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3日下午,67岁的谷某在南通市崇川区某日用品超市选购。谷某在挑选鸡蛋放入购物袋时,并将两个鸡蛋放入自己裤子口袋中,该行为被超市工作人员李某注意到。谷某在收银台结账完毕准备离开时,李某从货柜处跑出来将谷某叫住。随后,多名超市店员和谷某交谈对话,期间李某拉扯了下谷某的衣服袖子并放开。交涉未果,围观顾客渐多,谷某边说边走,另一名店员拉着谷某的衣袖并跟随他行走。在走到一处冰柜旁时,谷某突然倒地。超市工作人员周某见状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客观描述了纠纷的原因和过程,还对其突然倒地的事实进行了客观描述。在派出所接处警民警提醒下,周某又拨打了120。
其间,还有两名路过的顾客对谷某进行胸外按压。之后,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对谷某进行急救并将其送至南通市中医院进行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决超市向家属赔偿38万元。事实与理由:同年7月9日,谷某的家属起诉超市一案立案。庭审中,谷某的家属认为,有知情人向原告透露,事情起因系谷某在事发前几天购买了不新鲜的鸡蛋而交涉退货无果,谷某便做出了拿被告超市两个鸡蛋的行为。谷某系知识分子并无恶意,即便谷某拿鸡蛋不对,但其把鸡蛋放回后,被告不应当也无权力限制其行动自由。其次,被告限制谷某自由并引起群众围观是谷某猝死的直接原因。被告未及时拨打120,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谷某倒地后20分钟才有路过顾客对其进行胸部按压采取急救措施,而被告在谷某倒地后的19分钟才拨打120,延误了抢救时间。
被告辩称
谷某在购物时偷拿超市鸡蛋,结算商品时被被告员工发现,员工出于岗位责任制止该行为,没有辱骂也没有殴打对方。在员工制止时,谷某忽然倒地,员工立即拨打110、120电话进行急救。后谷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心肌梗死。超市认为,被告在制止谷某的偷窃行为时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被告未有任何过激或者违法行为。同时,根据医院的诊断,谷某系因自身疾病死亡,其死亡与被告的合法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分析行为是否超过了一般的社会期待,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本案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谷某的不当行为后即与其交涉,其目的是维护超市正常的经营秩序,制止不当行为,且双方并无大幅度、过激的动作,是在合理限度的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第142号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指出“行为人为了维护因碰撞而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只要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即使是他人阻拦侵权人也是被法律认可的。本案中,超市工作人员拉扯谷某的衣袖、继续与其交谈,制止不当行为的举措具有正当性。从救助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看,医院推断谷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而心肌梗死有多种情况,包括可能导致致命性极高的心脏骤停。即便谷某因藏匿鸡蛋未结账被追问而引起情绪波动,导致其突发疾病倒地猝死,二者亦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合议庭还认为,本案中,谷某在倒地后,超市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客观描述了纠纷的原因和过程以及老人晕倒的事实。在接处警民警提醒下,随即又迅速拨打了120抢救。虽然超市拨打120系在谷某倒地后近20分钟,但鉴于先前双方曾经发生过纠纷,谷某倒地又具有突发性,超市工作人员对谷某的身体状况并不知情,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求助符合一般公众的社会认知,具有合理性,认定超市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对消费者安全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可以漠视经营者的合理需求和自身合法的利益。所以对经营者不能苛赋过重的保障义务。”提醒消费者要诚信守法,共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同时他也建议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要培养员工的急救意识和基本的救治理念,以便在发生突发状况时能第一时间采取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