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AB面”,刚与柔的选择

日期:2023-08-14 浏览:772

执行面对类似案情、同样身份当事人的案件,是展现善意文明还是表现强制有力?近日,昆山法院的执行法官在两起同类案件中作出的不同选择,真实体现了执行工作的“AB面”……

案例一  一起交通事故,在校大学生成了被执行人

2020年8月,小陈驾驶电动车经过一十字路口,此时前进方向交通信号灯为红色,但其却并未遵守交通秩序停车等待,反而是选择了向左转向行驶。无独有偶,此时驾驶电动车与小陈同向行驶的小李也并未停车准备直行。事故在一刹那发生,两人均受伤倒地,电动车也有不同程度的损伤。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两人均违反交通规则,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小李因右锁骨骨折,前往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产生相关费用4万余元,后诉至昆山法院,要求小陈承担其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因小陈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小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小陈主动与法院联系申报财产。同时,小陈也向法院表示其目前是一名大四在读学生,并且已经被某大学研究生学院录取,家庭较为困难,发生案涉交通事故是因为暑假期间兼职打工,不小心发生了碰撞,目前没有能力偿还欠款,但后续一定努力上学、工作,争取早日还款。

在收到小陈的反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进行核实,确定小陈所述情况属实,为了不影响小陈的学业,邀请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至法院进行调解。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析理,小李也对小陈的现实情况表示谅解,双方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小陈的父亲当场向小李支付了首期款项1.1万余元,并承诺后续将按照每月1000元的进度偿还剩余款项。善意文明的执行方式遇到诚实守信、体谅宽容的双方当事人,一场不幸的意外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二  电动车惹祸,凭空冒出来一位“大学生”

2020年10月,杨某驾驶电动车从左侧超车的过程中,与同方向在前行驶的曾某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倒地受伤及两电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曾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曾某受伤严重,两次住院治疗,产生大量医疗费用,因无法与杨某协商达成一致,曾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其损失共计7万余元,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因杨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曾某向昆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发现杨某年龄很小,可能没有履行能力,便主动与杨某父亲取得了联系。杨某父亲告诉执行法官,杨某目前还是在校大学生,并没有能力履行判决,且其因学业需要无法到法院处理相关事宜。执行法官又与被执行人杨某进行了一次电话笔录,杨某再次声称:“我目前正在南京上大学,法院能不能对我从轻处理。”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执行法官嘱咐被执行人先好好完成学业,待放假时再至法院进行处理。

让人意外的是,执行法官在核实杨某相关身份信息材料时,却查询到了其在昆山的公积金缴纳记录,这与杨某陈述的“在校大学生”身份明显不符。于是,执行法官立即传唤杨某及其父亲。当晚六点,声称远在南京上学的杨某就出现在了法院执行局的门口,在亲自签署了《诚信执行承诺书》、并经法官多番询问之后,杨某仍坚称自己是“在校大学生”。在法官拿出其公积金缴纳记录这一确凿的证据之后,杨某才坦白自己早于2021年7月毕业,如今已经参加工作,向法院虚假陈述的目的就是意图通过编造自己在校大学生的身份来规避法院执行,并且在发现其银行卡被冻结后,还曾向公司申请将自己的工资汇入其父亲账户,用各种方式来逃避法院的追查。

鉴于杨某虚假陈述、虚构身份、变更工资卡等一系列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法院对其罚款两万元。

杨某在被法院处罚之后,竟仍未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并且还要求其父亲“不要给对方钱”,杨某在主观上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故意行为,客观上处心积虑实施各种规避执行行为,昆山法院决定对其予以司法拘留15日,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官提示

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执行,否则将依法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小陈、杨某均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同样面对交通事故意外的人身赔偿,小陈虽家境困难却积极面对,杨某有工作有收入却以各种方式逃避法律责任,最终小陈达成和解可继续完成研究生学业,杨某却被罚款、司法拘留、纳入失信名单。二人对待法律的不同行为,也受到了执行 “刚”与“柔”的不同对待,其中深意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来源: 江苏法院网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李潇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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