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团“碰瓷”要工伤待遇,判了......

日期:2023-04-18 浏览:938

刚到工地就受伤,坚持要求私了赔偿?面对没有目击证明的工伤事故,该如何应对?近日,建邺法院宣判了一起通过伪造工伤事故,“碰瓷”工地骗取钱款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王某、丁某、何某等人事先合谋,先后在多地通过伪造工伤事故,诈骗8次,共骗得他人钱款人民币11万余元。上述被告人均以诈骗罪,被建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实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2020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定义,即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几名被告人,通过事前互相击打致尺骨骨折后,在工地,佯装干活时从脚手架上摔倒受伤,再以私了为名与被害人以谈判的方式骗取钱财,属于典型的“碰瓷”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工伤碰瓷”通常是通过使用事前自伤,事后在工作场所中以假摔受伤,“旧伤”巧变“新伤”“一伤多用”,以索取工伤赔偿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财物。

此类案件一般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1、入职不久便意外发生“工伤”;

2、受伤过程没有目击者;

3、受伤后坚持“私了”;

4、利用被害人 “怕麻烦,图省事儿,自认倒霉”以及怕发生安全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罚等心理;

5、一般为团伙作案,轮番骨折后由同伙假扮成家人,壮大声势与被害人交涉;

6、多发生于建筑工地、机械加工等体力劳动岗位。

法官提醒,若工地发生此类安全事故,施工方应在组织救治的同时,查明事故原因并留存相关证据,及时上报监管部门,依法通过正当途径妥善解决。切勿存有“图省事儿”“怕麻烦”、隐瞒事故不报怕监管的心理,给犯罪分子留有可乘之机。同时,企业应当严格把握招聘关,安排入职体检,加强工作区域监控设施的建设,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尤其关注入职几天就发生安全事故的事件,避免类似“碰瓷行为”发生。


来源:南京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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