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文化源远流长、中华文明博大精深,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
立文化之根,铸精神之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司法案例研究基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定期编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第七批江苏法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涉及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帮百姓解锁救命钱、推崇求职者诚信应聘等紧系人民生活、关乎群众利益的问题,寄望通过解读案例背后的文化价值,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合,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目 录
案例一:
老人垂危急等救命钱,法官急人之难解民忧
案例二:
捏造夫妻共同债务起诉,涉嫌虚假诉讼需担责
案例三:
求职应聘应诚信,学历造假被辞退
案例四:
政府采购印章刻制服务,造成不正当竞争被判无效
案例五:
事实抚养教育二十载,起诉补偿抚养费获支持
案例六:
邻居门前烧纸钱,违善背俗要道歉
案例七:
随母姓集体收入分配受阻,村规民约因违法被判撤销
案例八:
情侣分手暴力纠缠需惩治,违反人身保护令遭拘留
案例一:
老人垂危急等救命钱,法官急人之难解民忧
【裁判事项】
李某年逾七旬,因急症致生命垂危,陷入无意识状态,在医院重症监护室接受救治,需要大笔治疗费用。老伴孟某持李某银行卡取现过程中,因多次错输密码导致账户被锁。孟某向银行申请办理账户解锁事宜,被告知账户解锁如由家属代办,须经法院认定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明确代办人为指定监护人。孟某遂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认为,根据医院病程记录中记载的患者诊疗过程及法官现场调查时掌握的患者状态,确认李某处于昏迷状态,可不必经过鉴定程序,认定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负责日常照顾李某的孟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愿意担任李某监护人,故指定孟某为监护人。法院从接待当事人到作出司法裁判全程仅用2小时。
【案例价值】
“礼有经,亦有权。”处事视情应势而变,济苦怜贫应随方就圆。急群众所急、解百姓之忧等理念不仅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美德,也是新时代坚持能动司法工作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是法官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但不能因此陷入机械办案的思想桎梏。以人民为中心、善意文明的基本理念应贯彻司法全过程。本案中,法官在遵守刚性规定的前提下,以解百姓之忧为己任,仅用2小时就作出了司法裁判,帮助老人领取到了救命钱,兼顾了公正与效率,做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力彰显了司法为民的价值追求。
(案例来源: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案例二:
捏造夫妻共同债务起诉,涉嫌虚假诉讼需担责
【裁判事项】
夏某与马某原是夫妻,因关系恶化,夏某为了在离婚后多获得财产,便与其姐姐合意共同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资料,捏造夏某向姐姐借款5900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夏某与马某离婚后,夏某姐姐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共同归还借款。法院认为,夏某与其姐姐恶意串通、虚构借贷事实,企图通过诉讼损害马某合法权益,构成了虚假诉讼,遂依法判决驳回夏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
道德为立身之本,自私自利之心,是立人达人之障。心性不正、贪不义之财不仅失德,更是违法。人民法院保护的是当事人正当合法的诉讼权利,而夏某为了多获利动歪心思,恶意串通姐姐提起虚假诉讼,最终输了官司,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追责。本案裁判弘扬了“道德当身,故不以物惑”的优秀传统文化,告诫人们要正派为人。
(案例来源:涟水县人民法院)
案例三:
求职应聘应诚信,学历造假被辞退
【裁判事项】
王某向某公司求职,其在提交的个人简历等求职材料中谎称毕业于某名牌大学,虚构具有本科学历。王某被公司录用后,公司与其签订协议约定,如发现王某提供的个人文件或信息虚假,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协议,无需支付任何补偿。此外,王某还在其他场合多次签字承诺个人资料真实及自愿承担隐瞒的后果。试用期间因王某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学历证书,公司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不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认为,王某未能如实、及时提供学历证书,其行为违反了与公司的约定,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
【案例价值】
“诚之者,人之道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视诚信为做人行事之本,认为“人之操履无若诚实”。讲诚信者,遍行天下;失信者则寸步难行。当今社会就业竞争日益激烈,诚信应是所有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应聘者在求职路上可能会经历各种考试,诚信这道考题贯穿整个职业生涯,一招不慎,满盘皆输。造假学历以提升竞争力本就是投机取巧之举,虽可能换来短暂的工作机会,但最终还是要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买单”。本案判决告诫求职者要树立诚信求职的意识,扣好职场第一粒“扣子”。
(案例来源: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案例四:
政府采购印章刻制服务,造成不正当竞争被判无效
【裁判事项】
某市行政审批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印章刻制服务,安排中标的三家单位进驻政务服务大厅,为新开办企业刻制印章。某刻章服务部诉至法院,认为此措施导致未中标单位的印章刻制业务量大量减少,损害其公平竞争权和经营自主权,在客观上造成行业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确认被诉政府采购合同无效。法院认为,政府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印章刻制服务无可厚非,但通过政府采购合同的方式,将印章刻制的交易机会赋予特定单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某刻章服务部以及其他潜在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事实上造成隐形垄断和限制、排除市场竞争,依法判决确认政府采购合同无效。
【案例价值】
“公正无私,一言而万民齐。”中华民族历来崇尚公正,在平等保护个体利益的基础上,调整多元价值冲突,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印章虽小,事关重大。优化营商环境需要系统思维和法律思维,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避免顾此失彼,因小失大。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合理,让公平正义可感可知。该地政府采购刻章服务本是为了减轻新开办企业负担,却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扰乱了行业健康发展。本案判决维护了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案例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五:
事实抚养教育二十载,起诉补偿抚养费获支持
【裁判事项】
小林母亲在小林不满1岁时与老林开始共同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小林7岁时,母亲去向不明。老林独自抚养小林至其完成学业,但未办理收养手续。小林参加工作之初,每月给付老林生活费,之后双方关系恶化,小林既不给付生活费,也不回家探望。老林丧失劳动能力,经济困难,起诉要求小林补偿抚养费。法院认为,双方形成事实抚养教育关系,小林成年后,应对老林予以照顾帮助。现小林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赡养探望义务, 法院依法判决小林补偿抚养费用。
【案例价值】
“生身之恩大于人,养育之恩大于天。”亲情不只与“生”俱来,老林与小林虽无血缘之亲,但养育之恩不容抹灭。对抚养者予以补偿,既是法定义务,也是道德要求。本案判决跳出“唯血缘论”的认知框架,依法认定双方构成事实抚养关系,判决补偿抚养费,弘扬了中华民族养老育幼的社会风尚。
(案例来源: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案例六:
邻居门前烧纸钱,违善背俗要道歉
【裁判事项】
郑甲、郑乙是同村村民,双方早年因做生意产生矛盾。2020年除夕,郑乙到郑甲房屋门前焚烧纸钱,郑甲未予理会。2021年除夕,郑乙再次到郑甲房屋门前烧纸钱,致使郑甲房屋院墙附近绿化草皮点燃起火。郑甲诉至法院,要求郑乙赔礼道歉。法院认为,郑乙的行为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还有违公序良俗,一定程度上给郑甲造成了精神困扰,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郑乙通过在村委会公告栏张贴告示的方式向郑甲赔礼道歉。
【案例价值】
“以贤待人,未有不得人者也,君子莫大乎与人为善。”烧纸祭奠属于民间流传经久的纪念先人的风俗习惯。出于报复心态,恶意在邻居家门前焚烧纸钱,既给他人精神带来一定痛苦,也严重违背善良风俗,破坏邻里和睦的社会氛围,更易引发火灾,威胁到周边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该案判决对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并根据侵权行为的负面影响范围、当地人际交往习惯等,确定侵权人的赔礼道歉方式,充分回应了人格利益的保护需求。
(案例来源:新沂市人民法院)
案例七:
随母姓集体收入分配受阻,村规民约因违法被判撤销
【裁判事项】
未成年人小光随母亲姓,落户于其父亲所在村组。该村组作出的集体收入分配方案规定,未成年人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参与分配:一是拥有本组户籍且与户主登记在同一户口本上;二是随家庭户主姓。因小光随母亲姓,该村组拒绝小光参与村集体收入分配。小光父亲与村组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小光是未成年人,其随母亲姓符合法律规定,未违反公序良俗,分配方案的相关内容剥夺了小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财产分配、收益权,故判决撤销涉案分配方案的违法条款,支持小光获得村组集体经济收益。
【案例价值】
“求治之道,莫先于正风俗。”运用村规民约引导善俗、端正民风,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实现乡村良序善治的重要手段。村民自治是实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途径,成为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基层治理的有力手段,但是村民自治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本案判决否定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效力,以法治之力破除陈规陋习,推进乡村治理规范文明。
(案例来源:金湖县人民法院)
案例八:
情侣分手暴力纠缠需惩治,违反人身保护令遭拘留
【裁判事项】
恋爱期间小美发现男友小明情绪易怒,争吵时甚至动手打人。小美提出分手后,小明以激烈甚至暴力的手段纠缠小美。小美换了住所及工作也无济于事,长期生活在恐惧之中,便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收到人身保护令仅一周,小明就无视禁令骚扰小美。小美至法院寻求帮助。法院认为,小明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人身保护令,依法对小明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将小明押解至拘留所。
【案例价值】
“令必行,禁必止。”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即提倡法律是行为规范,必须人人遵守,一旦做了法律明令禁止的事情,会受到惩罚。人身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2023年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人身保护令的适用阶段延展至包括恋爱、交友、终止恋爱关系后及离婚之后等时期,更为周延地保护了妇女权益。爱是尊重和接纳,并非控制和索取,更不是无视司法裁判的暴力纠缠。“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法院依法惩治故意违反人身保护令的行为人,保护了当事人人身安全,让违反禁令者付出了代价。
(案例来源: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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