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二)

日期:2022-11-28 浏览:1312

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低俗广告贬低损害妇女人格行政公益诉讼案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涉家庭暴力妇女强制报告行政公益诉讼案

4.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加强反家庭暴力联动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5.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妇女隐私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低俗广告贬低损害妇女人格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

针对企业通过发布含物化矮化女性或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低俗内容的广告进行恶意营销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查处企业广告违法行为,推动开展区域内行业整治,引导企业加强合规建设,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日,江西某公司委托某科技公司对妇炎洁女性个护保养系列产品提供运营、策划、推广、销售等服务。2022年4月30日,该科技公司在天猫妇炎洁官方旗舰店推广销售“妇炎洁玻尿酸玫瑰滋养洗液”产品时,在商品详情页面的广告宣传中使用“洗出‘少女粉’”“黑!暗沉发黑,遭伴侣嫌弃”等大量低俗、恶俗、媚俗用语,贬损妇女人格尊严,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5月19日,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上述线索,并移交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樟树市院)办理。同年5月23日,樟树市院依法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调取了涉案产品生产销售、广告制作发布等证据材料,查清了案件基本事实。为准确界定涉案广告性质,检察机关委托妇科专家出具意见,专家意见认为普通洗液产品无法达到该广告宣传的效果,会误导女性对自己的身体产生错误认知。樟树市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樟树市市监局)具有广告监督管理、妇女权益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职责。

2022年6月20日,樟树市院主持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樟树市市监局、妇女联合会、相关公司以及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参加,主要围绕涉案广告的违法性、危害性以及制发检察建议的必要性进行了充分讨论,听证员一致认为该广告包含低俗、引人误解内容,损害了广大妇女权益,应当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听证会结束后,樟树市院向樟树市市监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对发布贬低、侮辱妇女人格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违法广告的行为及时查处,并督促企业切实消除对广大妇女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同时,对辖区内经营单位已发布广告进行全面排查并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广告的日常监管。

樟树市市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依法履职,对相关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涉及低俗广告的产品全网下架,并对2家涉案企业分别作出80万元、5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辖区内经营单位涉及广告发布、产品审批报备等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先后出动执法人员200余人次,检查各类日化品、医疗器械、医疗产品等经营主体300余家,共立案查处4起违法广告,责令10余家企业进行整改;向全市生产企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发出《规范商业营销宣传的提醒告诫书》,引导企业树立正确价值取向,切实做到合法经营。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协同行政机关持续跟进涉案企业整改进展,积极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相关企业已主动发起和参与多项妇女权益保障公益性活动,并捐赠245万元用于疫情防控。目前,涉案企业已主动配合整改,依法下架相关产品,并通过解聘、降薪等方式追究了20余名涉案相关人员的责任。针对案件反映的企业监管漏洞,积极开展合规建设,完善规章制度建设。江西某公司专门增设企业合规经理岗,制定完善公司宣传管理规章制度,积极适应市场化、法治化发展需要。

【典型意义】

妇女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企业发布贬损女性人格的低俗产品广告误导大众,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广大女性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结合专家意见、公开听证结论,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约谈企业并责令下架相关产品,开展低俗广告专项整治活动,促进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合规发展,规范广告发布等经营行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

针对基层政府违法收回“外嫁女”土地、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基层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主体责任,通过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切实解决辖区内类似侵犯妇女合法权益问题。

【基本案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博州)温泉县甲镇某村村民周某兰、周某红分别于1987年2月、1989年1月外嫁至博州博乐市乙镇,并将户口随迁至该镇。户籍迁出后,甲镇人民政府遂将二人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每人7.2亩,共计14.4亩),而乙镇人民政府未向周某兰、周某红分配相应土地。二人为此多次向甲镇、乙镇、温泉县农业农村部门反映归还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宜,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12月15日,博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博州院)12309检察服务热线接到周某兰、周某红救助申请,控申部门将案件线索移交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博州院利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将该案线索交温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温泉县院)初查。经初步查明,2020年9月3日,温泉县农业农村部门针对周某兰、周某红反映事项,认定甲镇政府依据其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实施“五统一”服务的意见》,收回二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并将该事项交由甲镇政府依法予以妥善处理。2021年2月8日,甲镇政府作出维持收回周某兰、周某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见。同时,温泉县院还发现其他乡镇也存在类似情况,涉及“外嫁女”百余人。2021年11月26日,经报上级检察机关同意,博州院针对上述可能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

2021年12月13日,博州院组织博州和温泉县两级农业农村局、温泉县人民政府、甲镇政府、乙镇政府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博州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参加,博州纪委监委、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司法局、信访局等部门列席。听证会上,博州妇联表示,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予以保护。博州纪委监委表示,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不能因为案涉问题涉及面广、涉及人数众多就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人大代表认为,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非常有必要,对职能部门未能依法履职的情形应当依法监督。经听证代表合议,一致认为收回“外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听证会结束后,博州院分别向甲镇政府、博州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甲镇政府纠正违法行为;建议博州农业农村局开展专项调查,对辖区内类似情况全面摸排,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解决类似历史遗留问题,做好妇女权益保护工作。

收到检察建议后,博州农业农村局、甲镇政府积极履职,并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协商。在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下,检察机关分别于2021年12月17日和27日组织两次案件协调会,推动解决周某兰、周某红反映问题。博州农业农村局开展专项调查,经全面摸排分析,决定将类似问题引导启动仲裁程序。经协商,甲镇政府返还周某兰、周某红原一轮承包土地,并逐年支付该土地统一发包的承包费用,期间土地由甲镇某村实行规模化连片经营管理,周某兰、周某红享有土地的收益和流转等权益。同时,甲镇政府废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实施“五统一”服务的意见》。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妇女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任何村(居)民自治条例、决议等地方性政策规定,都应当依法制定,不得违法剥夺妇女合法权益。本案中,周某兰、周某红等“外嫁女”在未获得嫁入地分配土地之前,原户籍地基层政府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以公开听证、检察建议、沟通协商等方式督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对涉及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并推动了区域内同类问题的综合治理,起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有效维护了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涉家庭暴力妇女强制报告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

针对医疗机构未履行发现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妇女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报案义务,且行政机关存在监管缺失,致使受家暴妇女权益被侵害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督促、协同相关责任主体履职尽责,推动构建联防联动的涉家庭暴力妇女保护体系。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4日,江苏省宝应县金某某亲属至宝应县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反映,称金某某(智力残疾四级)被丈夫郝某某殴打致伤。医疗机构就诊证明显示:金某某受暴力后全身多处瘀斑、肿胀,诊断病情为“多发性击打伤”。经初步了解,接诊医院发现残障妇女遭受暴力殴打而未报警。进一步调研发现,县域近87%的医疗机构未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1月,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宝应县院)与县妇联共同开展“消除对妇女家暴、维护妇女权益”专项行动,采用综合调研、数据对比等方式,查阅全县近三年涉妇女家暴样本1000余份,发现存在公安机关处理警情不到位、卫生部门监管不严等问题,排查出“金某某疑遭家暴”等3条重点线索。宝应县院研判后认为,应当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履职。2021年11月11日,宝应县院与公安机关进行磋商,促成其对相关施暴者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

宝应县院进一步核查发现,金某某有智力残疾,就诊时医务人员已诊断其因暴力导致多发性击打伤,但医疗机构及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的报告义务。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县域内多数医疗机构均不知悉对此类情形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宝应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卫健委)负有监管职责却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侵害了妇女合法权益。2022年2月24日,宝应县院决定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2年3月1日,宝应县院向县卫健委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对涉案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作出相应处理,组织开展专题教育培训和考核检查;建立健全全县医疗机构受家暴妇女接诊处置强制报告工作流程;加强与相关责任单位协作配合,完善联动保护工作机制。

县卫健委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开展强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督查,对强制报告执行不力情况予以通报并约谈相关人员;开展类案研判,出台《医疗机构实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和妇女遭受家暴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工作流程》,并对全县医护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召开落实“强制报告”机制圆桌会议,协同宝应县院、妇联、公安、民政等部门,搭建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进度通报、结果汇总的工作平台,覆盖全县19家公立医疗机构、13家民营医疗机构及责任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相关责任主体履职意识,完善反家暴治理机制,宝应县院联合县监察委员会、法院、公安、卫健委、妇联等部门出台《关于在消除对妇女家暴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中加强协作的实施意见》,构建受家暴妇女权益一体化保护联盟。同时,针对在跟进监督过程中发现金某某患有智力残疾、离婚后家庭十分困难的情况,宝应县院依据《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的规定,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3000元;针对发现的因政策信息渠道闭塞导致残疾人不能及时享受国家、地方救助的问题,宝应县院与县残疾人联合会、民政等部门沟通,建议开展专项排查。促成责任部门将金某某纳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每月发放补贴148元。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需要协同共治。本案中,检察机关加强与妇联协作配合,以个案线索为突破口,通过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落实发现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妇女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的强制报告制度。针对地方反家暴治理机制“碎片化”现状,检察机关争取地方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推动建立多职能部门联动协作机制,体现了公益诉讼检察凝聚各方合力、促进系统治理的独特制度价值。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加强反家庭暴力联动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

针对个案中反映出有关部门在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惩处、协作等方面的不足,检察机关通过构建上下联动、内外协同的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格局,灵活采用磋商等办案方式,督促协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联动履职,切实保障涉家庭暴力妇女的生命健康权等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以来,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无业人员李某(化名)因索要钱财未果,多次殴打妻子马某(化名),并通过摔马某手机等方式威胁马某不许向他人求助。马某曾以报警、联系社工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求助,但有关部门未充分告知其救济途径和权利,对李某以劝解、口头警告为主。马某因长期受到李某的威胁和殴打,为躲避家暴曾与三个女儿短暂露宿街头,身心遭受较大伤害,其合法权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3月,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清城区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本案线索,经逐级请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院)同意,决定作为行政公益诉讼以事立案。省市县三级院坚持一体化办案,广东省院与省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开展座谈听取意见建议,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清远市院)制定专案推进具体方案,并指导清城区院依法开展调查。清城区院通过走访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了解到马某多次向有关部门求助,但有关部门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全面依法收集证据,权利告知不充分,联动单位未及时通报、转介、跟进,基层组织未及时排查上报,采取的制约措施力度不足。同时,清城区院通过走访法院、教育、民政、司法、妇联、公安等单位,进一步调查核实辖区内家暴案件情况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发现当地存在制发家暴告诫书、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案件数量相对偏少,在联动履行反家庭暴力惩处、服务、宣传、监督等职能方面存在堵点,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存在漏洞,以妇女为主的家暴受害人权益保障不充分等问题。

2022年7月20日,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清远市院、清城区院组织清城区法院、教育、民政、司法、妇联、公安等单位,召开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磋商座谈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代表参会并发表意见。会议明确了各参会单位的职责分工,对10项加强联动的具体举措达成共识。随后,清城区院和区妇联牵头组织公安机关、属地政府工作人员,上门听取马某诉求,共同协调处置方案。公安机关重新跟进并全面收集家暴证据,依法对施暴者予以训诫,民政部门安排社工对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清城区院联合区妇联对马某母女实施司法救助。目前,马某一家已回归平静生活,李某与其共同经营水果摊,未再发生家暴事件。

为进一步深化办案效果、建立长效机制,清远市院与市妇联签订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清城区院和区妇联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举办反家庭暴力妇女权益保障联动履职沙龙。清城区妇儿工委牵头完成了《清城区家庭暴力案件处置工作联动机制》的修订工作,搭建了法院等7个单位的联动履职信息共享平台;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出台了处置家庭暴力警情工作规范和反家庭暴力“九个一”工作方案。清城区妇联牵头各职能部门完善反家庭暴力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集预防、处置、救助为一体的家暴案件绿色通道。

【典型意义】

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群体之一。《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明确提出,对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责等侵害不特定多数妇女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本案中,针对当地反家庭暴力工作存在的“九龙治水”问题,检察机关探索通过公益诉讼以“我管”促“都管”,主动与妇联组织加强协作,共同推动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履职,促进形成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格局,营造了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妇女隐私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

针对公共场所中更衣室、卫生间等私密区域违法安装监控设备,侵犯妇女隐私权益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联席会议等方式,开展全过程、跟进式监督,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深入推进公共场所妇女隐私权益专项保护,织密织牢妇女合法权益防护网。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22年3月,浙江省嘉善县某公司在女性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女更衣室内安装监控摄像头,并通过公共大厅监控显示屏实时显示更衣画面。因监控摄像头安装在更衣室角落隐蔽处,部分女性员工就职时间较短未及发现便已离职,部分女性员工心存顾虑选择沉默,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机关在日常检查中更多关注场所公共安全。近十年间,公司数百名女性员工更衣过程被摄像头拍摄记录并在公共区域显示,严重侵犯妇女隐私权。

【调查核实和督促履职】

2022年2月,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嘉善县院)在办理杨某某涉嫌盗窃案中发现,作为证据移送的视听资料来源于嘉善某公司安装在女性员工更衣室内的视频监控。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收到线索后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公司于2013年将带有储物功能的房间用作女性员工更衣室,因员工流动性较大,出于治安安全考虑,在未事先征得女性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在该更衣室角落处安装了监控摄像头,事后亦未告知女性员工。该视频监控画面与其他开放区域的监控画面均在人流量较大的休息大厅显示屏上实时切换显示,女性更衣全过程被清晰记录,妇女隐私权持续受到侵害。另调查发现,辖区内多处公共场所均未将监控设置情况进行备案,相关职能部门对公共场所监控设备安装管理存在监管盲区。

2022年3月4日,嘉善县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公安机关、文旅部门等相关部门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5名听证员,就公共场所妇女隐私权保护中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划分、检察监督依据、如何跟进监督等问题开展讨论。听证员一致认为,在女性私密更衣场所安装监控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行政主管部门需加强常态化监管,检察机关有必要跟进监督。同日,嘉善县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辖区内公共场所中涉及个人私密活动的区域进行排查,同时建议由相关部门明确向社会公布禁止安装监控设备的场所和区域,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2022年4月29日,相关行政机关作出书面回复,表示已按照检察建议内容依法履职,拆除涉案公司违法监控摄像设备,并对县域范围内所有公共场所监控设备安装情况开展了为期两周的专项检查。6月2日,嘉善县院牵头县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县总工会、县公安局等十部门召开全县妇女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对县域内80余处公共场所妇女隐私权益保护情况开展“回头看”,发现侵犯隐私权线索2条,均及时移送行政机关查处,实现了以点带面、全面监督的效果。6月9日,嘉善县院与县妇联会签《关于建立公益诉讼配合协作机制》,构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八个方面妇女权益协作保护体系,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保护的有效衔接。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的提升,企业、商场等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的情况已十分普遍,公共场所隐私权益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关注妇女权益保护的盲点和难点,精准把握“公共安全”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平衡点,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等职能作用,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同时,注重整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多方面力量,全方位促进公共场所妇女隐私权益保护协同共治,切实增强广大妇女的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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