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民事诉讼法》修改之整理

日期:2022-01-04 浏览:2371


江苏天弈成律师事务所  李好

 

20211224日,国家主席签署第一零六号主席令,正式公布自20221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诉法》于199149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同时施行,本次为第四次对其修订,主要涉及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制、在线诉讼等方面。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2112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六、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八、将第一百六十一条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九、将第一百六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五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十四、将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十五、将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ー)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十六、将第十三条中的“诚实信用”修改为“诚信”;将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中的“审判长”修改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将第八十二条中的“节假日”修改为“法定休假日”;将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中的“抚育费”修改为“抚养费”;将第一百二十八条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修改为“审判人员”;将第一百四十九条中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修改为“经本院院长批准”;将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的“意外事故”修改为“意外事件”;将第一百八十七条中的“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修改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将第一百九十条中的“或者他的监护人”修改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将第一百九十三条中的“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典”;将第一百九十六条中的“物权法”修改为“民法典”;将第二百三十九条中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修改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自2022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三、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适用时间

1.2022年1月1日之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之前人民法院未审结的案件,尚未进行的诉讼行为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2.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3.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2022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可以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独任制审理。

四、本次对《民事诉讼法》修订的特色与精神

(一)试点专项修正,而非全面修订

2019年12月28日,本届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广东等15个省(区、市)20个城市的305家法院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

试点期间,试点法院暂时调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条。按照《授权决定》,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2021年4月,立法机关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修法调研工作,并在南京召开部署动员会议。经全面调研论证,先形成修正草案听取意见,结合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各方意见建议修改完善。

2021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此次修法,新增7个条文,修改调整26个条文,其中13处修改是为与民法典相关规定表述衔接一致,另外20处均与即将结束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属于针对试点工作所作的专项修改

(二) 吸收试点成果,体现立法民主

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条文,涉及司法确认、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和在线诉讼,都属试点工作内容。但是,最终纳入修改后法律的成果,既有试点行之有效的好经验,也有试后优化完善的新考量,并非对《试点实施办法》和“一读”修正草案的“照单全收”。

修法的调研论证、征求意见过程,也是全过程民主的生动注解。2021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立法机关广泛调研,在北京、上海、成都、郑州、武汉、杭州、宁波、南京、苏州召开多场调研论证会,书面收集意见建议500余条,研究形成17万字的修法论证材料。

修正草案形成前,最高人民法院将草案印发各高级人民法院征求意见,并明确要求就地组织征求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代表意见。此外,还书面征求并吸收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各方面意见。

经过上述层层把关、严格审核,最终形成的修改决定吸纳了民意、汇集了民智、凝聚了共识,不可能有任何部门利益色彩,也不会给本位主义留存空间,也更有利于将人民群众需求、理论界诉求与实务界期盼的最大公约数”体现在立法中。

(三)司法资源有限,理应繁简分流

此次试点和修改《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就是司法公共资源论”和“诉讼资源有限论”。换言之,司法是重要的公共资源,总量有限,增扩不易,不可能无限投入。面对海量案件,只能区分轻重,按照所涉利益、繁简程度,统筹调配人力、设置程序、分配法庭、安排审限,不可能对所有案件和当事人平均摊派资源。

只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知情权、选择权、异议权,一审终审、独任制、在线诉讼未见得就“减损”了诉讼权益,多数情况下还有提速增效之功。

(四)公正效率并重,尊重程序权益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精神贯彻到每一个新增或修改条文中,不允许“能简则简,强制适用”,也未给“程序滥用,删繁就简”留下空间,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出台的一系列加强制约监督、确保类案同判的配套措施,能够有效保障审判质效和当事人利益。具体而言,第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第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充分保障当事人其他诉讼权益

顺应时代发展,体现中国特色

制度竞争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方面,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赢得战略主动的重要优势。2021年《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上,更加立足中国国情,顺应时代发展,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制度优势。

具体而言,第一,推动审判程序与审判组织解绑,便于司法资源灵活优化配置第二,赋予在线诉讼法律效力,激发互联网司法模式更大制度活力第三,为司法确认制度拓展更大应用空间,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节选自何 | 2021年修正民事诉讼法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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