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强化禁毒综合治理”十大典型案事例(一)

日期:2023-06-26 浏览:846

典型案例

1.石某明、刘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2.钟某均贩卖、运输毒品案

3.陈某鹅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4.袁某贩卖、制造毒品、洗钱案

5.卢某平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案

典型案例一

石某明、刘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运输毒品 零口供 调查核实 刑事抗诉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明,男,1983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某,男,1995年出生,无业。

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某、石某明受石某强(已判刑)指使,携带石某强所给的六小包共计143.7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准备前往江苏苏州与赵某(已判刑)交易。两人在湖南邵东某超市购买两袋香果奶脆糖、一包冰糖后,共同搭乘网约车前往当地高铁站。途中,刘某、石某明在网约车后座将两袋香果奶脆糖内的奶糖倒出,将携带的六包甲基苯丙胺和超市购买的冰糖分别装入两个香果奶脆糖包装袋内,并用打火机重新烫封。到达高铁站后,石某明随身携带用香果奶脆糖袋重新封装的冰糖先行通过安检口进入候车室,两分钟后刘某随身携带香果奶脆糖袋重新封装的甲基苯丙胺进入候车室。几分钟后,公安人员在候车室抓获刘某,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上述毒品。后刘某主动交代同行人员石某明,民警根据刘某指认在候车室内将石某明抓获。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19年5月20日,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石某明犯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8月19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石某明无罪。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提请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支持抗诉。同年12月19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广州铁路运输分院审查后于2020年3月25日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2020年9月23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1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再审。2021年8月31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再审。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判决,认定石某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刘某构成立功,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石某明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2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加强调查核实,围绕争议焦点补强证据。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人石某明的毒品犯罪主观故意认定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刘某和石某明两人供述形成“一对一”证据格局,不足以排除石某明未参与运输毒品的合理怀疑。审判监督抗诉阶段,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石某明参与运输毒品,但石某明到案后拒不认罪,证明石某明在犯罪中具体地位作用的证据尚不充分,另外除运输毒品外,石某明还有贩卖毒品的重大嫌疑,遂要求三级检察机关加强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案件证据调查、复核、补证工作,完善证据体系。

(二)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精准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积极引导侦查,并主动调查核实相关证据。通过对证据全面梳理,查明石某明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通过对系列相关案件进行串并分析,发现上家陈某求相关身份信息,并积极协调公安机关将其抓捕;通过与系列案件办案人员交流,发现下家赵某已被抓获的重要线索,遂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跟进讯问。最终形成毒品犯罪同案犯刘某、上家陈某求、下家赵某共同指认毒品犯罪的完整证据链。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对石某明的犯罪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确有错误;对刘某立功、从犯情节未予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重,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加强协作配合,助力追诉上下家漏犯。针对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情况,广东省三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接续抗诉,形成惩治毒品犯罪工作合力。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积极协调指挥,协调公安机关抓捕陈某求,广州铁路运输分院、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实时介入涉案人员陈某求、赵某的审讯工作。针对本案多起贩毒事实涉及多个省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加强与异地检察机关协作配合,促使相关涉案人员均被成功追诉。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某求死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石某强有期徒刑十五年。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抗诉案件,要坚持全案审查和重点审查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一、二审裁判错误存在的问题,梳理争议焦点,积极履行调查核实和引导侦查职能,全面细致补充证据,有针对性地做好案件证据调查、复核、补证工作。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上级检察机关加强协调、指导,通过接续抗诉等形式,切实监督纠正错误裁判,实现司法办案不枉不纵的效果,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针对毒品犯罪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形,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在案证据,根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时具体情形,包括犯罪的方式、过程及其他不合理辩解、不合常识常情常理之处,来认定其是否主观明知。同时要加强串并案分析,提升发现线索能力,尤其要重视毒品犯罪上下家证据的挖掘,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典型案例二

钟某均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追诉漏犯 自行侦查 刑事审判监督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钟某均,男,1974年出生,无业。2008年至2019年间,三次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钟某均与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由钟某均通过邮寄方式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从四川省长宁县等地邮寄至浙江省嘉兴市,李某等人在嘉兴负责接收。钟某均再与嘉兴等地的购毒人员联系,将毒品进行贩卖。钟某均通过上述方式向金某、钱某凤、刘某等6人贩卖甲基苯丙胺60余次,共计683.02克,收取毒资28万余元。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钟某均再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99.86克邮寄至浙江省桐乡市某地,李某收取该快递包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诉讼及履职过程】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李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案时,审查发现李某的毒品上家钟某均涉案,后查证了钟某均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2021年6月16日,公安机关以钟某均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将案件移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2月7日,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钟某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5月19日,补充起诉钟某均贩卖甲基苯丙胺53克的犯罪事实。9月14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钟某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钟某均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1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精准发现漏犯线索,自行侦查追诉漏犯。2019年7月29日,公安机关以李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李某毒品犯罪上家钟某均涉嫌多次贩卖毒品,检察机关先行对李某等人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同步开展自行侦查,收集钟某均贩卖毒品的犯罪证据。通过对钟某均下家的相关电子数据勘验分析,挖出钟某均毒品犯罪详细组织架构,固定钟某均与下家毒品交易的证据。同时结合证人证言,查明钟某均与李某合谋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并采用快递邮寄、异地指挥等方式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钟某均系遗漏的重大同案犯,于2020年4月16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将钟某均涉嫌贩卖毒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二)跟进督促开展跨省审判监督。经与公安机关沟通获悉,南湖区公安分局曾将钟某均涉嫌贩卖毒品的线索发送至四川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抓捕钟某均。后在共同抓捕过程中,钟某均逃跑,民警在其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3克。2019年6月,钟某均被四川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2月16日,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认定钟某均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3克,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钟某均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钟某均提出上诉。2020年1月16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嘉兴市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钟某均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一直从事贩毒活动,2019年4月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查获的53克甲基苯丙胺应当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钟某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四川省长宁县法院及宜宾市中级法院对此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认定,裁判确有错误,应予纠正。嘉兴市检察机关及时将情况报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后层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协调下,四川检察机关向当地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当地法院对钟某均非法持有毒品案发回重新审理,后将案件退回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4月27日,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浙江嘉兴检察机关,嘉兴检察机关对该笔犯罪事实补充起诉,与被告人钟某均其他毒品犯罪事实一并处理,最终钟某均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典型意义】

当前犯罪分子采取异地遥控指挥、寄递贩运等方式贩卖毒品增多,客观上增加了一定的查处难度。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充分发挥指控证明犯罪的作用,及时向侦查机关通报取证方向、目的和具体要求,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规范固定证据,提高侦查效率和质量。同时,检察机关要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提升线索发现能力,对于毒品犯罪各环节的漏罪漏犯,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及时追踪查证,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对于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坚决予以监督纠正,维护司法公正。

典型案例三

陈某鹅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运输毒品罪 电子证据审查 追捕漏犯 七号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鹅,女,1985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周某金,男,1984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路某学,男,1976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朱某巧,女,1971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艾某德,男,1984年出生,泥瓦工。

被告人许某等4人基本情况略。

2020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艾某德从被告人许某处2次共购得海洛因45克,先后贩卖给被告人路某学、朱某巧。路某学、朱某巧将上述毒品以及从他人处购买的毒品合计54.2克,藏于棉鞋、棉衣内,通过快递从云南邮寄至江苏省宜兴市进行贩卖。2020年3月初,被告人陈某鹅、周某金以贩卖为目的,从云南昭通购得毒品海洛因20余克,进行伪装后通过货车托运至江苏省宜兴市,后二人将上述部分毒品零包贩卖给路某学等人。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鹅、周某金等9人分别犯贩卖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艾某德、许某等5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对部分被告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鹅、路某学等4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八年不等,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部分被告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审宣判后,艾某德、许某、徐某祥、路某学4人上诉。2021年9月至11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强化证据审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审查逮捕阶段,陈某鹅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宜兴市人民检察院通过调阅、审查相关电子数据,邀请云南省缉毒民警破解方言、暗语等方式,查明陈某鹅与其毒品上家联系购买海洛因的犯罪事实。针对路某学贩卖毒品总数量可能超过50克存在量刑升档的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梳理电子证据查清毒品来源的补充侦查意见,查明路某学、朱某巧购买海洛因54.2克的犯罪事实。另外,检察机关通过梳理审查全案收款记录等证据查明艾某德向朱某巧贩卖毒品海洛因40余克的事实,及时向宜兴市公安局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检察机关先后对上述涉案人员成功追捕,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二)加强释法说理,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先后将陈某鹅、周某金等9人移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陈某鹅、周某金、路某学、朱某巧还存在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针对周某金等部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不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况,检察机关结合案件事实、犯罪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告知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及认罪认罚法律后果,促使其自愿认罪认罚。庭审期间,检察机关再次开展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实现良好办案效果。

(三)落实“七号检察建议”,推动开展专项整治。针对该案物流寄递毒品问题,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梳理近年来办理的毒品案件,撰写风险研判报告,连同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向邮政管理部门现场送达。同时与宜兴市公安局、邮政管理局会商物流寄递风险隐患,出台《关于加强寄递安全监管联动协作的工作意见》,建立寄递安全监管联动协作机制。制作的微电影《毒术》被江苏省邮政管理部门推广至全省938家快递企业1837个分支机构24000余个快递点滚动播放,进一步推动强化一线从业人员责任意识,提高广大群众对毒品的辨识能力和防范意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零口供”毒品犯罪,应当注重电子数据审查,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破解地方方言、行业暗语等难题,全链条追诉毒品犯罪行为。对于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除查清贩卖、运输毒品次数、数量等关键情节外,还应当认真审查涉毒资金流向,全面审查毒品交易上下家网络,发现毒品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到案而未到案的,要切实强化法律监督,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立案、提请逮捕,及时追捕漏罪漏犯。同时,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通过与邮政管理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将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细化落实,堵塞寄递毒品渠道。结合司法办案制作警示教育视频等资料,开展法治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寄递从业人员增强识毒、防毒、禁毒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典型案例四

袁某贩卖、制造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贩卖、制造毒品 洗钱 新型毒品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某,男,1987年9月出生,无业。

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袁某在其位于山东省滕州市的家中制造含有γ-羟丁酸的液体(俗称“神仙水”),后予以贩卖。袁某共贩卖含有γ-羟丁酸的液体45700余支,获利107万余元。2021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含有γ-羟基丁酸的液体668支以及制毒原料、工具。经称重、鉴定,上述含有γ-羟丁酸的液体668支重2460余克,γ-羟丁酸含量为36.3ug/ml至56.5ug/ml。

被告人袁某为掩饰、隐瞒其制造、贩卖毒品的犯罪所得,于2021年3月以其妻子名义在湖南某地投资购买房产,支付房款等费用共计38万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2年4月10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洗钱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9月3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罚金五万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收益以及孳息。被告人袁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2021年7月9日,公安机关以袁某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对袁某决定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时经与具有专门知识的特邀检察官助理、食药监等部门人员对涉案新型毒品进行研讨,提出核实袁某从业经历、恢复袁某手机电子数据等补查建议,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引导公安机关查实袁某曾在化工厂工作、作案前曾多次查询该毒品相关知识,明知该液体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γ-羟丁酸、系毒品,夯实认定其毒品犯罪主观明知及贩毒故意的关键证据。8月27日,公安机关对袁某再次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批准逮捕。同时,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袁某涉嫌洗钱犯罪线索,引导公安机关重点围绕毒赃去向开展侦查,查明袁某收取毒赃后以其妻子名义投资购买房产,涉嫌洗钱犯罪。

2021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以袁某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洗钱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因犯罪嫌疑人以寄递方式交易毒品,袁某辩解部分资金转账非贩毒所得,而毒品交易记录已被删除,导致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其贩毒品的具体数量,遂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与公安机关共同补充侦查取证,重点收集、固定双方毒品交易的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经对购毒者相关电子数据恢复提取,梳理出双方毒品交易与转账记录,并调取通讯详单、快递记录、车辆轨迹等证据,结合购毒者的证言确定了毒品交易的次数及数量。

(二)依法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庭审中,针对袁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袁某无贩卖、制造毒品的故意,应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非法经营罪,以及涉案毒品含量极低,系新型液体毒品,应按毒品纯度认定犯罪数量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综合袁某职业背景、搜索查询记录、聊天记录、寄递方式、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及毒赃转移方式等方面的证据,证实袁某的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同时提出毒品数量应当以查证属实的贩卖、制造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袁某的毒品犯罪数量应按照贩卖、制造含有γ-羟丁酸的液体重量予以认定,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

(三)能动推进社会治理。案发后,检察机关对多个快递企业及末端网点实地走访调研,召集快递企业及监管部门座谈,公开送达检察建议,共商共建信息通报、问题调研、协作共赢机制。同时,立足本案定制普法,指出新形势下违禁品寄递风险和危害,对近年来出现的利用“网络+寄递”形式实施毒品犯罪情况进行重点宣讲,提升快递从业人员发现毒品的意识和能力。

【典型意义】

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善于借助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力量,重视对电子数据、通讯记录、搜索查询记录、快递记录、车辆轨迹等客观性证据的审查、收集,结合被告人从业经历、交易价格、交付方式、毒赃转移路径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引导侦查机关追踪毒赃流向、查明涉案资产的性质、权属,加大对毒品犯罪链条中的洗钱等次生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检察机关要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发挥与侦查机关紧密协作的优势,完善情报会商、数据共享、案件反馈等协作机制,凝聚惩治毒品犯罪工作合力。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寄递从业人员的法治宣传,增强快递从业人员发现毒品的能力及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意识,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实施寄递毒品等违法犯罪。

典型案例五

卢某平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 污染环境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卢某平,男,1977年12月出生,无业。2020年10月因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陈某龙,男,1988年9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罗某某等12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21年4月,被告人卢某平与陈某龙共谋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商定由卢某平召集人员、寻找生产场地,陈某龙负责提供资金、原材料及技术人员。2022年1月11日,卢某平等人开始在江西省宜丰县某地开始生产麻黄碱,并将产生的废水全部排入附近的土坑中,造成土壤、地表水污染。同年1月17日,公安机关捣毁该生产制毒物品窝点,当场查获大量制毒原材料和离心机等制毒工具。其中,甲苯2978.8千克,盐酸4755千克,苯丙酮542.2千克,制毒物品溶液34桶2689.3千克。经鉴定,制毒物品溶液中麻黄碱含量为140.75千克。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2年8月15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龙、卢某平等人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依法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9月15日,宜丰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龙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撤销被告人卢某平因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判处的缓刑,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判处卢某平有期徒刑十二年,各并处罚金十六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不等,各并处罚金。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对本案依法提前介入。鉴于本案涉案人员众多、案情疑难复杂,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针对涉案人员不认罪、制定攻守同盟问题,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多次召开联席会议,确定侦查方向,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通过开展重点人员突破、提取通话记录、交易明细,调取运输记录、车辆行驶轨迹,调查评估现场环境损害等工作,查明各被告人实施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事实。

(二)着眼于关联性证据发现追诉线索。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发现除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外,同案罗某某、姚某某、高某某可能还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进一步通过分析相关在案车辆轨迹及通话记录等证据,发现罗某某、姚某某、高某某非法售卖麻黄碱,获利二十余万元的犯罪事实,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成功追诉被遗漏犯罪事实。

(三)针对环境污染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查看案发现场时发现,卢某平等人对于在生产麻黄碱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挖掘土坑进行排放,两个土坑均未采取硬化或者防漏处理。经宜丰县生态环境局对现场进行勘查,两个土坑内的废水约为1.65吨。经相关职能部门检测、鉴定,综合认定上述渗坑排放的污水造成了土壤、地下水与地表水环境污染损害,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数额合计为4242869元。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促使卢某平等人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为了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散对当地村民生产生活安全造成影响,检察机关及时向宜丰县生态环境局、当地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及时履职,切实保护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

【典型意义】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对于此类毒品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平台作用,依法启动提前介入机制,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夯实证据体系,确保办案效果。要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善于发现漏捕漏诉线索,及时进行追捕追诉。同时,检察机关针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犯罪造成的环境污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促使行为人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以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责任,防止环境污染扩散,做好风险防控,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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