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美容合同纠纷案,认定原告在被告美容美发店进行按摩拔罐后回家五小时后突发腹膜血肿并失血性休克,被告在提供服务中其从业人员对原告的身体状况缺乏了解,盲目为其进行超执业资格的理疗服务,被告存在服务合同履行过错及违约的情形,判令被告承担12%的赔偿责任。
琴琴美容美发店系被告殷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18年6月设立,2021年12月28日注销),核定经营范围生活美容、理发服务。2020年4月起,被告经营的美容美发店为原告建档提供相应的消费服务(包括购买其推销的美容产品,为其护理按摩拔罐减肥等),原告刷卡预充值后消费相应的服务。
2021年9月13日下午二点左右,原告到被告开办经营的美容美发店进行理疗服务。原告先进行泡澡,后有服务员帮其按摩刷体(肚子和后背),原告当时感觉不舒服,自述肚子疼想吐,觉得按太重了。下午五点左右,原告离店回家。当天晚上十点半左右,原告由亲属陪同到医院就诊治疗,住院至10月15日,共花费医疗费11万余元。出院后,原告认为被告服务的操作不当导致其身体受伤,在与被告协商赔偿不成后,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予以赔偿。
审理中,关于原告的病情与被告服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原告申请进行法医鉴定。经鉴定后认为,原告王某出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腹膜后血肿,高血压,脑梗死个人史”,腹膜后血肿是腰腹部受到伤害后的常见的并发症,王某腹膜血肿、失血性休克诊断明确,主要系自身因素所致,但不排除被告的服务(按摩、拔火罐等)对其发生起着一定的诱发作用。参照《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相关规定,建议被告服务(按摩、拔火罐等)的参与度为5-15%。另外被告未能提供其服务人员的从业技术资格证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到被告开办的美容美发店接受服务,双方之间构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开办美容美发店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理发服务,但被告方的从业人员并不具备进行拔罐按摩项目等执业服务证书及相关的工作经验。现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存在服务合同履行过错及违约的情形,被告从业人员对原告的身体状况缺乏了解,盲目为其进行超执业资格的理疗服务,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与其违约行为原因力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而原告对自身身体状况应当知道且负有注意义务,自身认识不足,到不具有执业服务证书及相关工作经验的美容美发店购买产品及接受拔罐、按摩等服务项目,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案件的因果关系及双方的过错责任,确定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费损失承担12%的赔偿责任。殷某作为美容美发店的经营者,现店铺被注销,在法律上是适格的赔偿主体,遂判决被告殷某赔偿原告王某因服务合同违约造成的医疗费等损失1万余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 江苏法院网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赵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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