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妥善调解一起通过微信跨省购买带孕种猪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商家同意退还买家全部定金并给予适当补偿,收到当事人书面致谢。为完善生猪销售监管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该院发出司法建议书,得到主管部门的积极回应。
基本案情
云南省保山市的郑某看到江苏省淮安市的胡某在抖音直播间售卖带孕种猪,便联系胡某表示想购买,并加了胡某销售团队工作人员微信进行线上洽谈。
在确定可以发货并谈妥价格后,双方约定郑某从胡某处购买五十头带孕种猪,由胡某委托运输公司发货。郑某向胡某支付了26800元作为定金。
几天后,运输公司驾驶员通知郑某收货,郑某发现首批运来的十头猪并非约定的带孕种猪而是小猪,且三只已经死亡,其余七只疑似患病,遂拒绝收货。
运输公司驾驶员依照公司“活物不允许退回”的规定,多次催郑某收货均被拒绝,一周后生猪全部死亡,运输公司只得作无害化处理。期间,郑某线上多次联系要求胡某按约定发送带孕种猪,但胡某一再拖延未予回应,双方产生纠纷,郑某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
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清河新区人民法庭负责审理这起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原被告双方以微信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后,胡某联系本省外市的一家养猪场为其发十头小生猪,委托某运输公司送至原告郑某所在地,经双方确认胡某交付的生猪并非带孕种猪,与合同约定的不是同一种类,胡某已构成违约。通过调解,被告胡某同意一次性退还原告定金并适当给予赔偿。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胡某在线上出售及委托跨省运输生猪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生猪交易追溯制度,未按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其委托运输的生猪不符合长途运输动物的条件,承运的运输公司未取得生猪运输资格证及车辆运输备案,且实际上生猪经过长途运输后,在抵达目的地时疑似患病或已死亡,容易引发动物疫病传播。
法院及时向本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发送告知函,提供相关违法线索,主管部门对胡某的违法行为立即作出处理,并开展交易溯源。同时,针对该案暴露出生猪销售普法渗透难、线上销售溯源难、调运监管执法难等问题,法院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希望进一步加强普法责任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形成联动监管合力,为生猪销售链筑牢安全屏障。
法官提醒
网络直播带货为各类农产品的线上宣传和销售提供了机遇,也带来监管难题甚至盲区。市场经营活动应当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较其他农产品而言,生猪等活畜禽线上交易更具特殊性,在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各个环节,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主动了解并自觉遵守相关领域法律规定,共同把好防疫关,否则,不仅易引发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甚至构成违法犯罪,还加大了疫病传播风险,影响公共卫生安全。
来源: 江苏法院网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闵小立 王淑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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