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鑫峰 王安琦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利润的权利。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按性质可以分为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本文就具体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问题进行如下简述与介绍。
须符合请求权之诉成立要件
首先,须有可分配利润?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其次,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再次,要有利润可分配。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
例外(抽象盈余分配):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换言之,如果大股东控盘导致作不出分配决议的,不以提交有效决议为提起诉讼的限制条件。
须规定利润分配时限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如决议或者章程均未规定时间或规定的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这就说无论决议对分配利润有没有载明时间,分配利润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规定说明,对于决议载明的利润分配方案如规定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
实现利润分配地诉求关键在于有效决议
公司盈利了,股东最期待的是分配红利。但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作出决议之前,只是一种期待权利。因为公司作为法人其财产具有独立性,法人的财产在没有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之前,该财产是法人名下的财产。当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之后,期待权即可变为既得权。此时,公司和股东之间就形成了一个金钱债权的给付之债。有效的分配利润的决议对于股东提起利润分配请求权诉讼至关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在无有效的分配利润方案或者决议的时候,法院不会强制分配,只在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法院才会介入。
综上,股东能否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关键在于公司是否作出利润分配的决议。公司利润的分配既关系着股东投资收益又影响到公司制度的实施。因此将制定利润分配的决议作为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职权之一。若是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不符合请求权之诉的成立要件,法院亦不能强行进行利润分配,以维护公司自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