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诬陷法院工作人员经教育仍不悔改,两男子被处以拘留罚款

日期:2023-11-06 浏览:708

司法权威不容侵犯。依法参加诉讼活动,维护法律尊严及司法权威,共同构建良好司法秩序,是每一位参与诉讼的公民应尽的义务。

10月31日,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对何某、陈某网络诽谤、诬陷法院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分别作出拘留、罚款的处罚决定。

据了解,10月25日下午,陈某作为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到清江浦区法院参加庭审时,委托其家住外市的朋友何某作为代理人参加庭审。法庭审查发现何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委托代理条件,不具备本案代理资格,当庭释明要求其离开原告席,陈某、何某拒不听从审判长要求,阻挠庭审正常进行,后何某被法警强制带离法庭。法庭询问陈某是否需要另行委托代理人,如需要可以另行安排开庭时间。陈某明确表示不需要,后庭审继续进行。庭审结束后,陈某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

离开法院后,何某、陈某分别多次在快手、抖音等平台,发布“审判长以公民作为代理人不合法为由,指使法警将我带到监控盲区殴打”“将我委托的代理人拖到监控盲区殴打”“法官庭审笔录造假”等内容。清江浦区法院迅速成立调查组,经过调阅法警的完整执法记录仪录像和院内安保监控录像后,发现两人在网上发布的内容不属实。

10月31日上午,清江浦区法院调查组将何某、陈某约至法院,向其出示当天的完整执法记录仪录像,以及何某现场指认的被殴打场所监控录像,明确告知两人在网上发布的内容完全不属实,并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告知陈某作为原告如对法院工作人员不满,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不能罔顾事实在网络诽谤、诬陷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经过近4小时的解释教育,何某、陈某仍不知错悔改。

清江浦区法院认为,何某、陈某二人的行为,严重妨害行政诉讼的正常进行,构成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诽谤、诬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何某处以拘留十日、罚款五千元,对陈某处以拘留七日、罚款四千元。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在网络上侮辱、诽谤、威胁法院审判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坚决予以打击。

 

来源: 江苏法院网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王淑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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