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一)

日期:2023-03-21 浏览:1073

        一、焦某卫等14人盗窃(文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焦某卫等1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结成盗窃、销售古建筑构件的犯罪团伙,在山西、河南、河北三省30余县区先后作案23次,窃得古建筑构件共计94件,并将其中琉璃砖、琉璃钉牌、琉璃瓦、木雕、屋脊、琉璃狮子、花雕、镂空雕花、屋脊砖雕、青石狮子、雕花青石门墩、墩鼓石、石柱础、木雕雀替、狮子砖雕、老式宫灯等出售,获利8.74万元。被盗古建筑多属元、明、清时期所建,不同程度受损,其中,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

  【裁判结果】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焦某卫等13名被告人盗窃古建筑构件,均构成盗窃罪。本案系预谋作案、团伙作案、交叉流窜跨地域作案,盗窃人数多、次数多,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文物保护单位遭破坏,社会危害严重。被盗古建筑构件经鉴定属于一般文物,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5件一般文物应视为高一等级的三级文物;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应当分别认定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根据窃得文物等级、数量,焦某卫等13人分别构成盗窃数额巨大、数额较大,部分被告人具有累犯、前科或者坦白、自首等情节的,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至5000元。被告人张某明知盗窃的文物而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各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被盗古建筑构件,返还原单位。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窃文物引发的刑事案件。山西是中华文明和黄河文化的重要发源地,地面文物占中华文物存量的六分之一,全国重点保护文物单位531处,居全国第一,打击文物犯罪、加强文物保护任务更加繁重。本案属于跨省域团伙犯罪,被告人流窜作案,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近百件古建筑构件,严重危害文物安全和社会治安。人民法院准确把握、严格执行司法解释规定的盗窃文物行为的法定刑幅度认定标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坚持重拳出击、严厉惩治犯罪,又坚守法律底线、防止“拔高”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同时,在一审判决判项中逐一列明应当追缴、返还的文物,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最大限度保障被盗文物单位的合法权益。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盗窃文物犯罪的决心和成效,对司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具有示范意义。


  二、鲁某、罗某才故意损毁文物案

  【基本案情】

  安徽省繁昌县东辉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是一家从事中草药种植、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鲁某为该合作社负责人,罗某才为股东。2012年4月,该合作社承租繁昌县平铺镇某村约200亩山林,准备用于种植草药及苗圃。因该片山林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皖南土墩墓群范围内,同年5月,鲁某与繁昌县文物局签订了文物保护责任书,承诺不使用挖掘机施工作业。但在皖南土墩墓范围内施工的过程中,鲁某、罗某才仍擅自使用挖掘机进行清理表层土壤、挖沟等作业。同年10月,繁昌县文物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该情况并予以制止。经鉴定,皖南土墩墓本体受到严重破坏。

  【裁判结果】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罗某才故意损毁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均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故意损毁文物引发的刑事案件。案发地位于皖南土墩墓群范围内,该墓葬群及其出土文物集中反映了西周至春秋时期的社会生产、生活状况,是研究吴越文化的重要资料,对研究商周时期中原文化和周边文化的关系、中华文明的一体化进程等重大课题具有重要意义。鲁某、罗某才在与繁昌县文物局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后,仍然明知故犯,严重破坏皖南土墩墓本体,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依法审判的同时,采取“以案说法”形式在皖南土墩墓群保护区内进行宣讲,引导社会公众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和自觉性,起到了“惩处一个、警示一片”的教育作用。该案是人民法院、文物行政部门秉持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依法履职尽责,通过严格妥善查处发生在人民群众周边、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努力提升文物保护水平和效果的代表性案例。


  三、张某杰、王某涛过失损毁文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洛阳某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包河南省洛阳市洛白路供热主干线工程,其部分施工区域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汉魏洛阳故城保护范围内。同年6月15日,该公司项目经理韩某兵通知三标段工队负责人即被告人张某杰将施工现场的结构层沥青、混凝土垫层清理掉,露出原土即可。张某杰对此没有理解清楚而继续施工,并雇佣无操作资质的被告人王某涛驾驶挖掘机作业。次日凌晨,张某杰、王某涛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一古墓葬券顶完全破坏。经鉴定,挖掘行为损毁东汉时期古墓葬,局部破坏汉魏洛阳城遗址本体,对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严重破坏。

  2019年9月25日,洛阳市文物局对洛阳某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已缴纳)。

  【裁判结果】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杰、王某涛过失损毁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过失损毁文物引发的刑事案件。汉魏洛阳故城前后延续使用近1600年,是东周、东汉、曹魏、西晋、北魏的都城,是汉魏时期对外交流的重要窗口和“丝绸之路”的东方起点。现存遗址为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具有重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特别是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建设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更要按章作业、尽到注意义务,损毁文物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张某杰、王某涛在施工中过失损毁汉魏洛阳故城保护范围内的古墓葬,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施工单位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二被告人定罪量刑,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对施工单位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展现了多元治理、全面追责、共同提升文物保护水平的鲜明导向和工作实效,对引导社会公众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建设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提高文物安全责任意识,具有重要警示和教育意义。


  四、霍某程等11人倒卖文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某煜、马某全、雷某河、雷某刚、袁某华多次进入新疆罗布泊保护区,非法获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被告人霍某程以出售为目的,从被告人依某、张某煜、马某全、马某庆、孙某杰、雷某河、马某英、袁某华、阿某处,收购由罗布泊古楼兰遗址出土的打砸器、石器等器物百余件。经鉴定,霍某程买卖、储存二级文物6件、国家三级文物23件;依某买卖二级文物3件、国家三级文物8件;张某煜买卖、储存三级文物24件;雷某河、马某英买卖、储存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5件;马某全买卖二级文物1件;马某庆买卖、储存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6件;孙某杰买卖三级文物2件;雷某刚买卖、储存三级文物10件;袁某华买卖、储存三级文物3件;阿某买卖三级文物1件。从上述人员的经营场所,还查获国家禁止经营的其他文物1180件。

  2019年9月、2020年1月,被告人霍某程先后两次通过手机拍卖软件“微拍堂”,将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七克台镇收购的1个石杵和1个石矛出售给他人,共获利3306元。经鉴定,上述石杵、石矛均为三级文物。

  【裁判结果】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认为,霍某程等11名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均构成倒卖文物罪。霍某程等8人分别倒卖二级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级文物,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孙某杰等3人倒卖三级文物,属于情节严重。依某等7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袁某华等3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罚。霍某程等11人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判处霍某程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分别判处依某等10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缓刑四年至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至2000元。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没收扣押在案的文物。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倒卖文物引发的刑事案件。涉案文物主要来源于新疆罗布泊保护区,该保护区内有小河墓地、楼兰故城遗址等多个重点文物保护区域,分布了大量珍贵文物和文化遗址,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某等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多次进入罗布泊保护区非法获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在当地自发形成的文物经营市场内出售,霍某程以出售牟利为目的大量收购、运输、储存文物,并利用互联网拍卖变现,均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倒卖文物行为呈现出规模化、产业化、网络化特点,涉案文物数量巨大,包括数十件二级文物、三级文物,严重破坏罗布泊保护区的地理、文化原貌和文物安全。人民法院坚持“全链条、全要素”打击,依法严惩倒卖文物行为,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了刑事制裁的惩罚与教育功能,为从源头遏制倒卖文物犯罪、加强文物市场监管、堵塞文物保护工作漏洞,提供了法治指引。


  五、姚某忠等12人抢劫、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倒卖文物案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姚某忠纠集、指挥被告人刘某等10人,在辽宁省凌源市、建平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朝阳市龙城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被盗掘地1处为青铜时代夏家店下层文化时期古遗址、1处为青铜时代夏家店上层文化墓葬、17处为新石器时代红山文化积石冢,其中3处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牛河梁遗址保护区范围内。经鉴定,盗掘行为造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文物本体和历史风貌严重毁损,历史信息丢失;窃得玉镯子1对和双联璧、勾云形玉佩、玉镯、玉箍各1件,均为新石器时代红山文化一级文物。

  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姚某忠倒卖玉镯、马蹄形玉箍等一级文物15件、二级文物1件,共获利195万元;被告人李某宝倒卖玉镯、玉环、玉蝉形饰等一级文物8件、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各1件,共获利48.5万元。

  2014年10月,被告人姚某忠纠集多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策划,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冯某所持文物等财物。经鉴定,被劫财物中有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一般文物各1件。

  【裁判结果】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姚某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其抢劫二级文物,属于抢劫数额特别巨大。姚某忠等11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文物管理法规,擅自挖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均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姚某忠等人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并盗窃珍贵文物。在共同犯罪中,姚某忠等7人系主犯,其他4人系从犯。姚某忠、李某宝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均构成倒卖文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对姚某忠等人所犯数罪,依法并罚。对姚某忠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不等的刑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对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及倒卖文物、抢劫文物引发的刑事案件。红山文化是中华文明起源的重要标志之一,其牛河梁遗址为中华文明史前溯千年提供了有力物证,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本案是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被盗掘的系列案件之一,人民法院针对本案已形成专业化犯罪团伙,实行资金提供、设备投入、勘探古墓、盗掘墓葬、销售分赃“一条龙”作业,涉案文物数量众多,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等特点,结合文物等级、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造成的损害结果,以及各被告人参与作案次数、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坚持依法重拳出击,全面打击文物犯罪网络,严惩文物犯罪团伙首犯,彻底斩断文物犯罪链条。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和预防文物犯罪、维护文化遗产安全的决心和成效,彰显了为传承中华文明、弘扬中华文化提供强力司法保障的责任担当。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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