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宝以跳楼相威胁,阻碍法院执行。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原来,2022年11月11日18时39分许,原告陆某梅驾驶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前方同向被告李某宝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致二人受伤、二车受损。经事故处理大队处理认定原告陆某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宝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陆某梅将被告李某宝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李某宝赔偿原告陆某梅各项损失28972.62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陆某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李某宝,希望其能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处理此案,但被执行人李某宝明确表示不会履行判决,并扬言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就会采取极端行为。
考虑到该案属于涉民生类案件,为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促进案件实质化解,执行干警多次与当事人沟通,耐心解释和疏导,但被执行人李某宝明仍然拒绝履行义务。
8月24日清晨,执行干警在执行集中行动中再次敲开家门,当面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协商处理该案。在执行干警劝解过程中,李某宝情急之下跑到阳台欲跳窗自残,执行干警及时予以制止,告诫其这样做是在威胁、阻碍法院执法,紧急关头,执行干警迅速拦下李某宝,在与其拉扯过程中一名干警手臂等处也被擦伤淤肿。
此时的李某宝仍拒绝立即到法院接受调查,法院干警在多次劝说无果后,采取强制措施将李某宝带回法院。
李某宝被带回法院后,经说服教育,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具结了悔过书。因其支付宝账户内有足够余额案件得以结案。
尽管案子执行完毕了,但李某宝采取威胁手段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了有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讨论研究,并报领导批准,决定对其采取罚款5000元,罚款已缴纳到位。
来源: 江苏法院网 作者: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朱来宽 丁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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