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离婚案件中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中“闪婚”“闪离”的不在少数,如何妥善处理这类纠纷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近日,如皋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10月,小刚与小美通过网络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此后二人感情甚浓,开始商量结婚事宜,小刚按照习俗给付彩礼18.8万元及价值2万元的金手镯一只,后小美退还其中的2万元彩礼。
2022年2月,二人登记结婚。好景不长,婚后不到一年,二人因小刚患病及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小美一气之下离家与小刚分居。
小刚遂于2023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与小美离婚,并要求小美返还彩礼17.8万元与金手镯。为佐证自己的主张,小刚出示医院检查报告单证明其患有心脏疾病,小刚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载明小刚因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
因小美同意离婚,法院对小刚要求离婚这一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关于返还彩礼,虽然小美在庭审中辩称小刚所给付的金钱系赠与,不应返还。法院审查后认为,小刚以结婚为目的支付了礼金,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小刚主张其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法院考虑到小刚与小美系在相识不久后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不到一年即开始分居,再加上小刚确实患有疾病,遂酌定小美返还彩礼5万元(包含手镯价值)。判决生效后,小美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规定》),该规定于2024年2月1日开始施行。
其中第5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此条规定基于彩礼的目的性赠与特征,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基础上,完善相关裁判规则,统一类案的法律适用标准,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本案的处理虽然发生在2024年2月1日前,但案件处理时,综合考虑了给付彩礼一方婚后因身患疾病确有生活困难之实际情况,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亦较高等因素,法院酌定接收彩礼一方返还部分彩礼,与新《彩礼规定》的精神不谋而合。本案的义务主体亦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的处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 江苏法院网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窦紫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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