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互负债务的企业先后均破产,相互申报的债权能否抵销?

日期:2021-10-29 浏览:1812

                                                                                                                                                                                    江苏天弈成律师事务所 胡珂凡

【阅读要点】

两个企业互负债权债务且先后破产,在先破产的企业不能主张以其对在后破产企业的全部债权,抵销在后破产企业对在先破产企业按破产清偿率计算的债权。 

【案件简介】

一、2016年,法院裁定中度旅游公司进入破产重整,并指定了管理人。龙泉谷公司向中度旅游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最终确认债权额为115723995.09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30%,故龙泉谷公司应得的清偿额为34717198.53元。

二、2018年,法院裁定龙泉谷公司进入破产重整,后重整失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度旅游公司向龙泉谷公司管理人申报其垫付的工程款债权,债权额为34802656.80元。中度旅游公司主张该笔债权没有提供相关转账凭证,因此对该笔债权予以确认。

三、201879日,中度旅游公司向龙泉谷公司的管理人发出《债权债务抵销通知书》,主张将中度旅游公司应收龙泉谷公司债权金额34802656.80元与龙泉谷公司在中度旅游公司所得的清偿款34717198.53元进行抵销。

四、2018715日,龙泉谷公司管理人回函称,中度旅游公司主张抵销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中度旅游公司的债务未予确认,故不同意抵销。双方就该问题产生争议。

五、龙泉谷公司管理人诉至三亚中院,请求确认中度旅游公司的抵销行为无效。三亚中院支持了该诉讼请求。

六、中度旅游公司不服,上诉至海南高院,海南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破产债权人可以行使抵销权即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显然构成个别清偿。此种情况下,破产法仍赋予债权人抵销权的原因在于,如债权人无法行使抵销权,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额清偿,而在破产清偿率极低的情况下,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却只能得到一小部分清偿,对债权人而言,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因此,破产法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赋予债权人法定抵销权,从而保证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得到同等程度清偿。

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龙泉谷公司对中度旅游公司的债权原本为115723995.09元,中度旅游公司破产后,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30%,故龙泉谷公司对中度旅游公司可得债权为34717198.53元。而中度旅游公司主张抵销的债权是尚未经过破产清算的债权。如此种情况认定两笔债权可相互抵销,则意味着中度旅游公司的债权得到了全部清偿,而龙泉谷公司的债权仅清偿30%,对龙泉谷公司而言,明显有违公平原则,也与《破产法》第四十条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同时,中度旅游公司对龙泉谷公司的债权尚未得到破产管理人的确认,中度旅游公司以通知的方式行使抵销权与法律规定不符。因此,两审法院在判决中均认为两笔债权不能相互抵销,中度旅游公司的抵销行为无效。

【经验总结】

江苏天弈成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团队胡珂凡律师长期从事民商事领域研究,对复杂疑难案件有着精准分析与解读。擅长处理婚姻家庭、房屋买卖、公司经营、民间借贷、疑难复杂刑事、房屋强制拆迁等类型案件,为人友善,坚持正义。现结合最高法院裁判观点,总结要点如下,供实务参考。

一、经破产清算后确定的债权与尚未经过破产清算的债权相互抵销,则意味着一方债权得到全额清偿,而另一方债权仅得到部分清偿,显然有违公平原则,也与破产法赋予债权人抵销权的规范目的相违背。

二、破产中行使抵销的债权必须为经管理人确认的无争议的债权,在债权未经确认前,债权人无权行使抵销权。实践中,如债权人的债权未得到管理人的确认,债权人可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债权后,再行使抵销权。

三、与民法中的抵销权行使方式不同,破产中债权人行使抵销权,需先由破产管理人审核无异议后,方产生抵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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