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2019-2022)
目 录
1.“美团”设置不合理条件迫使商户仅与其合作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实施诱导分享、突破规则限制等互联网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南京考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全国首例“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防疫商品商标、字号被擅自使用构成侵权——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苏州航伟包装有限公司、滑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擅自将老东家机械设备铭牌更换成自己公司铭牌等构成不正当竞争——无锡双象橡塑机械有限公司诉无锡腾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1
“美团”设置不合理条件迫使商户仅与其合作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淮安中院(2019)苏08民初309号
二审:江苏高院(2021)苏民终1545号
【基本案情】
“美团”外卖平台通过调高费率、置休服务(关店)、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如调高起送金额,调高配送费,缩小配送范围)等手段,迫使商户放弃与“饿了么”外卖平台合作,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拉扎斯公司认为三快科技公司和三快在线公司强迫商户独家通过美团提供外卖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内容】
淮安中院一审认为,两公司的行为不正当地阻碍商户与“饿了么”外卖平台合作,剥夺了商户的选择权,并妨碍、破坏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同业竞争者的网络产品及服务正常运行,排除其竞争机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仅损害了商户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饿了么”外卖平台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江苏高院二审认为,因在诉讼前,三快科技公司注销了淮安分公司,无需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故判决三快在线公司停止侵权;两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52243.5元。
【案件价值】
本案系江苏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外卖平台“二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被评为2021年江苏法院十大典型案件。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当经营行为,是当前亟需规范的突出问题。本案中,原被告“饿了么”“美团”均主营互联网餐饮外卖服务,在市场上均具有一定影响力,通过吸引餐饮商户与消费者进入平台达成交易,其经营方式具有极强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两者的服务对象均为对餐饮配送有需求的消费者和商户,双方在争夺商户、消费者的过程中具有直接竞争关系,而商户数量直接影响到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和平台经营利益。因此,商户资源是外卖平台的核心竞争资源。美团淮安分公司以调高费率、置休服务、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限制、阻碍商户与其竞争对手交易,原告必然因丧失流量及订单而遭受损失。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指向商户与平台的正常合作,系对原告核心竞争资源的不正当剥夺和基础竞争力的破坏。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判决为平台企业竞争设定“底线”,有力维护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对防止头部互联网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引导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优化平台经济市场竞争环境,推动我国经济整体竞争力的提升起到积极作用。
案例2
实施诱导分享、突破规则限制等互联网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南京考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南京中院(2020)苏01民初3184号
【基本案情】
考拉公司通过运营的网站以及“小裂变”公众号等,针对微信平台的公众号、小程序、社群、个人号等订制提供诱导性分享涨粉、突破群发限制、突破添加好友人数限制、拦截潜在投诉等功能及服务,并在运营过程中私自抓取、利用用户信息。腾讯公司等认为其行为损害了微信用户正当获取信息的自由选择权,干扰了微信平台服务正常运行,损害了腾讯公司等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该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考拉公司提供诱导分享工具并进行诱导分享,违背了用户意愿,占用、分裂其他经营者正当获取用户流量、资源的机会,影响了用户对获取信息的安全、必需、便捷性等体验需求与感受,增加了腾讯公司等清理工作的难度及支出。该公司实施突破消息群发限制、拦截投诉等行为,恶意干扰、对抗微信平台正常运行,侵害了微信平台及其他用户的合法利益。其擅自抓取并导出微信平台用户的头像、昵称、openid、用户级别、邀请人数等信息,明显具有不正当性。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考拉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
【案例价值】
本案系认定诱导分享、突破消息群发限制、拦截投诉、私自抓取及利用“微信”用户信息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存在多项干扰、破坏微信平台运营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结合案情判令被告承担500万元的赔偿责任,体现了最严格保护理念,对于维护广大互联网用户、经营者正当获取信息的自由选择权,保障微信等网络平台服务正常运行,打击、规范和肃清互联网产业发展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推进网络文明建设,促进互联网产业开放、安全、健康发展等具有积极的社会效应。
案例3
全国首例“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苏州中院(2021)苏05民初1480号
【基本案情】
闪速推公司专门为他人有偿提供“万词霸屏”服务,利用高权重网站流量大,易被百度等搜索引擎收录和排序,排序靠前等特点,将相关推广网页发布到一些高权重网站的二级目录,与搜索关键词关联;或者根据客户提供的关键词和图片等信息,从网上扒取同行业网站内容,通过技术手段短时间内生成大量关键词和非人工编写的“垃圾页面”,再将“垃圾页面”植入到其他第三方网站,与业内搜索关键词相关联。用户触发搜索关键词时,即产生客户的相关页面占据搜索结果首页一条甚至几条的效果。百度公司认为闪速推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要求停止相关行为并索赔1000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百度搜索引擎为全球知名的中文搜索引擎,闪速推公司的“万词霸屏”业务依附于百度搜索引擎,闪速推公司与百度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闪速推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故意利用技术手段破坏百度搜索引擎根据关键词搜索的正常收录和排名秩序,致使其算法失准以及机器性能、服务器资源浪费,也增加了用户信息获取成本,影响体验效果,降低用户对百度搜索的信任。闪速推公司的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秩序,获取不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综合考虑该公司涉案业务及整体利润等因素,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百度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75.3万元。
【案例价值】
本案系国内首例涉及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万词霸屏”业务的不正当竞争案。搜索引擎已成为网民获取信息的必备工具之一。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服务,特别是搜索结果排序,系通过综合参考网站的质量、浏览量、知名度、内容是否属于专业领域等因素而建立起来的一套复杂的动态算法,以实现搜索结果与用户个性化需求相匹配。“万词霸屏”是利用搜索引擎算法模型的漏洞,对原本靠算法自动呈现的搜索结果恶意干扰,使得用户搜索关键词时,不应该出现在搜索结果前列的内容被升至前列并实现霸屏效果,将其他通过提高质量、优化内容的网站或网页挤压至搜索排序后位。本案判决引入技术进步、公共服务以及市场效率等综合性判断因素,认定这种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提供“万词霸屏”服务,恶意干扰、操纵搜索引擎搜索结果排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予严惩,体现了维护搜索生态和互联网秩序,推动经营者提升网站质量、优化内容,保障公众获取准确、真实搜索信息等价值导向。本案细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适用要件,厘清了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同时,本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剑指互联网灰黑产业,彰显了人民法院营造风朗气清网络空间的力度与决心,对于拓宽黑灰产业监管治理途径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4
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防疫商品商标、字号被擅自使用构成侵权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苏州航伟包装有限公司、滑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苏州中院(2021)苏05民初1725号
二审:江苏高院(2022)苏民终842号
【基本案情】
稳健股份公司成立于2000年,业务覆盖医用敷料、手术耗材、医用卫生材料及家庭卫生护理用品等领域,在口罩等多个商品上注册有“WINNER”“稳健”“稳健医疗”等诸多商标。“稳健”医疗在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及影响力,为我国抗疫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受到了中央和国务院疫情防控相关部门表扬和充分肯定。苏州稳健公司成立于2020年,在生产销售的口罩产品图片、参数、详情、包装箱、合格证、价签、包装袋以及经营环境、公众号、网站等处使用“WJ稳健医疗”“SW苏稳”以及“品牌:苏稳、品牌:稳健、品牌:Winner/稳健、生产企业: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稳健医疗、SW 苏稳、WJ 稳健医疗、苏州稳健医疗”“苏州稳健公司”“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等字样对其产品、公司及经营进行宣传介绍。
滑某分别持有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99%、91.6667%股份。苏州稳健公司办公地址位于航伟包装工业园内,销售的口罩包装袋上标注航伟公司官网地址,出具的销售收据加盖航伟公司公章。航伟公司官网中大篇幅介绍苏州稳健公司产品及企业信息,网店销售苏州稳健公司口罩,并自称“自有工厂”“源头厂家”。滑某将航伟公司网店口罩收入纳入个人账户。
稳健股份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航伟公司、滑某实施共同侵权,故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航伟公司、滑某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知名度极高。苏州稳健公司在口罩产品及其网站、网店、公众号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擅自注册、使用“稳健”字号及企业名称,开展相同经营活动,具有明显攀附稳健股份公司商誉的目的,造成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高度关联。滑某为两公司绝对控股股东,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在滑某策划与控制下,两公司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三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某明知涉案商标及字号在业内知名度极高,使用侵权字号注册公司,有组织、有分工地实施上述行为,且在稳健股份公司两次举报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并向市场监管部门不实陈述,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同时,本案侵权商品为疫情防控物资,价格低廉,未经正规检验程序即向公众销售,质量堪忧,极大损害了稳健股份公司商誉,严重危及公众健康,对防控工作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侵权渠道多样,包括线上官网、网店、线下销售,线上覆盖了微信、抖音、淘宝、1688等。而且,侵权规模较大、时间跨度长,当事人拒绝根据法院要求提交财务账册等证据。因此,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某侵权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明显,法院对于可以查明的侵权获利部分,适用四倍惩罚性赔偿;对于无法查明具体销量的部分,综合考虑严重侵权情节,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额。据此,法院判决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某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苏州稳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现有企业名称;三者共同赔偿稳健股份公司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21655元。
【案例价值】
稳健股份公司是知名医用卫生材料生产企业,商标及企业字号在业内知名度极高。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湖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等单位先后对其致信感谢,称其为当之无愧的抗疫“军工厂”。行为人故意以侵权字号注册企业,生产销售口罩产品,有组织、有分工地实施严重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法院判决通过适用四倍惩罚性赔偿、加大赔偿力度、认定共同侵权、责令停止使用字号等方式予以严厉惩治,诠释了江苏法院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维护了公众生命健康安全、抗疫大局和防控物资市场的稳定,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案例。
案例5
擅自将老东家机械设备铭牌更换成自己公司铭牌等构成不正当竞争
——无锡双象橡塑机械有限公司诉无锡腾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无锡新吴法院(2021)苏0214民初6318号
二审:无锡中院(2022)苏02民终4616号
【基本案情】
双象公司是知名橡塑机械制造企业,研发实力雄厚,拥有多项专利,相关创新成果多次在全国获奖,商标被评为省著名商标等。腾羽公司系双象公司原高管曹某辞职后创立,在业务和客户上同双象公司存在交叉。腾羽公司将光恒公司从双象公司购进后委托自己修理、改装的一台压延机铭牌更换成自己的铭牌,作为自己生产的产品供客户参观。同时,其在公司网站上大量使用双象公司厂区、产品、生产设备照片等对外宣传,并称是“从双象分出来的公司”。双象公司认为腾羽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90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腾羽公司通过“搭便车”,借用双象公司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通过更换铭牌,使用双象公司厂区、产品、设备照片等方式进行宣传,足以使相关客户将双方公司及其产品产生关联,将腾羽公司的技术能力与双象公司相提并论,不当获取竞争机会、提升竞争优势,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仿冒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腾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双象公司损失190万余元。
【案例价值】
本案涉及老东家员工离职后另立公司对老东家实施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腾羽公司作为一家成立时间较短的企业,在竞争力方面明显弱于已经经营多年、取得良好商誉的双象公司,其将双象公司出售的机械设备铭牌更换为自己公司的铭牌,作为自己的产品向客户宣传展示。业内潜在客户群体看到相应设备后,会认为腾羽公司已经具备了生产此类机械设备的技术水平。另外,该公司在宣传时大量使用双象公司的厂区、产品、设备照片等,虚构与双象公司关系,实现攀附双象公司市场影响力、误导公众、提高自己竞争优势的目的。腾羽公司通过上述“嫁接”与“寄生”的方式,汲取双象公司多年经营获取的商誉和影响力,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本案判决认定此类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予以严惩,有效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创新研发,努力提升产品质量,增加品牌、产品的影响力和美誉度,从而提升市场竞争力。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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