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多占了我的空调外机位,怎么办?

日期:2024-06-24 浏览:409

夏日炎炎

全靠空调“续命”

想安装个空调外挂机

好位置却已被邻居“捷足先登”

为空调外挂机寻个“容身之所”

咋还引发场邻里纠纷呢?

原计划给新家安装空调,未曾想共用的空调外机位被邻居占了大半,多次协商邻居拒不挪走,无奈诉至法院,法院会怎么判?近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

原告小花系某小区801室的业主,被告阿强系802室业主,两套房屋相邻。房屋装修期间,阿强先行将“一拖三”机型的中央空调外挂机安装到两家相邻阳台之间的室外空调箱处。小花认为阿强占用了自家的位置,导致其客厅空调外挂机无法安装,请求法院判令阿强拆除共有墙面上的空调外挂机,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阿强辩称,室外空调箱的剩余空间还能够放下一个小的空调外挂机;自己在安装空调外挂机前已与开发商及物业沟通过,即使小花无处安装空调外挂机也应当去找开发商或物业解决;况且小花的房屋已经装修完毕,不存在无处安装的情形。

经法院现场勘察,双方相邻阳台之间的室外空调箱高2.3米,阿强家已安装的空调外挂机高度为1.38米。双方房屋除相邻阳台之间的室外空调箱外,还有其他单独预留的室外空调箱。小花使用预留的其他位置空调箱将两个卧室的空调安装完毕,目前尚有客厅和一个卧室未安装空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基于不动产相邻双方对建筑物利用产生的相邻关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案涉空调箱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应由小花、阿强共同使用和管理。但阿强选择安装的空调外挂机较大,高度超过空调箱位置的一半,剩余空间无法满足小花自由选择并安装空调的需要,且阿强房屋尚有其他单独的室外空调箱可以使用,并非必须安装在双方相邻阳台之间的室外空调箱。无论阿强安装空调前是否与开发商、物业沟通,其安装行为均不应影响小花对于空调箱的使用。遂判决阿强三十日内拆除安装在共有墙面上的空调外挂机。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及时督促履行,阿强主动拆除了已安装的空调外挂机。

法官提醒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在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至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了相邻关系的几种主要类型。但实践中认定相邻关系并非局限于这几种类型,从相邻关系的立法目的出发,对于影响相邻方正常行使权利或者正常生活的行为,都可纳入相邻关系的范畴。

“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邻里精神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本案中,阿强将空调外机拆除并不会对其财产权益造成重大影响,也有利于邻里和谐,法院综合案情判决支持了小花要求阿强拆除空调外机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源: 江苏法院网               作者: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卞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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