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三门青蟹色泽光亮呈青蓝色,壳薄螯大,肉质细嫩,系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因“三门青蟹”知名度高,市面上有不少商贩假冒该品牌销售青蟹。近期,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三门青蟹”商标侵权案件,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2万元。
原告三门青蟹服务中心诉称,乾隆年间三门县地区便已开始养殖青蟹,至今已有数百年历史。三门青蟹以“壳薄、膏黄、肉嫩、味美”而著称,被誉为“海中黄金,蟹中臻品”。2022年6月,被告某公司在未征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网店使用“三门青蟹”标识对外宣传销售青蟹产品,牟取不正当利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其销售产品标题为“青蟹 三门”,并非“三门青蟹”,且搜索“三门青蟹”关键词指向被告店铺系平台推广所为,非公司操作。此外,2023年3月1日起,公司销售的青蟹均由三门县某青蟹经营部供货。综上,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三门青蟹服务中心系“三门青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被告店铺中的涉诉商品链接标题含“青蟹 三门特大膏蟹”等字样,被告自认2023年前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是从广东代发的货,不是产自三门的青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产品链接的商品标题使用了“青蟹三门特大膏蟹”等字样,目的具有彰显该商品原产地及特定品质的作用,属于对商标的使用行为。上述字样与原告享有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的文字内容、读音、文义等近似,结合“三门青蟹”商标知名度,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被告在2023 年之后才在三门县某青蟹经营部购买三门青蟹,之前被告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取的实际利益,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情节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万元。
法官提醒:地理标志是指标示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产品标志,不能随意使用。广大生产经营者应当合规、合法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要尊重知识产权,切不可为提高产品知名度、销售量而乱“搭便车”。
来源: 江苏法院网 作者: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卞笑笑 梁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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