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第二批)(一)

日期:2023-06-28 浏览:834

1.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非法采矿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江西省萍乡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

3.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

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督促治理洪水沉积砂及灾毁地复耕行政公益诉讼案

5.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矿产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1.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非法采矿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矿? 生物多样性? 同步修复? 鉴定与专家意见

【要旨】

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公益诉讼与关联刑事案件协同推进,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赔偿情况作为刑事案件量刑参考。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借助专家力量进行论证,在明确具有损害事实但无法量化评估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结合案件情况,根据专家意见对损害结果提出酌定意见向法院起诉。

【基本案情】

南京老山林场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南临长江,北枕滁河,生物资源丰富,具有重要生态价值。2015至2016年期间,王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炮头机、挖掘机等机械在老山林场原老宕口内非法开采泥灰岩、泥页岩等矿产资源78147吨。2017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某利用在南京市浦口区北沿山大道施工,在施工红线外非法开采灰岩、泥灰岩、泥页岩等矿产资源89368.7吨。

【调查和诉讼】

2019年9月,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浦口区院)在办理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立即立案审查。后因考虑该案社会影响较大,遂将线索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京市院)办理。

南京市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委托鉴定机构就非法采矿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2020年3月鉴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认为生态环境损害包含生态资源经济损失、生态系统功能影响的经济损失、修复期间生物多样性价值损失三部分。南京市院邀请生物多样性领域专家对鉴定意见进行论证,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报告较为科学,但未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影响进行评价。南京市院遂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补充评估。同年5月,鉴定机构出具补充意见,增加了对鸟类生态价值损失的评估,认为非法采矿行为对哺乳动物栖息地造成损害的事实存在,但因无相关研究依据,无法量化。南京市院认为损害客观存在,即综合考虑该区域植被覆盖率、所在位置以及人类活动对区域影响等因素,酌情按照其他生态环境损失总和的1%量化损害。

2020年9月10日,南京市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赔偿矿山及植被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共计1893112元,支付损害评估事务性费用400000元。检察机关在实地勘查时了解到,属地政府已根据自然资源部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要求对涉案两地开展修复工作,考虑到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可与已开展的修复工作相融合,南京市院在庭审中提出了具体修复方案,建议法院在判决时直接明确生态环境赔偿金用于两个修复工程。

2020年12月4日,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案件审理,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王某某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893112元(已缴纳)承担赔偿责任,并明确赔偿款项的具体用途:1498436元用于两个修复工程使用,394676元用于两地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同年12月20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关联刑事案件作出判决,对王某某积极修复生态的态度以及赔付情况予以认定,并作为量刑从轻的情节。

截至2022年6月,案涉两处非法开采点均已完成生态修复工作;经过专家论证,生物多样性恢复工作也在进行中。

【典型意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不仅是要求生态破坏者承担侵权责任,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并引导其主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更为重要。民事案件先于刑事案件判决,将违法行为人积极修复受损生态作为刑事判决的量刑情节,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

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对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除矿产资源、水土流失等外,还需考虑开采区域的林草、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全方位生态要素及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在某些方面损失明确但尚无法计算时,检察机关可参考专家意见,根据破坏程度等酌情提出诉讼请求。

2.江西省萍乡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矿产资源保护? 超范围开采? 提级办理? 指定提起诉讼

【要旨】

行政机关对超出批准范围采矿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不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整改,弥补矿产资源保护的行政监管漏洞。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0年间,江西省上栗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查处了11起超出批准范围非法采矿案件,所有案件均存在未依法责令企业赔偿矿产资源损失、未依法核算企业违法所得、未督促企业依法恢复和治理地质生态环境的问题,且绝大部分案件存在降低罚款幅度情形,导致国家罚没款损失3000余万元,700余亩矿山地质环境未予修复。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6月,根据江西省环保督察和江西省扫黑除恶督查反馈的问题,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萍乡市院)通过线索摸排,发现上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上栗县资规局)在查处上栗县某采石场等11家企业超出批准矿区范围采矿案件中,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考虑到案涉矿山企业多、金额大,可能涉及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且辖区群众对非法采矿问题反映强烈,萍乡市院决定提级办理,于2020年9月15日对上栗县资规局立案调查。

立案后,萍乡市院分别向上栗县资规局、税务机关调取了行政执法案卷、涉案企业非法采矿期间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等证据。调查查明,在对11起案件处理过程中,上栗县资规局存在如下履职不当情形: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责令涉案企业赔偿矿产资源损失;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原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查证非法开采矿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而直接采用价格认证或根据企业主自述价格核算违法所得;根据《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部分案件在法定罚款幅度之下进行罚款;未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规定,监督涉案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

2020年11月19日,萍乡市院向上栗县资规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涉案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涉案企业赔偿矿产资源损失,并对矿山进行修复治理。收到检察建议后,上栗县资规局仅对部分案件未在法定罚款幅度下进行罚款予以认可,依法下达了补缴罚款通知书,并督促涉案企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对采矿区域限期复垦复绿。但对于是否应当责令涉案企业赔偿矿产资源损失和依据何标准赔偿,以及以何依据核算违法所得,上栗县资规局存有异议。对此,萍乡市院通过主动走访、召开专题会商会、公开听证会等方式多次沟通督促,但上栗县资规局仍不采纳检察建议相关要求。

【诉讼过程】

为减少办案干扰,保障案件诉讼工作顺利进行,萍乡市院指定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芦溪县院)对该案提起诉讼。2021年9月30日,芦溪县院按照审判机关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上栗县资规局对11个非法采矿案件未完全履行监管职责违法;判令其依法作出责令赔偿决定、依法重新核算并作出罚没决定以及监督涉案矿山完成地质环境修复。

法院审理期间,上栗县资规局按照检察建议开展整改,要求企业新增赔偿损失147.15万元,对企业新增罚款2397.61万元并责令修复矿山600余亩。2022年5月27日,芦溪县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听证人员一致认为,上栗县资规局在诉讼期间进行了部分整改,对11个非法采矿案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其中8座矿山已完成生态修复,另外3座关闭矿山因需要闭坑处理尚未完成修复。2022年6月28日,芦溪县院综合参考听证意见,依法变更诉讼请求,诉请上栗县资规局对尚未完成生态修复的3座矿山继续履行监管职责。6月29日,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上栗县资规局按照判决严格督促矿山企业认真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工作。目前,案涉3座矿山已复垦复绿。

【典型意义】

对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提级管辖。行政机关对违法情形始终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认识的,可诉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在法院审理期间作出部分整改的,检察机关可通过公开听证的形式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撤回起诉或变更诉讼请求。对行政机关尚未整改到位的,应继续以诉讼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3.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非法采矿? 违法占地建厂? 督促全面履职?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要旨】

检察机关在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时,针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职权下放、权责空档等情况,通过召开磋商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正确理解“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及相关法律法规,多项行政执法权下放至乡镇或街道办,行政机关仍负有行业监管权,厘清法定职责,防止出现执法权下放后无人监管的“真空”地带。

【基本案情】

2017年,河北省涉县A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占地约2000平方米建设砂石破碎厂,在周边山体盗采石英石进行生产加工,获利6万余元。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规局)和辽城乡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职,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3月,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涉县院)接到举报线索后,初步调查发现,A公司自2017年开始,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占地建厂,非法开采矿石。3月17日,涉县院分别对县自规局和辽城乡人民政府立案调查。

为了厘清行政执法权下放后,行政机关和乡政府的监管职责,2022年3月18日,涉县院邀请县自规局、涉县辽城乡人民政府召开磋商会,参会人员围绕针对行业监管权、乡镇监管权和行政执法权等争议焦点,展开了讨论。涉县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的规定,通过释法说理,进一步厘清了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使县自规局认识到作为土地、矿产资源监管部门,其对违法占地和非法采矿行为负有监管职责;使乡政府认识到其对违法占地和非法采矿行为有行政处罚权。并在现场向县自规局和辽城乡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县自规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建议辽城乡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权,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并对受损林地进行生态修复。

县自规局及辽城乡人民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整改,依法拆除违法占地的厂房,没收违法行为人非法采矿违法所得61296元,并处罚款12259.2元。并于2022年5月16日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相关责任人已处罚,采矿坑已填埋。

涉县院跟进监督发现,涉案砂石破碎厂房虽已拆除,但仍有部分弃料随意堆放,采矿坑回填较浅,土地未完全恢复原状,受损林地生态未全面修复。

【诉讼过程】

2022年6月15日,涉县院依法对县自规局和辽城乡人民政府向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起诉后,辽城乡人民政府在县自规局的全面配合和指导下,制定了生态修复方案,督促A公司对采矿坑进行回填并对被毁林地进行补植复绿,共种植树木5700株,复植补绿17.68亩。鉴于两行政机关已全面履职,诉讼请求全部实现,8月19日涉县院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8月30日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县自然资源局以此案为契机在全县开展非法采矿专项整治活动,对县域内废旧矿山进行补植复绿和生态修复,采矿区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

【典型意义】

行政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权向基层扩展,多项行政执法权下放至乡镇或街道办,虽有效解决了基层“看得见,管不着”的执法监管难题,但部分行政机关也产生了执法权下放后就可“不闻不问”的错误思想。检察机关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促使行政机关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有效化解行业监管权、乡镇监管权和行政执法权交叉等治理难题,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贡献检察智慧。

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督促治理洪水沉积砂及灾毁地复耕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洪水沉积砂监管? 灾毁地复耕? 基层社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对洪水沉积砂监管及灾毁地治理等资源保护新课题进行积极探索,通过办案并结合基层治理实际,厘清洪水沉积砂监管主体并督促其依法履职,有效保护了国有自然资源。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7日至20日,受强降雨和上游来水影响,嘉陵江一级支流涪江沿岸的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段岸线和近千亩土地被淹没。洪水消退后,部分沿江河岸、土地表面沉积了大量河砂,富金村蔬菜基地等区域土地及河岸上沉积河砂约130万吨。当地村民、土地承租人及其他社会主体等私挖滥采洪水沉积砂并进行销售,导致洪水沉积砂资源被非法侵占,耕地灾毁后又因人为采砂被进一步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接上级检察院通报长江非法采砂破坏国家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重庆市一分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经初查发现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存在非法采挖洪水沉积砂情形,重庆市一分院于2021年7月20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

经调查,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富金村涪江沿岸被洪水沉积砂覆盖土地均为耕地,因2020年“8·17”洪灾导致灾毁土地面积达474.69亩。土地上覆盖的沉积砂绝大部分已被当地村民及其他社会主体等以自发清理、恢复耕作条件等为由私自采挖、销售,采挖沉积砂导致地表出现六七米深的坑凼和沟壑。经生态环境资源专家现场踏勘并出具勘察意见认为:地块可见明显的人为扰动痕迹,清运砂石行为导致地块地形地貌发生较大改变,增大了后续复垦难度、可能造成周边耕地坍塌损毁、影响后续复垦后土壤结构与质地。

在行政监管履职上,属地水利部门认为,因洪水沉积砂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故不属水利部门的监管范围;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认为,洪水沉积砂未列入矿产资源目录,是否系矿产资源或其他自然资源存在疑问,介入监管依据不足;公安机关则认为因资源性质和行为性质难以界定,打击处理难度较大。故属地行政机关均未开展有效行政监管。

重庆市一分院结合自然资源属性和相关法律法规,审查认定,洪水沉积砂系洪水裹挟积淀而成,具有跟河砂相似的性状和经济利用价值,属国有自然资源;灾毁土地原系耕地,正在遭受进一步的人为破坏。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自然资源和耕地均有保护职责。2021年8月27日,重庆市一分院向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全面履职,对洪灾损毁土地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及时组织实施损毁土地的整治复垦工作。

由于整治工程庞大复杂,治理难度大、周期长,加上汛期等原因需分期实施整改。2021年10月26日、2022年5月23日、2023年1月13日,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整改方案和步骤三次书面回复整改情况。

重庆市一分院多次开展回头看,发现洪水沉积砂得到有效监管,私挖滥采情形已消除,资源利用由国有平台公司统一管理。在本案的推动下,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了合川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补位机制、重庆市洪水沉积砂管理制度,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本案成功探索了洪水沉积砂监管及灾毁地治理等涉农、涉资源问题的基层治理新课题,以厘清洪水沉积砂的国有自然资源属性,通过公益诉讼履职,促进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从“缺位不管”到“补位都管”,探索建立了具有示范效应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缺乏监管主体时的所有者补位管理机制,并积极推动将灾毁地保护纳入了地方立法程序。

5.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矿产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非法采矿?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要旨】

检察机关利用数字赋能监督,通过分析研判,创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着力破解非法采矿数量固定难、销赃地点隐匿等行政执法难题,融合“公益诉讼+刑事”检察职能,联合多部门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形成数字“智治”强大合力。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吴某等人在浙江省嵊州市浦口街道三塘村胡公庙自然村原砖场地块开设砂石洗筛场。9月30日至12月30日期间,吴某等人未经批准,非法开采嵊州市棠头溪村桃花渡地块砂石资源,经洗筛后对外销售。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初,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嵊州市院”)组织开展砂石资源领域专项监督活动,并对嵊州市浦口街道工作人员反映的非法采矿案件线索进行摸排。经调查发现,由于涉案桃花渡地块为沿江洼地,非法开采人员采取先挖优质毛砂后填入渣土的方式,盗掘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隐蔽性极强,打击难度极大。

为此,嵊州市院成立专案组,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利用运输矿产资源的重载货车总质量普遍超过12吨,应当安装并正常运行卫星定位装置的规律特征,研发了非法采矿监督模型(以下简称“监督模型”),通过可视化拟合涉案车辆运行轨迹,还原矿产资源真实非法外运路径,精准计算非法外运矿产资源的总车次数,预估非法开采总量。经监督模型分析,在吴某非法采矿案件中,非法外运毛砂至同街道三塘村一处砂石洗筛场共计491车次,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流失。

模型研发期间,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规局”)于2022年2月11日,对吴某非法采矿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于同年3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吴某从浦口街道棠头溪村桃花渡地块非法开采毛砂140车次,责令停止非法采矿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88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1760元。

专案组随即向自规局调取了全部案卷材料,审查认为自规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一是认定的非法外运毛砂车次数仅为140车,比大数据模型认定的491车次少;二是认定从涉案桃花渡非法外运的单车重量少;三是存在以罚代刑的可能。

2022年4月1日,嵊州市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根据调查查明的事实,5月7日向自规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查清涉案人员违法事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7月6日,自规局书面回复,监督模型分析统计涉案地块非法外运毛砂的车次数,与现场查获运输台账记载的时间和次数基本吻合,能够证实运输台账记载内容客观真实,重新查实吴某等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价值达62余万元,已依法将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嵊州市院公益诉讼部门将非法采矿的刑事案件线索及时移交本院刑事检察部门,并将在调查中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线索移送市纪委监委。

嵊州市院以此案为契机,联合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自规局联合出台《关于非法采矿数字“智治”的意见》,明晰部门职责,实现数据协同、模型共享,破解非法采矿领域监管难题,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已应用监督模型办理了多起非法采矿案件,挽回国有矿产资源价值350余万元。

【典型意义】

针对非法采矿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打击难度大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难题,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运用车辆轨迹数据等信息,研发大数据监督模型,把数字技术应用于线索搜集、分析研判、调查取证等环节,并联合行政机关,打破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协同、模型共享,推动多部门建立长效机制,加速实现非法采矿领域数字“智治”。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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