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种名为“买青山”的新型农产品交易模式逐渐兴起,即农户将土地上尚未成熟的农产品提前出售给收购方,由农户继续履行管护义务,待农产品成熟后再交予收购方。这种交易模式有效解决了种植户与收购方之间因农产品保质期较短造成的购销两难问题,可一旦出现农产品价格波动、严重减产等情况,买卖双方极易发生纠纷。近日,启东法院和合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买青山”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从事农产品收购,被告张某在启东市寅阳镇某村承包土地从事大葱种植。2023年6月,双方签订《大葱收购以及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张某一次性卖给李某某20亩地的大葱,每亩4200元,合计84000元;培土、施肥等日常管理由张某负责并精心管理,保证出葱时葱纯白长度不低于35公分,管理期间无病虫害、无丢失等;李某某于2024年4月1日前取葱。合同签订当日,李某某就向张某预付了大葱收购款74000元。
同时,原告李某某与案外人苗某达成《合伙协议书》,在该《合伙协议书》中约定:“……遇有第三方故意不培育大葱造成大葱失收,如甲乙双方共同与第三方交涉,协商不成由甲乙双方中委托一人李某某向第三方种植大葱所在地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2023年11月某天,案外人苗某前往案涉大葱种植的地块,发现张某种植的大葱长势不好,后与张某协商不成,李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大葱收购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2024年4月24日,在双方各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场下,法院现场勘验测量查明,案涉大葱的葱纯白长度达到35公分以上,现场大葱已经开花,地块上大葱有不少缺棵情况。另查明,约定两块地块中另一地块的部分大葱已由张某自行收葱出售。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是案涉合同约定,被告张某应向原告李某某供应20亩地的大葱,大葱纯白长度不低于35公分,在种植期间要精心管理。虽然有关“精心管理”的内容不详,从结果上判断应是大葱的长势能够保证用于销售,以实现合同订立的目的。被告张某种植培育的大葱存在缺棵现象,整体长势失常显然是其未尽到精心管理的合理义务,这直接影响到张某收葱劳务成本费用的增加以及收购方销售的信心,从而诱发矛盾,同时张某在黄金时段放弃收割,放任大葱逐渐开花而失去市场价值,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张某存在过错。
二是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李某某应在2024年4月1日前挖完大葱。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是,李某某在双方约定的取葱截止时间节点2024年4月1日之前即已明确表示拒绝收葱。张某种植培育了大葱,虽然种植范围内存在比较明显的缺棵现象,但大葱单体长势符合35公分以上的约定要求,且可实现20亩的大葱供应总量,即缺棵现象尚未达到明显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而李某某在张某的多次催促下,明确表示不再收葱,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李某某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违约责任大小,并考虑张某抗辩的成本费用支出也是客观存在的损失,还结合张某自己部分收葱的事实等多方面因素,判决张某返还预付款的40%,即29600元。至于李某某主张张某承担违约金,因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且李某某的违约更具有根本性,故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买青山”模式看似简单,但蕴含着一定的风险,在实践中,由于该种交易模式的订立时间可为农作物生长周期内的任一节点,合同价格不因农作物产量变化而改变,也不随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种植农户与收购方订立的买卖合同通常不够规范,一旦出现价格波动、严重减产等情况,买卖双方极易发生纠纷。农业生产始终要面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在不能准确预判风险的情况下,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对权利义务制定完善的条款,尤其是对一些细节尽可能多做约定。应提醒的是,不管农产品销售模式如何发展,生产者要始终注重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率,只有产品优质,才能赢得消费者信任,才能让收购方放心,最终实现增收。
来源: 江苏法院网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吴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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