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追究不到位。司法裁判不是最终目的,让受损生态环境得以修复才是重中之重。人民法院审结的污染环境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通过诉前与环保行政机关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支付赔偿金或向人民法院交纳生态修复费用主动履行了生态修复责任,另有部分案件以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或环境公益诉讼等方式确定了被告人应承担的生态修复责任。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中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追究缺位,该类案件中仅追究了被告人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对于受损生态环境修复问题如何解决不明确。且污染环境案件与非法捕捞水产品、滥伐林木等案件相比,缺乏科学合理的生态修复手段。五是部分企业环保责任与主体意识匮乏。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环境是企业应当主动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环保督查和司法治理并非是万能的,环保行政机关的监管力量与司法的后端惩治功能再强,也不可能抵达每一个企业、每一处生产现场。环境污染的治理,主体依然在企业。然而当前我国部分企业环保责任意识严重缺乏,部分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未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或虽有治污设施却不运行等情况较为突出,部分企业环境文化建设不足。
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加强污染环境犯罪的防控与惩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
一是提升监测水平,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环保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大气、土壤污染等领域的监测力度,推进和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测,充分利用物联网监管等手段,提高监控平台大数据分析能力,利用无人机、遥感监测、管道机器人等技术手段提升监测能力水平。另一方面通过以案释法、现身说法等手段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和污染环境严重后果的宣传力度,鼓励企业主动承担环保责任,对企业严格守法或加装更新环保设施等给予守法奖励或财政补贴。提升对企业的外部环境法律约束力度,引导企业遵守环境法规,通过非政府环保公益组织加大对企业履行环保责任的监督力度,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大众传媒在系统宣传企业环保责任落实方面的舆论导向作用,促进企业自身良性发展。
二是加强重点行业区域监管处罚。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对辖区的日常监管排查,重点掌握各类小作坊的分布情况,不定期开展突击检查和重点清查。加大对城乡接合部、农村等环境薄弱区域以及缺乏环保手续等企业的巡查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查处小散乱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着重整治污染环境犯罪高发的重点行业,对于利用暗管、渗坑或直排等方式将污染物排入河流的行为严厉查处,确保重点水域水生态环境安全。督促企业深化改革,加强企业“绿色”信用建设,全面深入认识到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树立起“抓诚信、促发展”的观念,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不懈地推进企业的“绿色”信用体系建设。
三是完善行刑衔接,突出源头防控。依托现有工作模式,创新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建立环境污染联合快速反应机制。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迅速启动联合快速反应机制,将相关情况第一时间通报公安和检察机关,公安和检察机关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给予全面依法取证等方面的指导。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通过组织联合培训统一执法理念,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形成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合力。环保行政执法机关自身要加大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学习力度,在执法中做到依法依规取证,科学固定证据。
四是及时主动追究生态修复责任。行政机关要提升思想认识,在对污染主体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督促污染者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磋商不成可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环境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通过引导被告人交纳生态修复费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促使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修复生态环境的可以在量刑上从宽。要积极探索限期履行、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等多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明确生态修复基金管理使用依据,依法依规开展生态环境修复。
五是培养提升企业环保责任意识。当前,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企业需要承担环保责任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从而减少法律风险。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传统经营模式存在种种弊端,企业是环境资源的使用者和受益者,应该积极承担环保责任,培养绿色环保意识,用实际行动推进环保事业的发展。企业要优化经济结构,推广绿色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要积极依靠先进科学技术改善生产工艺,提高环保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通过先进技术由污染控制转向污染防治,在保护生态环境同时节约企业成本。企业应建立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通过建立专门的环保部门或者环保工作机制,安排专人进行环保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环保投入,将环保责任纳入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中,注重环境效益,推动绿色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实现企业自身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