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家住乡下的李大爷在王某某所经营的百货店购买某公司生产的烟花,并在当晚进行燃放,但未燃放完,李大爷便将该烟花放在院墙外。李大爷:“烟花没放多久就结束了,应该是六十多响,这个最多放了三分之一。”
三日后,李大爷未满14岁的孙子小李独自从厨房拿火柴点鞭炮,后将火柴丢在未燃放完全的烟花上,该烟花被重新点燃,发生爆炸,炸到小李的眼睛,随后小李父母将其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小李伤残等级七级。该烟花系某烟花制造公司制造,由某烟花销售公司向百货店售卖。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李便将百货店、王某某、烟花销售公司、制造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审理中,被告王某某及百货店共同辩称,其系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合法商家,该烟花在其包装处已明确载明燃放者应年满18周岁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明确烟花爆竹作为危险品的使用要件、发生问题后的处理方式。
被告烟花销售公司辩称,主要意见同被告王某某及百货店意见,补充说明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也不排除是其他烟花引起的损害。
被告烟花制造公司辩称,生产的烟花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与计量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威胁,原告没有证据证实是本公司的烟花造成伤害,原告作为未成年人自行燃放烟花爆竹存在重大过错,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两百零三条等规定,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原告小李将火柴丢至未燃放完全的烟花引发其眼睛受伤致残,而该未完全燃放的烟花系四被告生产、销售,故四被告作为烟花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小李的监护人在处置未燃放完全的烟花、监管孩子方面存在自身的过错,亦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故综合事故发生的经过、伤害结果及原、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四被告共同对原告连带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24201.03元。判决后,烟花制造公司上诉,经中级法院调解,各方达成如下协议:烟花制造公司赔偿小李各项损失合计 27 万元,后续治疗费用由小李自行负担,小李不再向原审四被告主张任何损失费用。
法官说法
燃放烟花爆竹本是一种民俗,但消费者在采购烟花时应选择正规渠道,燃放烟花过程中应注意保持安全距离,根据烟花外侧包装上的提示要求燃放烟花,销售者要确保烟花储存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并持有销售烟花爆竹的许可证件,生产者要保证所生产烟花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与计量标准,并在外包装上载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注意事项。
燃放烟花爆竹具有一定危险性,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风险预判能力较弱,在燃放烟花时应有监护人在场保护和提醒;父母应加强对孩子安全保护意识的教育,保证孩子和自身的安全,对未燃放完全的烟花应根据外包装上的提示及时采取相应后续措施,避免酿成苦果。
来源: 江苏法院网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马慧敏 孔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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