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彩礼返还问题,是婚约财产纠纷中一个常见而复杂的问题,涉及法律、民俗、道德等多方面因素。在现实生活中,双方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在这样“闪离”的情况下,彩礼应如何返还?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丧偶,被告程某离异,经人介绍二人相识,并于2023年3月底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当日,张某向程某转账5万元,备注“彩礼”,还花费4万余元购买金首饰给她。次月初,经程某再次索要,张某又向程某转账1万元,备注“彩礼”。而结婚仅1个月未到,双方即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程某离婚,并返还上述彩礼和金首饰。
张某陈述,双方婚后并未共同生活;程某陈述双方共同生活一个月,因其工作地点较远,一周仅回原告家一次,故双方发生矛盾,张某言语辱骂程某,致程某精神抑郁,并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退还彩礼及金首饰。
2023年4月,张某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张某其前妻患癌症去世,为帮前妻看病,张某花费医药费数十万元,张某小女儿张某某系某小学学生,需要其抚养,张某主要生活来源靠打工,生活困难”。张某月收入三、四千元。2023年5月,程某被诊断为抑郁发作、焦虑性抑郁症。
【法院认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依据原告提交的转账、支付记录及双方陈述,程某确实收到张某给付的6万元彩礼及价值4万余元的金首饰。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考虑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仅一个月左右时间,彩礼数额较高,张某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程某应向张某返还彩礼4万元,对张某要求程某返还其他彩礼及金首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彩礼应不应退?应该退多少?应当综合彩礼性质金额、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离婚原因和过错、孕育情况、是否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当地习俗等因素判定。本案中,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仅一个月时间,张某给付的彩礼金额较高,也造成自己家庭经济困难,但同时考虑到离婚系由张某提出,双方在日常沟通过程中张某对程某存在言语辱骂,张某对双方婚姻破裂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离婚原因,法院酌定程某返还彩礼4万元。
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其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同时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和祝福。过高的彩礼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更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在实际生活中,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来源: 江苏法院网 作者: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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