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要求售房者和中介赔偿损失,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日期:2023-09-20 浏览:800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周某夫妇通过常熟某中介公司向李某夫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周某夫妇支付购房款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案涉房屋产权变更为周某夫妇所有。周某夫妇入住后,从物业处听到工作人员陈述,周某夫妇所购买的房屋曾在三年前发生过火灾。周某夫妇多方打听后,证实其所购买的房屋确实发生过火灾。周某夫妇认为案涉房屋发生火灾,对于周某夫妇是否购买该房屋具有决定性因素,但是李某夫妇并未将火灾事实告知周某夫妇,导致周某夫妇产生错误认识,故周某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夫妇及中介赔偿20余万元。

被告李某夫妇辩称,案涉房屋未发生房屋墙面或者地坪有过火的情况。原告方在中介方的引领下对该房屋内外以及房间、客厅、厨房间、卫生间都进行了查看,在没有异议后,双方进行议价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看房的时候被告方对原告方提出的异议都进行了答复和告知。被告李某夫妇无居间合同第6条约定的违约情节,不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中介公司辩称,对发生火灾的事情不知晓,被告李某夫妇并未告知中介公司案涉房屋曾发生过火灾。

常熟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消防部门调取了《火灾事故认定书》及现场照片,查实火灾造成房屋东北侧卧室室内装修受损,内墙体抹灰层大部分脱落,客厅、厨房被烟熏。案涉房屋由被告中介公司员工录入网上销售系统,该员工系被告李某夫妇的干妹妹,其知晓案涉房屋曾发生过火灾。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被告李某夫妇明知房屋发生过火灾,却在交易过程中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被告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产交易中介,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法院综合考虑火灾过火范围、房屋受损情况、房屋价值、原告方相应审慎注意义务,被告李某夫妇,被告中介公司各自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被告李某夫妇赔偿原告40000元,由被告中介公司赔偿原告15000元。

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各方均未上诉,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方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

法官提醒:

售房者在出售房屋时,应如实告知中介及购房者房屋的真实状况,如房屋的共有人信息、房屋内是否发生过意外事件、房屋对应的学区名额是否使用等信息。中介方在促成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应当全面了解在售房屋的真实交易信息,并如实告知购房者。购房者在拟购买房屋时,应实地查看房屋,向中介及售房者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必要时,可向房屋所在的小区物业或者周边居民了解拟购买房屋的真实情况,避免因为信息差,出现判断失误。

 

来源: 江苏法院网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蒋玉凤 

特别提示: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或者“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网站观点,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5号君临国际2幢20楼(地铁1号线珠江路站1号出口、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东侧) Copyright ©2021 江苏天弈成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5-522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