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弈成律师事务所 邹成勇律师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
我国《公司法》所称之一人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人们往往顾名思义,认为一人公司是一个自然人股东的公司,而忽视了只有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属于一人公司。
二、一人公司的特殊法律风险
一人公司具有设立简易、管理高效的优点,但一人公司的经营者往往忽视了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往往在接到诉状和法院传票,要求对一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时才注意到一人公司的特殊性。而一旦进入诉讼,一人公司的股东要想证明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难度相当大。根据笔者在裁判文书网的检索,一旦原告提起对一人公司和一人公司股东的诉讼,法院往往以一人公司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为理由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三、一人公司要重视每年的财务审计
根据笔者执业中的经验,一人公司能够按照公司法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少之又少,而如果提供不出审计报告的话,往往被法院认为一人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混同,从而判决一人公司股东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人公司的股东要重视一人公司财务报告审计问题,如果每年均能够出具由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往往在诉讼中成为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有力的证据。
四、要重视股权转让、股权代持原因形成的一人公司
在不少案件中,被告一人公司在设立时往往具有多个股东,但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股权转让,部分股东退出,只剩下一个股东,剩下的股东往往没有意识到这种情况下将有很大风险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往往在诉讼开始后后悔莫及。还有个别情况,一人公司存在股权代持情况,即实质上一人公司有多个股东,但在工商登记中只显名为一个股东,这种情况下,工商登记的显名股东往往仍然需要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风险很大。
五、一人公司股东在诉讼中的抗辩思路
在笔者办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因为经营问题欠出租人近百万元的房租及违约金,承租人原有两名股东,后小股东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从而形成一人公司,一人公司的股东在其银行账户被原告突然保全后,一开始非常不理解子公司的债务为何要保全母公司,在笔者对其进行公司法一人公司特殊风险的讲解后,才恍然大悟意识到自身的法律风险。笔者接受委托后,首先在极短的时间内委托审计机构对一人公司的年度报表及一人公司的业务情况及其和股东的资金往来进行专项审计。本案中对两个被告有利的地方是一人公司经营地在南京、一人公司股东经营地在北京,两者不在一个地方经营,同时一人公司有独立的代账机构,一人公司的账簿是健全的。开庭时一人公司及其股东委托笔者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审计报告、一人公司所有账簿和银行资金流水、代账协议等证据。在笔者的充分准备之下,主审法官接受了笔者一人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意见,最终判决一人公司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圆满完成委托人的诉讼目标,一人公司股东的银行账户顺利得到解封。
六、总结
一人公司的老板往往只看到一人公司设立简便、运营高效等有利的一面,而忽视了公司法对其有每年度需要财务审计的特殊要求,公司法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更是使一人公司的股东具有巨大的法律风险。笔者建议,成立公司尽量采用多个股东的有限公司形式,尽量避免一人公司。已经是一人公司的,尽早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使一人公司转变为普通有限公司。如果想保持一人公司法律形式的,务必重视财务报告的审计以及一人公司财产和公司股东财产相互独立问题。
非常希望本文能对一人公司的经营者们有所帮助!有任何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问题请咨询18013918860。欢迎读者点赞支持!!!
附:,《公司法》中一人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公司的登记注意事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 【一人公司的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 【一人公司的股东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公司的财会报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