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浙江省台州市蔡某喜等49人利用网络平台跨省处置铝灰污染环境案
2. 山东省青州市刘某刚等44人非法处置废铁桶污染环境案
3. 北京市密云区夏某江等5人洗洞污染环境案
4. 天津市武清区李某文等26人跨省处置废铅蓄电池污染环境案
案例一 浙江省台州市蔡某喜等49人利用网络平台跨省处置铝灰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铝灰? 网络货运平台?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某喜,系发布货运消息,组织倾倒铝灰的无资质废物处置人员。
被告人金某飞,系非法转运处置铝灰的浙江省三门县某地村民。
被告人郭某娟等4人,系炼铝加工厂负责人。
被告人李某强等2人,系堆放铝灰船厂的负责人。
被告人李某等10人和4名被不起诉人,系铝灰倾倒、填埋地的负责人员。
另有27名被不起诉人,分别系炼铝加工厂加工人员、货车驾驶员。
2019年前后,被告人郭某娟等人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开办四家废铝熔炼加工点,炼铝过程中添加含氟催化剂,产生大量铝灰。同年5月至10月间,郭某娟等人明知被告人金某飞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以每吨170元的价格将3000多吨铝灰委托其非法转运处置。金某飞明知铝灰会造成环境污染,在未做任何防渗措施的情况下,将铝灰堆放至三门县金某船厂、泰某船厂和滨海某城3处废弃点。2020年12月,泰某船厂拟转让厂区,被告人李某强联系金某飞处置未果,遂通过互联网联系到从事废物处置生意的蔡某喜。李某强明知蔡某喜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将铝灰以300元/吨的价格交由蔡某喜处置。蔡某喜与李某等地接人员联系后,通过“运某某”货运平台发布货运消息,后有58名货车司机从该平台接单,从泰某船厂拉走58车约1897吨铝灰,除15车被公安机关及时查扣外,其余43车被非法倾倒、填埋于江苏扬州、淮安、镇江、宿迁,山东郯城以及浙江台州椒江等地,造成土壤严重污染,造成包括清运、规范处置、修复费用等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2020年12月14日,浙江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接到举报,称有数百吨铝灰从三门县运输至江苏境内倾倒。该局立即着手调查,对三门县铝灰堆放地的土壤和水进行检测,发现无机氟化物严重超标,且船厂的铝灰经鉴定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处置数量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三吨以上”,相关人员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该局遂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于同年12月22日将案件移送三门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浙江省抽调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业务骨干组建联合专案组,迅速安排侦查人员前往上游产废地、中游堆放地和下游处置地开展取证工作,对涉案危废进行溯源核实,并同步开展铝灰清运处置。专案组积极与江苏、山东各倾倒点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接,统筹协调取证。考虑到三门县是涉案铝灰的集中堆放地和转运始发地,由三门县管辖更有利于全链条打击犯罪。办案组经多方协调后,促成有关地方将案件统一移交由三门县公安局办理。侦查终结后,2021年3月31日至6月22日,三门县公安局先后以蔡某喜等49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三门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时,至2021年3月底,倾倒填埋在江苏、山东、浙江境内涉及6个地级市、10处倾倒填埋点和3处堆存点的铝灰全部清运回三门县安全处置,累计处置涉案铝灰8226.09吨(含泥土和废水)。
三门县检察院在立案初期便受邀参与案件商讨,通过深入分析炼铝加工厂产废原理,提出“认定危废为主,认定损失为辅”的办案思路,建议全点位取样进行司法鉴定,对鉴定不是危废的点位进一步查明造成的经济损失。审查起诉期间,三门县检察院积极监督相关部门开展行政磋商,起诉前促成挽回经济损失1800余万元。
2021年12月3日,三门县检察院对接收堆放、处置倾倒铝灰以及源头产废等犯罪情节较重的涉案人员共18人提起公诉,其中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积极参与环境修复治理的涉案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调查后,依法建议适用缓刑;对货车司机等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22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对因其经手的铝灰是否属危险废物存疑且造成经济损失不足30万元的9人作存疑不起诉处理。2022年4月至7月,三门县人民法院分批对本案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某喜等18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个月,并处罚金32万至1万元不等,其中9人因犯罪情节较轻,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依法适用缓刑。18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无一上诉。
【典型意义】
1.以货运平台数据为切入点,准确打击违法犯罪。被告人蔡某喜通过网络组织全国各地的地接人员实施危险废物倾倒、填埋,又在“运某某”货运平台招募货运司机进行运输,致使污染范围扩大至3省6地市。因涉案人员多、跨省市、范围广,溯源核实与查尽填埋点位难度较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充分发挥问询调查、侦查缉捕、审查起诉等职能作用,形成打击整治合力。查办过程中,充分运用调查提取的客观性证据,快速锁定各环节犯罪嫌疑人,准确打击犯罪。同时,不遗漏污染点位,清运、治理同步跟进,最大程度减少环境污染。
2.推动产废源头与货运平台行业治理。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炼铝厂未按规定配备环保设施、铝灰交由无资质人员处理等问题,检察机关向产废地生态环境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建立、规范炼铝行业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体系。生态环境部门注重疏堵结合,在产废地市域范围内开展“举一反三”铝灰行业专项执法行动,很快建成了年处理4.5万吨铝灰能力的危废集中处置中心,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检察机关还针对“运某某”货运平台存在的监管缺失问题向平台提出建议,帮助平台建立、完善货物上线审核和监督机制,有效杜绝非法货物上线运输。
案例二 山东省青州市刘某刚等44人非法处置废铁桶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危废铁桶? 深挖线索? 规范危废处置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刚等6人,系收购、加工危废铁桶作坊主。
被告人孙某国等31人,系倒卖危废铁桶的“桶贩子”。
被告人付某喜等5人,系“毛板”的收购者和销售者。
被告人门某新等2人,系危废铁桶加工场地提供者。
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刚等6人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且明知将盛装化工原料、机油等危废铁桶加工成“毛板”会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从江苏、山东等地的被告人孙某国等31人处收购盛装机油、化工树脂及溶剂、苯类物质的废铁桶,并在山东潍坊、淄博、东营三地交界处的隐蔽区域租用被告人门某新等2人的废弃院落、闲置民房,雇佣工人对收购的危废铁桶进行劈割、轧平加工成铁板,后出售给天津、山东潍坊等地的被告人付某喜等5人进行二次水洗,最终销往浙江、河北、山西、福建等地的铁制品加工企业,非法处置危废铁桶共计800余吨。上述人员在加工过程中,利用化学洗涤剂冲刷或焚烧等方式对桶内残留物进行处理,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渗、防护措施情况下,将桶内剩油、废油和残留危险物随意倾倒,对周边的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经鉴定,被污染土壤含有甲苯、苯酚、苯乙烯等十七种有毒有害成分。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过程】
2018年11月14日,山东省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在牵头开展危险废物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中,发现辖区内一小作坊对废铁桶进行劈割、轧板作业,现场油污满地。经勘查初步确定属于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遂将该案移送至青州市公安局。
青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潍坊市公安机关抽调200余名警力,采取协同作战、多点出击方式,明确和统一侦查思路,逐步摸清犯罪链条,对证据进行全方位固定,并于2019年3月26日集中收网,将刘某刚等主犯及骨干成员全部抓获归案。
针对办案中遇到的事实认定及取样鉴定问题,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市公安局和市检察院根据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联合召开案情分析会并达成共识,认为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49其他废物,即“含有或者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危险特性为“T”(具有毒性)的规定,与危废铁桶没有进行物理隔离而被沾染的一般铁桶亦应认定为危险废物。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因此,本案中危废铁桶收购、贩卖人员应当认定为共犯,考虑到上述人员对危险废物的非法处置所起的重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作业场地的出租人所起作用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对于难以取样、难以认定危险废物的现场,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技术勘查人员共同取样,生态环境部门指派专家,及时出具相关危险废物的认定证明。同时,青州市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认定、抽样取证、案件管辖等方面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完善证据的意见,并建议对涉案的窝点、车辆、人员、企业深挖彻查。
为能及早发现并打击此类违法犯罪,2019年1月,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会同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完善联动执法、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针对涉案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违法销售危废铁桶的行为,2019年4月,青州市公安局向企业和生态环境部门发出由产废企业改进危废储存方式、加强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管控和再利用等公安建议函。为促进加强监管,2020年6月,青州市检察院向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危废铁桶得到正规无害化处理。同时,青州市公检环三部门通过媒体宣传、现场讲解等形式,积极开展了环境污染防治宣传活动。
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陆续以刘某刚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青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5日至2022年1月5日,青州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刚等44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先后提起公诉,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性质、情节、悔罪态度,依法分别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量刑建议。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先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刚等44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并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宣判后,刘某刚等4人以部分事实认定有误或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先后分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注重以点带面,坚持深挖扩线。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往往涉及生产、出售、购买、运输、加工等多个环节,要坚持“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彻底查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此案的成功办理源于危险废物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中发现的一条“洗桶轧板”的线索,通过顺线深挖,将危废桶流出企业、“劈桶”作业、运输司机、“清洗毛板”犯罪四级黑色链条串联,成功锁定违法产废企业,使一个桶牵出了一串案,最终摧毁了这一“立足”潍坊周边、“覆盖”山东省内、“辐射”全国7省的特大非法处置废包装桶犯罪网络,一举斩断黑色利益链条,揭开了危废包装桶处置的“潜规则”,切实做到打深打透。
2.注重溯源治理,搭建环保“防火墙”。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公安建议函等方式,推动相关部门开展规范整治;同时,联合生态环境部门督促相关企业规范化处置危险废物,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环境污染防治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危害性的认识,依靠人民群众共同防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三 北京市密云区夏某江等5人洗洞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非法采金? 洗洞? 废旧矿洞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夏某江,系洗洞行为发起人、组织人、受益人。
被告人王某、金某平,系洗洞行为受益人,辅助夏某江组织洗洞行为。
被告人李某路,系洗洞行为出资人、受益人。
被告人陈某富,系实施洗洞行为负责人、受益人。
被告人夏某江在北京市密云区打工期间,得知有一处废弃黄金矿洞,因北京市自2003年起禁止开采金矿已废弃多年。为牟利,夏某江联系熟悉采矿行业的被告人王某商议,由夏某江负责联系熟悉当地情况的被告人金某平,为在该废矿洞内非法采金提供便利;由王某联系出资人和现场实施负责人,共同利用该矿洞非法开采金矿牟利。后王某找到被告人李某路出资购买采矿所需设备以及物品,找到被告人陈某富作为现场负责人组织工人实施采金行为。2020年7月至8月间,夏某江、王某、金某平、李某路、陈某富5人就合作方式、出资数额、收益比例形成一致意见后,组织工人借助矿洞内地势特点修建多个蓄水池,使用主要成分为有机氰化物的黄金选矿剂、氢氧化钠等物质的溶液,喷淋到矿洞岩壁和底部碎石中非法采金(俗称“洗洞”)。整个过程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和废水、废渣收集处置程序,致使洗洞废水直接排入山体裂隙和矿洞底部土壤中。经检测,该洗矿废水中含总氰化物。夏某江、王某等人的洗洞作业行为,严重污染山体裂隙和矿洞底部土壤。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2020年9月8日,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后,在废矿洞内查获3名非法开采金矿的工人并扣押作案工具。根据现场情况分析,存在污染环境和破坏矿产资源双重危害,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启动行刑衔接协同工作机制,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密云分局分别就职权范围内污染环境与非法采矿的违法事项展开调查,密云区人民检察院就调查方向、证据固定等全过程开展指导和支持,密云公安分局积极提供相关协助,迅速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针对非法采矿行为,经调查,现场扣押的活性炭系开采金矿所得半成品物质,其中含金(Au)金属约115.45克,该矿产品价值低于刑事立案标准。针对污染环境行为,区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取样并委托检测机构对废液进行检测。经检测,废液中含总氰化物且浓度范围分布在51.6-218mg/L,超过北京市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总氰化物排放限值0.2mg/L。但因现场扣押的黄金选矿剂外包装上注明其主要成分为有机氰化物,且标注“有机环保”字样,嫌疑人辩解洗洞过程无毒。矿洞废渣能否认定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废液是否属于有毒物质,成为构罪焦点。基于此,区检察院通过深入分析洗金作业原理结合刑事证明要求,提出检测鉴定的基本内容以及所需鉴定能力;区生态环境局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为本案的专业鉴定机构。经取样检测,该废水具有水生生物毒性,急性类别为Ⅰ,属于有毒物质。虽然行为人使用的是有机氰化物选矿剂,较之无机氰化物选矿剂毒性降低、稳定性更好,但二者化学反应原理基本一致,该废液冲洗过后形成的废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33项的危险废物。由此区生态环境局认定夏某江、王某等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并移送公安机关,区公安分局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侦查。
侦查过程中,密云区公安分局围绕黄金选矿剂、氢氧化钠等物质来源、现场作业方式、盗采矿产流向、涉案人员身份及责任,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同时,区检察院同步开展证据审查,就案件证据链条的固定和完善提出明确方向。因夏某江等人洗洞作业简陋,任由含有急性毒性的液体喷淋到矿洞岩壁和底部碎石并渗漏至裂隙和土壤,冲洗过的有毒废渣散布于山洞中难以区分和称重,为此,经多次现场勘查后确定以通过渗坑、裂隙等逃避监管方式处置有毒物质入罪,将洗洞行为导致大量有毒废渣在矿洞内堆积对土壤以及地下水可能造成潜在影响作为量刑情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22年3月24日以夏某江、王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密云区检察院受理后,于2022年6月17日以被告人夏某江、王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提起公诉,建议对曾犯同种犯罪且起到组织作用的夏某江从重处罚。同时,就审查中发现的其他3名共犯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该3名共犯后期陆续到案,5名作案人全部落网。
2022年8月至12月间,密云区人民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某江、王某、金某平、李某路、陈某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分别并处罚金2万元至1万元不等。以上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均已生效。
案件办结后,密云区检察院针对案件背后暴露出的矿产资源管理漏洞,向属地政府和相关单位分别制发加大对废旧矿洞监督管理工作的检察建议,建议从源头避免类似犯罪的发生。废旧矿洞现均已封洞。
【典型意义】
1.发挥协作优势,合力破解难题。我国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对污染环境罪中有毒物质认定有严格限制,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洗洞”类污染环境案定罪的难点和关键。随着科学技术进步,该类犯罪行为所利用的工具和手段更披上了“有机”“环保”的外衣,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案件认定难度。办案中,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境执法机关通力合作,明确废渣属于危险废物,并在废渣数量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以通过渗坑、裂隙等逃避监管方式处置有毒物质入罪,为同类案件找到了一条可资借鉴的办理路径。
2.注重系统治理,构筑保护屏障。办案中,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境、矿产资源执法机关积极做好系统治理“后半篇文章”,以个案办理为依托,深挖行为人需循矿线作业、距离水源近、人工搬运物品便利等作案特点,在区域范围内开展排查,并通过检察建议、专项报告等多种方式推动区域内更高层面的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及时出台和实施,有效消除同种风险隐患和堵塞管理漏洞,形成全方位保护屏障,真正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案例四 天津市武清区李某文等26人跨省处置废铅蓄电池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废铅蓄电池? 举报奖励? 跨省协作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文、刘某顺、周某瑞,系废铅蓄电池回收点经营者。
被告人赵某等16人,系倒卖废铅蓄电池给回收点的商贩。
被告人李某光等7人,系废铅蓄电池回收点工人。
被告人孟某国等4人,系收购回收点的废铅蓄电池并用于非法炼铅的人员。(分别被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司法机关处理)
2018年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文、刘某顺、周某瑞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冒用已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名义,先后在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等地有关厂房、院落或小树林内,雇佣被告人李某光等人收购、拆解废铅蓄电池,并将拆解蓄电池收集的酸液通过渗坑、下水道等方式排入无防渗措施的土壤或公共排水系统。
被告人赵某等人明知被告人李某文等人非法拆解、处置废铅蓄电池,仍分别将非法收购的150余吨至10余吨不等的废铅蓄电池倒卖给李某文等人,并参与酸液排放倾倒。经认定,上述废铅蓄电池及拆解蓄电池过程中产生的铅、酸均属于危险废物。经检测,上述地点多处土壤的铅含量、酸数值明显高于正常土壤,已被严重污染。
被告人李某文、刘某顺、周某瑞等人将经处理后的3600余吨废铅蓄电池,分别出售给森某公司,以及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等地的被告人孟某国等人。被告人孟某国等人将收购的废铅蓄电池用于非法炼铅,严重污染环境。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2020年7月,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有奖举报平台接群众举报,反映武清区一闲置院落周边长期有刺激性气味,影响生产生活。接报后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成立专案组,迅速开展核查工作,锁定位于武清区的3处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黑窝点”和李某文等3名涉案人员,并围绕涉案人员进一步开展深度研判,逐步摸清该团伙上下游人员基本情况,以及作案规律,为集中收网打击奠定了基础。2020年7月,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抽调120余名警力,成立3个抓捕组,会同30余名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检测检验人员,对涉案地点进行联合突击检查,现场抓获李某文、李某光等回收点经营者、工人,以及倒卖废铅蓄电池商贩,查获废铅蓄电池170余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重奖20万元。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将李某文等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武清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武清区检察院就深挖废铅蓄电池来源、彻查窝点经营状况、及时收集固定客观证据等方面提出工作建议。通过深挖细查犯罪线索,武清公安分局发现多人多次向多个回收点倒卖废铅蓄电池的线索,又陆续抓获赵某等27名倒卖废铅蓄电池给回收点的商贩及1名已离职的回收点工人,追加认定非法收集、拆解、处置废铅蓄电池3600余吨。武清区检察院与武清公安分局,就先后抓获的28名上游倒卖人员是否均构成共犯等问题进行研究。其中,赵某等16名上游倒卖人员明知李某文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多次向其低价出售废铅蓄电池,并参与回收点内的打孔排酸行为,应认定为污染环境罪的共犯,由武清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另12人仅向李某文等人倒卖少量废铅蓄电池,且未参与排放酸液,系一般违法人员,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不宜按犯罪处理,由武清公安分局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武清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各案发地点土壤和水体采样检测结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020年10月20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武清区检察院发现回收点的废铅蓄电池还流向在外省区非法炼铅的孟某国等人(孟某国等人因长期从事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在外省市已被查处)。为深挖细查废铅蓄电池流向,彻底摧毁倒卖废铅蓄电池网络,检察机关会同专案组乘胜追击、协同作战,与外省区合力打击跨省污染环境的利益链条。一是扩线锁定涉及河北、内蒙古等外省区的上下游涉案违法犯罪嫌疑人,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线上异地办案协作机制,与外省区快速互通共享证据材料,防止上下游犯罪行为人恶意串通、隐匿证据。二是在内蒙古自治区属地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下,武清区检察院、武清公安分局共同派员赴该区林西县、突泉县等地开展补充侦查、讯问取证工作,及时搜集固定相关证据,全面客观还原案件事实。三是通过线上视频随时与外省区相关部门连线,互通案件进展情况,充分研商各环节参与人的犯罪情节、地位作用,确保案件定罪量刑准确均衡。
2021年3月23日,武清区检察院对李某文等26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12月16日分别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文等26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至3000元不等,判决均已生效。经另案处理,孟某国等4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至8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1.多部门跨省协作提升打击合力。本案侦办中,公安机关以“人”为主,负责抓捕审讯;生态环境部门以“物”为主,负责对废铅蓄电池和被污染的土壤进行先期保管及取样监测,第一时间出具环境鉴定报告,形成行刑无缝衔接、涉案物品保管移交畅通、案件快侦快破的办案机制。检察机关及时派员参与上下游犯罪取证工作,针对不同涉案人员在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及时提出是犯罪还是一般违法等意见和建议,并对提取固定证据进行针对性指导。本案依托跨省市联合联动、办案协作、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机制,深挖扩线全链条打击天津、内蒙古、河北三地窝点6个,摧毁处置废铅蓄电池利益链条3个。
2.举报奖励构建共治格局。举报奖励制度在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拓宽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渠道,优化生态保护执法方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20年4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要求各地拓宽网络、微博微信等举报渠道,明确奖励范围,加大奖励力度,规范奖励程序,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天津市通过有奖举报平台解决了多起群众反映突出的危险废物、大气污染等环境违法犯罪问题,推动形成全民支持、参与的生态环保新格局。本案中,天津市对举报人予以重奖,极大激发了广大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的热情,2021年下半年该市环境问题信访举报数量同比增长39.3%,2022年该市举报奖励案件数量是2021年的8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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