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民委员会、东埔村民委员会诉奥斯卡·凡·奥沃雷姆等物权保护纠纷案
【基本案情】
祖师信仰是闽南地区重要的宗教信仰,将祖师遗体塑成肉身像并进行供奉是该地区习俗。章公祖师生于十一至十二世纪,在福建阳春青龙山道庵修行并坐化。林氏先人在宋代为供奉章公祖师像而建普照堂,章公祖师像受到当地民众供奉崇拜延续至今。普照堂及所供奉的章公祖师像属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和东埔村集体所有财产。1995年章公祖师像被盗,至今未破案。2015年3月,荷兰王国居民奥斯卡·凡·奥沃雷姆(以下简称奥斯卡)在匈牙利展出一尊中国宋代肉身佛像。两村村民经与照片及祖师遗物对比,发现该佛像为被盗的章公祖师像。两村村委会向奥斯卡主张返还未果,向荷兰法院起诉被驳回,遂于2015年12月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奥斯卡及奥斯卡独资经营的两家公司返还章公祖师像,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欧元、实现债权费用5万欧元。
【判决结果】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佛像与1995年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普照堂内被盗流失的宋代章公祖师像具有同一性,本案应当适用偷盗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奥斯卡的买受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章公祖师像在荷兰仅是一件具有异域特色的文物,但在中国章公祖师像的诞生地、保存地,则是当地祖师信仰的重要信物,承载着当地众多信众的精神寄托。章公祖师像作为集体所有的传世文物,于法而言,阳春村和东埔村村民对章公祖师像的集体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作为祖师信仰的信物,于情而言,章公祖师像应当返还给信众村民;作为人类遗骸的文化财产,于理而言,章公祖师像亦当回归其原始文化氛围和故土环境。在章公祖师像被偷盗、未经中国政府许可非法出口到国外后,阳春村委会和东埔村委会有权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跨境追索,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流失的珍贵文物。依法判决:奥斯卡向阳春村委会和东埔村委会返还章公祖师肉身佛像,驳回两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文物物权纠纷引发的涉外民事案件,是民间通过国内民事诉讼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开创性案例,在探索涉外文物司法裁判规则、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方面具有示范意义。一是宣示了我国文物法律的域外适用。首次明确流失海外文物适用被盗时文物所在地法,有力维护了文物流出国利益。二是彰显了我国坚定维护文化财产国际条约的立场。充分尊重文化财产条约关于“保护文化财产免受偷盗、秘密发掘和非法出口的危险”及“便利文物返还和归还”等精神,对国内法作出与国际条约目的和宗旨相符的解释。三是为阻断我国文物海外流失提供了司法支撑。从文物涉外交易及出境的禁止性规定、案涉佛像作为人类遗骸的文化财产属性等角度,阐明盗赃文物的买受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索海外文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对文物销赃海外亦具有警示和防范作用。
二、北京宣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吕某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市西城区达智桥胡同12号×号平房系直管公房(以下简称案涉公房),坐落于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杨椒山祠(明代名臣杨继盛故居)内。2000年,吕某霞与房管部门就案涉公房签订租赁合同。北京宣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房公司)经公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行使直管公房的全部经营管理权。2015年12月,北京市文物局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公告施行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杨椒山祠(松筠庵)保护措施的函》,后由宣房公司公示了房屋腾退政策和方案。本案双方未能就案涉公房腾退及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宣房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案涉公房租赁合同,吕某霞及其女陈某腾空案涉公房、拆除自建房。诉讼中,宣房公司提供北京市房山区稻田一路1号院的一套房屋,供二人临时周转居住。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宣房公司作为公有住房的经营管理单位,有权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其依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公函,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制定了腾退安置方案,与吕某霞一方进行了房屋腾退安置的洽商。在双方未能就腾退协议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宣房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同时应保障相对人的合法居住利益。经核勘,宣房公司已为吕某霞一方提供了适当住房,可以判定具备腾退条件。对于安置、补偿问题,当事人应当依法另行协商妥处。依法判决:确认解除吕某霞与宣房公司正在履行的案涉公房租赁合同;吕某霞、陈某将案涉公房腾空后交予宣房公司,同时搬至宣房公司提供的周转房屋居住;案件受理费由宣房公司负担。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文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发的民事案件。案涉公房所在的杨椒山祠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由于居民租住等原因,祠内文物建筑年久失修、损毁严重,安全隐患突出,多年来社会各界一直呼吁加强保护工作。该案是当地文物保护腾退系列案件之一,人民法院严格公正司法,正确适用文物保护法、合同法相关规定,在推动文物及时腾退的同时保障被腾退人合法居住利益,实现了保护文物与保障权益、法治力量与司法温度的有机统一。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还积极探索司法审判与文物保护相结合的专业化机制,并强化与有关部门沟通、配合,推动提升文物保护整体水平。该案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服务大局、维护首都核心区古都风貌保护的使命担当,为加强不可移动文物集群司法保护及类似案件办理提供了参考样本。
三、刘某庆等4人诉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29年2月,红四军主力在大柏地伏击来犯的国民党军队,战斗十分激烈,在村前墙壁上留下很多弹洞,毛主席著名词作《菩萨蛮·大柏地》中“当年鏖战急,弹洞前村壁”即追忆此段历史。土地改革时期,瑞金县政府将红四军大柏地战斗战场遗址“弹洞前村壁”的两间房屋(以下简称“弹洞”两房)等财产分给刘某仁、刘某庆、刘某庠(割禾客)、刘某华(刘某娣)、麻某连所有,并于1953年3月10日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之后,刘某仁将“弹洞”两房交给其弟刘某泮居住。1969年,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从刘某泮手中接管“弹洞”两房,并进行了局部维修。2007年4月15日,在《红四军大柏地战斗战场遗址简介》的碑文中载明该遗址原为“刘某泮私宅”。刘某庆、刘某庠、刘某序、刘某华系刘某仁与麻某连生育的子女,知晓碑文简介内容后,向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返还“弹洞”两房。审理过程中,刘某庆等人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将碑文中的刘某泮变更为刘某仁、刘某庆、割禾客、刘某娣、麻某连。
【裁判结果】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认为,“弹洞”两房系土地改革时期政府依据当时的土地政策分配给刘某仁、刘某庆、刘某庠(割禾客)、刘某华(刘某娣)、麻某连所有,且办理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后未再进行变更登记。红四军大柏地战斗战场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该遗址中“弹洞”两房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任何人不得对其损害。文物保护单位应对其妥善管理,碑文简介中该遗址原为“刘某泮私宅”确有错误,应予以更正。依法判决: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将“弹洞”两房前碑文《红四军大柏地战斗战场遗址简介》中“刘某泮”的名字变更为“刘某仁、刘某庆、割禾客、刘某娣、麻某连”。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革命文物物权纠纷引发的民事案件。革命文物承载着党领导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记录了中国革命伟大历程和感人事迹,保护、利用好革命文物,对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意义重大。刘某庆等人起诉主张返还“弹洞”两房,根源在于其认为碑文简介中原住户名称有误导致自身权益受损,诉讼目的主要还在于“正名”。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统筹兼顾加强革命文物保护传承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释法析理,促进矛盾纠纷妥善化解。该案是人民法院为革命文物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生动探索,为丰富、完善文物司法裁判规则积累了有益经验,对于引导社会公众全面、正确树立文物保护理念,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增强尊重历史、注重细节的责任意识,具有宣传教育意义。
四、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诉靖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位于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濛江乡保安村,是国家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省级重点烈士纪念保护单位。2020年,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颁布《白山市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条例》,规范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其中明确规定,靖宇县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杨靖宇将军殉国地日常保护管理等工作。靖宇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在杨靖宇将军殉国地存在游乐园、烧烤屋、游船等经营活动,影响爱国主义精神弘扬,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靖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全面履行保护管理职责,依法对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范围内餐饮、娱乐、野炊、露营、垂钓等与纪念、瞻仰、悼念烈士无关且有损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管,责令改正,恢复杨靖宇将军殉国地庄严、肃穆的环境氛围。靖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未按要求履行职责,靖宇县人民检察院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案涉娱乐设施全部拆除,靖宇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认为,靖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积极整改,履行职责,实现了公共利益的保护,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有关机关怠于履职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杨靖宇将军殉国地是党领导人民顽强奋斗、抵御外辱的重要见证,是承载独特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的革命文物,是弘扬英烈精神、传承红色基因的宝贵财富。人民法院坚持多元共治和源头治理的理念,依法延伸审判职能,加强与检察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推动形成文物保护合力,促成各项问题及时、妥善解决。该案依法审理有效维护了英雄烈士的荣誉与尊严,积累了加强革命文物和红色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的探索性经验,对促进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尽责,推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具有示范意义和导向价值。
五、西安某建材有限公司诉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开始,西安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占用土地建设预拌混凝土扩建项目。2017年3月,陕西省西安市规划局临潼分局将该线索通报给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临潼文旅局)。同月17日,临潼文旅局就建材公司“未经文物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立案调查,并责令建材公司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此后,临潼文旅局两次向建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并根据建材公司申请依法组织听证,履行法定程序。其间,秦始皇陵博物院两次对临潼文旅局征询意见函作出回复,称建材公司施工已对秦始皇陵文物安全及周边历史风貌造成影响,破坏了秦始皇陵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认为在该区域内不宜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2019年3月11日,临潼文旅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建材公司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责令其拆除违法建筑,并处罚款30万元。建材公司不服,诉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建材公司未向文物行政部门申报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临潼文旅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行政相对人不服文物行政部门处罚决定引发的行政案件。秦始皇陵是中国古代劳动人民智慧和血汗的结晶,是我国第一批世界文化遗产、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极其重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建材公司擅自在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影响秦始皇陵的文物安全和历史风貌,破坏秦始皇陵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对建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监督、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严格执法,形成了打击违法、保护文物的有效合力。该案从线索发现到司法裁判的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文物行政部门、文物单位及有关行政部门多元联动、依法履职、各尽其责,是共建新时代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法治屏障的成功范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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