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情谊行为)的法律责任

日期:2022-04-18 浏览:2921


   江苏天弈成律师事务所  赵长冬

在日常的活动我们经常会帮助人或者被帮助,这种无合同约定的情谊行为在民法上称为好意施惠,好意施惠的违约一般情况下不承担民法责任,但是并非绝对。

案件简介

张三举办婚宴,宴请一帮亲朋,席间钱二开心竭力向伴郎李四劝酒,李四醉,亲戚王五觉得李四独自回家可能很危险,于是驾驶从张三处借来汽车送李四回家,张三询问王五情况,王五说这点酒对我不算什么。后途中因王五也醉酒反应不及出现交通事故,导致王五、李四均受重伤,交警抽血发现王五属于醉酒驾驶,且王五无驾驶证。

王五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不是本案讨论的点,本案的讨论的是王五、张三、钱二对李四是否构成民事上的侵权行为。对李四的受伤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虽然王五、张三出于好意帮助了李四,然而王五的行为是将李四陷入更大的危险风险当中,并且导致危险发生,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调整对象,所以王五的行为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对王五的受伤存在过错,未做到注意义务,承担侵权责任。而张三未尽注意义务,将车辆交付给无驾驶资格的人员且明知王五饮酒情况下将汽车借予其使用,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张三对王五对李四的过错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本案的另一行为,即钱二竭力劝酒行为,钱二行为虽不是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但正是钱二的劝酒行为将李四陷于危险,钱二具有危险降低义务,对后续的事故发生仍然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承担按份过错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即使在民事行为过程中对方存在着无过错的行为,但是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个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分析。但是无过错在补偿的时候一般只是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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