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目 录
1.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妇女劳动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2.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3.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妇女就业歧视行政公益诉讼案
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残疾妇女平等就业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5.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红侵犯孕产妇生育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妇女劳动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
针对用人单位未充分保障孕期、哺乳期妇女休息权益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建立协作配合机制,推动构建妇女劳动权益保障齐抓共管格局。
【基本案情】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多家超市、商场等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存在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不到位的问题,如未保障哺乳假,对怀孕、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加班、夜班;未组织定期体检,未将体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未承担全部体检费用;未制定或落实预防、制止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的制度,损害了广大妇女劳动权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6月至7月,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渭城区院)围绕损害妇女劳动权益问题,以“线上+线下”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开展社会调查,并于7月5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7月7日,渭城区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渭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渭城区人社局)、渭城区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渭城区妇联)参加,并邀请政协委员作为听证员,围绕相关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等问题进行论证,形成了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听证意见。听证会结束后,渭城区院于同日向渭城区人社局公开送达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
2022年8月底,渭城区人社局回复称,已约谈了4家涉案超市、商场,就检察建议中涉及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并提出三项具体要求:一是保障孕妇、哺乳期女职工合理休息时间,减轻工作量,禁止加班、夜班;二是落实体检规定;三是建立并公示防止职场性骚扰制度,确定专门人员处理此类纠纷。
2022年9月,渭城区院跟进监督发现,各用人单位均已经按要求整改到位,已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休哺乳假,共组织110名女职工体检,组织全体女职工学习劳动权益保障法规政策,公示了防止女性职场性骚扰制度,某超市还将性骚扰列入奖惩制度当中,对性骚扰行为制定严格的惩处规定。同时,渭城区院针对调查阶段发现的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意识淡漠等问题,制作了妇女权益保护普法宣传视频,联合渭城区人社局、区妇联开展普法宣传,辖区主要商场、超市均完善了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办案过程中,渭城区院坚持以个案办理推动综合治理,与渭城区妇联联合印发了《建立妇女权益保障协作配合机制意见》,在线索移送、司法救助等多方面达成合作意见;联合设立“渭城区妇女儿童维权服务工作站”,选聘60名街办和社区工作者作为联络员,建立起“渭城区—街道—社区”三级全覆盖的妇女权益保障网格化管理机制。该机制建立以来,已接待来信来访妇女120余人,救助符合条件的妇女28人,发放救助金15万余元。
【典型意义】
劳动权益是一项重要的妇女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本案中,检察机关以社会调查为基础,以公开听证为切入点,通过办案促进溯源治理,以“我管”促“都管”,推动形成检察监督、行政执法、妇联组织、用人单位等四方联合保障妇女劳动权益的合力,着力解决身边被漠视的妇女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
针对企业未依法保障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强化与妇联协作配合,充分发挥“益心为公”志愿者作用,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设立妇女权益维权站、开展司法救助、建立长效机制等方式,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域内四家大型超市聘用女职工比例高达93%,存在着未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未按规定对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女职工给付3倍工资、未在三八妇女节给女职工放假半天、违规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值夜班等行为,侵害了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调查与督促履职】
2022年年初,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纳雍县院)与纳雍县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纳雍县妇联)联合开展“妇女合法权益保护”专项监督活动,发现该案线索,并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向妇联具有专业背景的“益心为公”志愿者进行咨询,通过现场走访、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查明纳雍县域内四家大型超市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纳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纳雍县人社局)未依法履职,导致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遂向纳雍县人社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纳雍县人社局全面履行监管职责,针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整治,并对辖区内女性劳动者集中的用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纳雍县人社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督促涉案的四家超市依法缴纳女职工社会保险共计15.6万元;对节假日加班女职工补发工资共计7300元,并发放价值4600元的慰问品;禁止超市违规安排孕妇、哺乳期女职工加班、值夜班。通过排查,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侵犯妇女权益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强化对妇女用工企业的监督管理。
2022年5月24日,纳雍县院联合县妇联、县人社局对全县30余家重点妇女用工企业开展法治宣传。6月8日,纳雍县人社局组织涉案的四家超市召开集体约谈会,并邀请纳雍县院现场开展法律培训,促进企业依法用工。办案过程中,为进一步推进妇女权益保护,纳雍县院与纳雍县妇联会签《关注困难妇女群众,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机制,就搭建救助平台、关爱困难妇女群体等工作达成共识,结合正在开展的“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为涉案超市病困女职工李某某申请司法救助金1万元;与纳雍县人社局共同建立妇女维权工作站,设置并公告妇女维权电话,开设妇女权益保护“绿色通道”。维权站成立至今,已收到侵害妇女权益线索30余件,涉及妇女51人,欠薪总额55.9万元,目前已解决14件,涉及妇女21人,涉及金额共计34.2万元。
2022年8月11日,纳雍县院邀请纳雍县妇联“益心为公”志愿者、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共同到涉案四家超市持续跟进“回头看”,并对案件办理成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全面履职,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建议对该案依法终结。检察机关经审查,于2022年8月12日对该案依法终结。
【典型意义】
妇女依法享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是妇女实现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权益的基础。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保障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的行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加强与妇联的协作配合,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切实整改,并联合建立妇女权益保护“绿色通道”,以个案推动完善长效机制,促进溯源治理。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妇女就业歧视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
针对网络招聘服务平台违规发布歧视女性招聘信息的问题,检察机关以反就业歧视为切入点,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相关用人单位进行监管,对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审核机制督促整改,推动溯源治理,切实维护妇女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北京市海淀区部分用人单位在网络招聘服务平台上发布含有“男士优先”“限男性”等性别歧视性内容的网络招聘信息,海淀区某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提供网络招聘服务平台为服务方式,在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含有性别歧视性内容的网络招聘信息进行平台发布,未尽到审核义务。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妇女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京铁检院)开展“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平等就业”专项活动,依托构建的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就业歧视公益诉讼线索发现模型,对北京各大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开展大数据筛查,发现海淀区4家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平面设计学徒、现场代表、客服经理等工作岗位时,岗位要求中存在“男士优先”“限男性”等性别歧视性内容,于2022年4月6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进一步调查发现,在海淀区某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运营的大型网络招聘服务平台上,有13家外省市用人单位存在发布性别歧视网络招聘信息的违法行为。北京铁检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淀区人社局)负有监管职责。2022年4月20日,北京铁检院与海淀区人社局召开座谈会并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行政机关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及未尽审核义务的网络招聘服务平台依法查处,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监管机制,加大对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网络招聘服务的监管力度。
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积极开展整改工作:一是对4家用人单位逐一核查,督促用人单位对发布的网络招聘信息进行修改,删除性别歧视性岗位要求;二是督促涉案的某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其发布在网络招聘服务平台上的网络招聘信息自行全面筛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信息,并对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阶段开展三轮检查,确保该机构在平台发布的169家企业的网络招聘信息合法,全面整改到位;三是在辖区内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规范经营自查行动和“以案释法”法规宣讲活动,切实保障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化、专业化经营;四是通过督促机构自查自改和“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对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常态化监管。
收到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后,北京铁检院积极开展跟进监督,通过网上核实行政机关履职情况,确认相关违法情形已经消除,社会公益已得到有效维护。2022年7月,北京铁检院与海淀区人社局召开座谈会,就检察建议整改、后续监管等情况深入交流,进一步凝聚共识,共同促进妇女就业、维护社会公益。
【典型意义】
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是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必然要求。随着网络招聘模式的逐渐普及,妇女就业歧视的违法行为更趋隐蔽,给行政机关监管、妇女就业维权带来一定困难。本案中,检察机关从网络招聘服务平台的监管盲区入手,依托大数据筛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激发行政机关监督执法主动性,规范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审核管理职责,有效避免歧视性招聘信息的发布,拓宽妇女就业渠道,注重溯源治理,推动形成妇女权益保护合力,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残疾妇女平等就业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
针对辖区内企业残疾人招聘涉嫌性别歧视问题,检察机关借助“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力量,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精准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纠正整改,共同维护残疾妇女的平等就业权。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上海市松江区的上海某置业公司、上海某园林公司在面向全区残疾人推出的就业招聘中对岗位性别进行了限定,限招男性,然而岗位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未充分保障残疾妇女平等就业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5月,一名“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松江区院)反映,近期本区残疾人线上专场招聘中,部分招聘岗位指向性明显,涉嫌性别歧视。松江区院迅速研判并调查核实,发现该招聘活动系2022年松江区国有企业招录残疾人线上专场招聘,旨在帮扶残疾人就业。招聘启事中有企业岗位设定性别限制,岗位信息显示:上海某置业公司招聘招标审价员1人,性别男,岗位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品行端正;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理工类相关或相近专业;具有5年以上招标审价工作经验。上海某园林公司招聘绿化修剪工1人,性别男,岗位要求是熟悉园艺修剪,能够适当从事体力劳动。松江区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岗位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却限招男性,侵害残疾妇女平等就业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22年5月30日,松江区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
2022年6月8日,松江区院举行线上公开听证会,邀请区人社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区残联)、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及用人单位代表共同参与听证,就公益侵害事实、如何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等问题开展探讨并取得共识,一致认为涉案企业积极落实帮扶残疾人群体就业值得肯定,但在招聘岗位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仅限招录男性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未充分保障残疾妇女平等就业权。听证会结束后,松江区院依法向区人社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保障残疾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定监管职责,并协同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规范辖区内企业单位招聘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同时,松江区院向区国资委、区残疾人就业促进指导中心分别制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区国有企业招聘工作的提示函》《关于进一步优化辖区残疾人就业指导工作的提示函》,提示规范招聘信息征集、发布流程管理,凝聚多部门工作保护合力。
各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或提示函后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整改。区人社局回函表示,已第一时间约谈涉案企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就规范辖区内企业单位的招聘工作进行了整体部署;区国资委回函表示,已删除原招聘链接并重新制作后予以发布;区残疾人就业促进指导中心回函表示,已向各街镇残联下发通知,取消性别限制,延长报名时间,同时优化招聘工作流程与机制,截至目前已有残疾女性报名。
收到回函后,松江区院通过线下上门走访、线上调查核实等方式进行跟进监督,确认了相关整改事实,社会公共利益得到维护。同时,为进一步做好溯源治理,松江区院与区妇女联合会建立工作机制,全方位保护残疾妇女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国家高度关注残疾人就业,2022年全国助残日主题就是“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围绕残疾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开展公益诉讼,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及时纠正违法招聘行为、消除就业歧视。既立足残疾人弱势群体保护,也着眼妇女平等就业权保障。同时,坚持以“我管”促“都管”,注重拓展办案效果,分别向相关部门发出工作提示函,督促其进一步优化就业招聘工作机制,形成多元主体协同保护残疾妇女合法权益的治理格局。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红侵犯孕产妇生育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要旨】
针对孕产妇生育信息被泄露、滥用的行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并建立公益损害赔偿款财政专用账户托管机制,全方位保护公民个人健康生理信息。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王某红利用自己在江苏省滨海县某镇中心卫生院的工作便利,为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等生育信息计25124条。上述信息被转售给当地母婴店和儿童摄影馆,用于定向推销母婴产品、新生儿照相等产品或服务。王某红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3200元。
【调查和诉讼】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滨海县院)在履职中发现本案线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并围绕被泄露信息是否属于健康生理信息、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等问题进行重点调查。此案发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检察机关就管辖权、赔偿数额、公益赔偿金使用等问题加强研究,与相关部门形成“刑事处罚+民事赔偿”同步处理的共识。同年4月15日,滨海县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妇女代表等作为听证员,就如何保护妇女儿童个人信息、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等开展广泛讨论。听证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应主动履职,提起公益诉讼,最大程度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021年4月22日,滨海县院向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王某红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判令王某红承担民事赔偿金33200元,并在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11月2日,法院以王某红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判决王某红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三千二百元,并在本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同时,滨海县院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出台《关于加强公益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公益损害赔偿款财政专用账户托管机制,专设财政代管账户,并就利用公益损害赔偿金开展保护妇女儿童公益活动达成一致意见。目前,损害赔偿金已执行到位并存入财政代管账户。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医疗机构存在泄漏公民个人信息隐患问题,滨海县院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卫健委)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现有的孕产妇信息泄露隐患,从制度建立、设备更新、人员管理等方面完善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机制。收到检察建议后,县卫健委立即召开全县医疗机构警示教育大会,签订信息安全保密责任状,建立孕产妇、新生儿信息专人保管、“双人双密”的保护制度。
【典型意义】
孕产妇生育信息属于个人健康生理信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护的有重要价值的公民个人信息。生育信息数据庞大,一旦泄露易引发针对妇女的电信诈骗、定向促销、人身骚扰等多种关联违法犯罪活动,给相关家庭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本案中,检察机关在通过刑事检察从严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同时,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相关行业领域整治,设立公益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构建多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共同维护孕产妇生育信息安全。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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