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4日-10月13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入库参考案例共20件,其中民事4件,刑事12件,行政1件,执行2件,国家赔偿1件。具体如下:
民 事
1.段某鹏诉高某辉委托合同纠纷案——非法请托人要求返还“请托费”的正当性审查
入库编号:2025-08-2-119-001
裁判要旨:保险消费者退保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合法维权。受托人收取“请托费”,企图通过非正常途径帮助保险消费者达到全额退款目的的行为,扰乱了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赖某勇诉郭某宏、赣州康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及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民刑交叉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入库编号:2025-16-2-103-004
裁判要旨:对于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受害人就同一事实以刑事被告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债权人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已作出裁判并执行完毕,或者债务人已偿还债务后,同一法律事实构成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发的,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则上不再重新作出处理。
民间借贷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属于集资诈骗犯罪一部分的,因集资诈骗犯罪违反法律关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禁止经营等强制性规定,危害金融安全,借款合同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借款合同无效的,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应当认定无效。受害人起诉不涉及集资诈骗犯罪的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下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判。
3.云南某坤磷化工有限公司诉中国某银行上海某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内未行使票据权利,依法对受有额外利益的行为人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入库编号:2025-08-2-345-001
裁判要旨:票据行为系无因行为,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根据票据记载的内容确定,持票行为本身就表明了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合法性,持票人就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举证责任,除非票据债务人能够提供证据,初步证明持票人系非法或恶意取得票据。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具有填补性的补偿权,持票人因故未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行使票据权利,基于民事权利和利益的平衡,可以依法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等取得额外利益的行为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此为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4.刘某妤诉刘某勇、周某容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子女请求分割其与父母共同购置的父母名下唯一住房,不得损害父母的居住权益
入库编号:2025-16-2-054-001
裁判要旨: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购买唯一住房并登记为按份共有,子女对该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份额超出其出资份额的部分,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父母子女发生纠纷后,子女请求分割前述房屋以直接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权,损害父母居住、安宁生活权益,有违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刑事
1.黄某受贿案——“旋转门”型受贿犯罪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5-03-1-404-007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前以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后到请托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工作,领取的“薪资报酬”超出工作岗位合理标准,且与其离职前以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行为之间具有实质关联的,应当以受贿罪论处,超出合理标准的“薪资报酬”部分应当认定为受贿金额。
2.万某同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电话通知到案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5-03-1-404-006
裁判要旨:认定自首中自动投案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职务犯罪案件中,办案机关已经掌握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并实施抓捕,在行为人对抓捕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所在单位以其他事由电话通知其到达指定地点并被抓获的,因欠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一般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3.薛某投放危险物质案——在他人房门等涉及公共区域的地点泼洒氢氟酸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5-05-1-016-001
裁判要旨:出于报复等动机,在特定对象房门、门口等处投放具有剧毒性、强腐蚀性和挥发性的危险化学品,除危及特定对象的生命、健康外,还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4.黄某等非法经营准许撤回起诉案——成品油市场管理制度改革背景下无证经营成品油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入库编号:2025-03-1-169-004
裁判要旨:行为人实施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行为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格审批而未取得,但在案发时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明确取消相应资格审批要求,成品油不再属于限制买卖物品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5.牛某忠等三人盗掘古墓葬案——盗掘古墓葬罪中“多次盗掘”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5-05-1-323-001
裁判要旨:审理盗掘古墓葬犯罪案件,应特别注意对加重处罚量刑情节的审查与判断。行为人在短期内连续盗掘多处古墓葬的,不能仅以被盗古墓葬的数量和实施犯罪的间隔时间机械认定盗掘的次数,而应结合行为人的犯罪意图,重点查明实施犯罪的时空特征和被盗古墓葬之间的关联关系。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短期内连续盗掘同一墓葬区内多座具有相同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的,宜认定为一次盗掘,而非多次盗掘。
6.张甲等人非法经营案——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中营利目的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5-03-1-169-003
裁判要旨:以营利为目的是非法经营罪的主观要件之一。营利目的意味着行为人有意图通过非法经营获取一定利益回报之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在非法经营中最终获利,以及营利是否达到预期等,不影响主观上营利目的的认定。
7.林某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为他人解封QQ号行为的性质认定
入库编号:2025-04-1-207-002
裁判要旨: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号码、头像照片、3D人脸动态图等公民个人信息,为他人解封QQ号,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8.莫某运输毒品案——运输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审查认定
入库编号:2025-06-1-356-003
裁判要旨:运输毒品案件中,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中的“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行为人采用高度隐蔽方式携带、运输物品,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从所运物品中查获毒品后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无证据证明其确属被蒙骗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运输,依法以运输毒品罪论处。
9.尹某林诈骗案——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入库编号:2025-04-1-222-003
裁判要旨: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具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身份。对保险诈骗罪中的“受益人”应作与保险法上的“受益人”一致的解释。被告人没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身份,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正犯。
保险诈骗案件中,无身份者单独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理赔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
10.黄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以假冒边民互市方式进口货物的性质认定
入库编号:2025-06-1-085-001
裁判要旨:明知不符合边民互市贸易政策,仍将应当按一般贸易方式缴税进口的普通货物“化整为零”,伪报贸易性质,假借边民互市贸易之名委托他人报关入境,偷逃应缴税款,符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11.万某园等非法经营案——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变相买卖外汇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5-18-1-085-001
裁判要旨: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的价值转换的,属于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实施上述变相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2.覃某清、黄某莉、谭某梅职务侵占案——村民小组工作人员非法占有村集体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入库编号:2025-05-1-226-003
裁判要旨:村集体对外出租集体所有的商铺时,对收取的商铺水电费,享有合法的占有权和支配权。在向水务、电力运营商支付后,结余款项属于村集体财产,行为人若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瓜分、占有该款项且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村集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以村集体为名义的对外来往活动中,虚构交易环节或隐瞒真实情况,以抬高交易成本,获取并私分交易差额且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在上述行为中,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的目的只是为了赚取其中差价,在交易过程中,合同相对方对整体合同自愿认可并积极履行,有别于“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而成功骗取他人财物”“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而成功骗取他人财物”等情形,不构成诈骗罪。
行政
启东市某星种子有限公司诉启东市农业农村局、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行政机关就违法销售未经强制性品种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行为予以罚款的,对罚款数额是否合理应如何认定
入库编号:2025-12-3-001-013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就违法销售未经强制性品种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行为予以罚款,行政相对人以处罚过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简单根据罚款数额与违法销售额是否悬殊判定罚款数额的合理性,而应综合考虑违法销售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包括行政相对人有无违法前科,准确判断罚款数额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执 行
1.重庆某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某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涉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的执行行为异议审查中,可以对和解协议内容和履行情况参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实质性审查
入库编号:2025-17-5-201-005
裁判要旨:涉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的执行行为异议审查中,人民法院可以对和解协议内容及其履行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当事人对和解协议的条文理解有争议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等对于民事合同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2.湖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湖支行与毛某执行监督案——抵押权人自愿解除部分抵押物的抵押权,不影响其对剩余抵押物在执行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入库编号:2025-17-5-203-002
裁判要旨:抵押权人自愿解除部分抵押物的抵押权,不影响其对剩余抵押物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抵押物变现未果后,如抵押权人明确表示愿意接受抵押物以抵偿债务,执行法院不得将抵押物另行抵偿给其他普通债权人。
国家赔偿
某思公司申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违法采取执行措施赔偿案——在公证债权文书被判不予执行之前,法院已依法实施的执行行为不属于错误执行
入库编号:2025-15-4-270-002
裁判要旨:执行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该生效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法院在该文书被撤销、变更前已依法实施的执行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错误执行行为。被执行人据此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