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张建芳
特别提示: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或者“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网站观点,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2021年8月,林某驾驶重型货车将一车载有8400斤的螃蟹从浙江省舟山市运至福建省宁德市出售,在G15沈海高速上与邱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致使林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侧翻,造成螃蟹洒落路面引发大部分死亡。林某担心天气炎热螃蟹腐烂变质,遂未经邱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定损,托人将剩余的螃蟹转运至福建省福鼎市某市场低价批发出售,售得13804元。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邱某因变更车道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无过错无责任。
林某向邱某及其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林某未经定损即清理车上货物,无法确定货物实际损失为由拒绝赔付。无奈之下,2021年12月,林某将邱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为证明车祸造成的损失,林某还提供了事故现场的视频及照片、进货清单票据、批发清单等证据,并申请该批海鲜卖家、搬运工、批发商等证人出庭作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车上货物未经保险公司定损,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及相关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货物价值及货物残值处理价格,故对原告主张的货物损失予以认定。货物损失及残值处理价格共计175496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关于原告林某主张的运费损失,因该损失系间接损失,根据被告邱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且保险公司已就相应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故运费损失3500元由被告邱某承担。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本案中,虽然原告车上货物未经保险公司定损,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及相关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货物价值及货物残值处理价格,因此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货物损失予以认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除向交警部门报案外,若存在较为重大的财物损失,还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定损,以免造成后续理赔障碍。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定损的,应当保留诸如进货单等相关证据以证明货物价值,避免在后续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另外,间接损失系保险合同约定的常见免责事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停运损失等内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认真查看条款约定,对不理解的内容可以要求工作人员进行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