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典型案例
1.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诉包头某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诉某公司稀土项目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系列案
3.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诉三亚某公司非法侵占自然保护区民事公益诉讼案
4.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5.山西省晋中市检察机关诉某煤气化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诉包头某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危险废物污染??专家论证??企业自主修复??调解
【要 旨】
检察机关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涉及央企的生态环境问题,主动跟进监督,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推动其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保障督察整改落实到位。
【基本案情】
包头某公司于2017年至2018年在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情况下,在厂区内填埋大修渣处置后废渣约1.11万吨,环境风险极大。2020年9月至10月,该公司挖掘清理出大修渣处置后废渣混合物1.32万吨(含被污染泥土),暂存于企业固废存储中心。
【调查和诉讼】
本案线索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逐级交由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包头市院)办理。2021年1月24日,包头市院就该线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同年2月17日,包头市院发布诉前公告。
2021年5月,涉案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大修渣处置后废渣不属于危险废物,清理后土壤和地下水检测结果未超出确定的评估区基线。该意见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认定不一致。
鉴于该案重大复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内蒙古自治区院)于2021年6月17日决定提级办理。内蒙古自治区院先后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等部门调取《包头某公司地块初步调查报告》《厂区及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认定非法填埋大修渣处置后废渣是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直接原因。同年1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院邀请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等单位的专家召开论证会,就大修渣处置后废渣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进行论证。与会专家认为:包头某公司的大修渣“无害化”项目是对电解铝大修渣的处置而非利用,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第六项“具有毒性危险物的危险废物处置后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的规定,大修渣处置后废渣属于危险废物。内蒙古自治区院经审查认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对危险废物的“利用”和“处置”有严格的区分,包头某公司对大修渣“无害化”处理不构成“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的利用要求,遂决定采纳专家论证会意见。包头某公司对专家论证意见亦予以认可。
内蒙古自治区院调查终结后,于2021年11月25日将案件交包头市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1日,包头市院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包头某公司按照危险废物处置标准对1.32万吨大修渣处置后废渣混合物依法处置,并对被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修复治理。
在诉讼过程中,包头某公司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修复治理方案》,并表达调解结案意愿。2021年12月29日,包头市院就《修复治理方案》合理性、调解的可行性等问题召开听证会,与会听证员一致认可该《修复治理方案》,并认为本案可以适用调解。同年12月30日,在法院主持下,包头市院与包头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对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予以确认,并确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第三方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2022年1月5日,法院将《调解协议》依法公告。同年2月14日,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2022年7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院对企业履行《调解协议》情况跟进核实发现,1.32万吨大修渣处置后废渣(含附土)全部依法处置,三处填埋废渣基坑已完成土壤清挖和修复,其中1处已补植复绿。企业先后投入6.78亿元用于技改提升,全部治理和修复工作已于2022年9月完成并通过验收。
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同时,2022年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院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电解铝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发现并解决电解铝行业相关环境污染问题14个。
【典型意义】
企业既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本案中,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一体化办案,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督促央企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责任;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进行评断,有效解决各方对污染物性质认定意见不一致问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经公开听证,在法院主持下与涉案企业达成《调解协议》,推动企业自主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同时,引入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三方主体监督环境修复治理效果,持续跟进监督《调解协议》落实,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诉某公司稀土项目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氨氮废水污染??以事立案??协同治理??撤回起诉
【要 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益诉讼案件时,针对涉及面广、违法主体较多、违法事实较复杂的行业性生态环境问题,可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以事立案、一体化办理,推动实现系统治理。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下属企业环境管理混乱、违法问题突出,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其中,C公司、W公司对闭矿项目没有按照环评要求处理废水至稳定达标即将废水处理设施一拆了之;H公司某项目闭矿后虽建有废水处理设施,但废水没有得到完全收集治理;W公司、G公司、H公司部分项目存在废水收集治理不完全,污染周边水环境等问题;Y公司项目发生山体滑坡突发事件处置不到位,致使淋洗液溢出外环境。因涉案项目采用原地浸矿回收工艺开采稀土,产生的废水氨氮值高,持续外溢污染周边环境。
【调查和诉讼】
本案线索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2021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线索交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西自治区院)办理。广西自治区院经初步调查后发现,相关稀土项目污染环境的事实客观存在,行政机关通过现场核查、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要求编制环境整治优化方案等方式,督促某公司下属企业整改,但未能彻底整改到位。鉴于污染问题分散在梧州、玉林、贺州、崇左四市,涉及厂矿均属于某公司下属企业,广西自治区院于2021年6月11日以事立案,由检察长担任专案组组长,统筹四个市级院和相关基层院办案力量,一体化办理。
专案组经现场勘验取样检测、调取环评报告和项目关停退出方案、询问当事人、委托鉴定等,查明了涉案稀土项目污染范围、污染时间、污染物状况、生态环境损害等情况。经综合研判,决定优先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推动修复受损的公益。
针对C公司某项目将全部废水处理设施予以拆除,对采区未进行有效治理,致周边地表水氨氮持续超标问题,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梧州市院)经公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该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等共计691.46万元。诉讼过程中,C公司全额赔偿到位,梧州市院依法撤回起诉。
针对Y公司某项目一采区发生山体滑坡,部分淋洗液向外环境泄漏,造成周边地表水氨氮超标问题,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玉林市院)经诉前公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Y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等共计46.23万元。诉讼过程中,Y公司全额赔偿到位,玉林市院依法撤回起诉。
针对W公司、G公司、H公司部分项目存在的废水收集治理不完全,污染周边水环境问题,梧州、崇左、贺州三市检察院支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三市生态环境部门分别与涉案企业签署赔偿协议,由相关企业赔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475.76万元。同时,梧州、崇左、贺州三市检察院就三市生态环境部门整改初期履职不全面问题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推动实现综合整治。
办案中,检察机关主动帮助分析查找环境污染风险隐患,助推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投入4290余万元用于问题整改及生产技术升级改造,从源头上消除氨氮废水污染风险。
【典型意义】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披露某央企下属企业污染环境问题后,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整改,但未能实现公益全部修复目标。广西自治区院统筹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在全面查清公益损害事实的基础上,采取统分结合的方式立案办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独特价值,依法追究涉案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推动受损公益得到全面修复。检察机关在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前提下,依法撤回起诉,实现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诉三亚某公司非法侵占自然保护区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自然保护区破坏??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
【要 旨】
针对违法主体破坏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赔偿权利人未能与其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亦未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基本案情】
2007年底,三亚某公司高尔夫球场项目在未经土地利用规划许可,未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森林用地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启动建设,并于2008年底建成投入运营。该高尔夫球场建设范围全部位于海南甘什岭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甘什岭保护区)内,总占地面积1588.8亩,砍伐破坏林地323.1亩。
【调查和诉讼】
2020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公益诉讼助推生态环保整治”专项行动,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本案线索交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亚市院)办理。三亚市院经调查查明,2007年至2008年高尔夫球场建设过程中,三亚某公司被三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办理相关手续,但其拒不执行。原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2012年6月、2015年6月分别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累计执行罚款2670.7万元,并于2015年至2017年多次责令其停业整改进行生态修复,但该公司均未执行且持续经营。2019年6月,甘什岭保护区管理站对高尔夫球场全面封停后,三亚市林业局联合相关单位开展生态修复工作。截至2019年8月14日,共种植8个树种49500株,造林面积282.6亩。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后,三亚市人民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按照反馈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清单,责令三亚市林业局依法全面履职开展整改工作。但三亚市林业局未及时对该公司违法毁林占地的行为履行责令补种、追缴代履行费用等职责。三亚市院于2020年8月26日向三亚市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三亚市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于2020年9月18日发布责令该公司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的通知,同年10月委托海南省林业科学院、三亚市林业科学院对该公司破坏森林资源情况进行调查,10月22日、11月4日两次与该公司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在磋商无果的情况下,三亚市林业局于2021年11月8日将该案线索移送三亚市院。
三亚市院于2021年11月16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发布诉前公告。经鉴定评估,该公司高尔夫球场项目造成323.1亩林地和园地遭到损毁,植被群落生物多样性及物种丰富度遭到完全破坏,原有生态服务功能基本丧失,区域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总量约3205.92万元。同年12月24日,三亚市院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三亚某公司赔偿非法侵占甘什岭保护区造成的林木资源损失、生态修复费用、林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鉴定评估费用等共计3246.92万元。2022年3月14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判决正在执行中,案涉高尔夫球场破坏的323.1亩林地生态修复工作已全部完成。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长期破坏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的“顽疾”,调查核实后,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当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并与违法主体多次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未果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补位作用,诉请法院判令违法主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通过专业机构的鉴定评估和充分论证,在诉请赔偿林木资源价值和支付生态修复费用的同时,提出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诉讼请求,最大限度实现对森林生态环境的保护。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占用农用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全面担责
【要 旨】
违法行为人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但未弥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全面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基本案情】
自2014年起,贵州某公司在贵州省清镇市卫城镇坛罐窑筹建铝土矿矿区,2015年正式开采以来,在未取得用地使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用地654.765亩开采铝土矿。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依法立案。案发后,该公司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取得用地许可审批,同时向土地承包经营农户赔偿损失,原地异地恢复治理土地。清镇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决定撤案。
【调查和诉讼】
本案线索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逐级交由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清镇市院)办理。2021年7月6日,清镇市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通过现场实地勘查、调取书证、询问相关人员及采矿作业人员、无人机拍摄取证等方式查明该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经委托鉴定,该公司因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生态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调查评估费用等共计805.57万元。
经诉前公告,清镇市院于2022年4月1日将本案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贵阳市院)审查起诉。贵阳市院通过调取坛罐窑矿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贵州某公司坛罐窑矿山项目征地补偿款兑现清单、补植复绿现场照片及验收报告等证据,查明该公司向土地承包经营农户补偿了直接经济损失92.48万元,完成破坏林地原地异地恢复治理面积515.9亩,涉及生态修复费用207.20万元。同时,该公司于2018年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复同意取得了12.1168公顷集体土地临时用地使用权2年,支付期间生态价值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约18.58万元。
贵阳市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虽然采取完善用地许可审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完成补植复绿等补救措施,但仍需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2022年4月26日,贵阳市院依法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该公司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及调查评估费用共计487.31万元。同年5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求。目前,判决已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聚焦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坚持“损害担责”原则,在企业采取完善用地许可审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完成补植复绿等部分修复措施的情况下,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推动企业依法全面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切实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山西省晋中市检察机关诉某煤气化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大气污染??依法全面整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要 旨】
针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生态环境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行政机关履职后仍难以达到恢复公益效果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某煤气化公司长期将约一半的焦炉烟气通过私开焦炉旁路挡板的方式直排,焦炉烟气脱硫设施长期不正常运行,导致粉尘污染、大气污染和周围环境污染。
【调查和诉讼】
本案线索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逐级交由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太谷区院)办理。太谷区院经初步调查认为,某煤气化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负有监管职责的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太谷分局(以下简称太谷环境局)未依法全面履职。太谷区院于2021年5月19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于5月24日向太谷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职。7月5日,太谷环境局书面回复已推动解决非法排污问题,并对该煤气化公司污染环境的行为处以罚款共计162.5万元,该公司已全部缴纳。
鉴于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后,该煤气化公司违法排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尚未修复,太谷区院于2021年7月29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同年7月30日发布诉前公告。太谷区院通过走访相关行政机关、调取执法卷宗、询问企业相关人员、现场勘查等方式收集该公司违法排污损害生态环境的证据。经委托鉴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8日,该公司非法排放二氧化硫约142吨、氮氧化物约90吨,造成环境空气损害数额约为359.76万元。
2021年9月18日,太谷区院将该案移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晋中市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8日,晋中市院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该公司主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59.76万元和鉴定费38万元交至晋中市太谷区国库中心。因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同年12月15日,晋中市院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大气污染防治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问题后,检察机关及时跟进,针对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依法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其有效解决案涉企业非法排污问题。同时,依据民法典等追究违法企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落到实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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