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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第二批)(二)

2023-06-29  

作者:天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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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矿产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2.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诉左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王某甲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彭某某等五十五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1.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矿产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开采页岩? 新媒体线索? 检察建议转化政协提案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抖音短视频等新媒体发现案件线索,运用诉前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与民事责任。并将检察建议转化为政协提案,推动开展行业专项整治。

【基本案情】

杨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注册成立新化县某某养牛专业合作社。从2020年7月开始,杨某某在湖南省新化县桑梓镇石皂岭山场以建养猪场的名义先后在桑梓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林业局、县生环局办理了相关手续,但未取得采矿许可。杨某某于2020年10月份开始施工,刘某某、扶某某于2021年4月份投资入股。2021年6月24日左右,杨某某等人在施工处采挖出页岩(俗称“黑土”),因杨某某曾因盗采页岩被行政处罚过,便与刘某某、扶某某商议决定先向政府报告集中处置挖出的页岩。杨某某向新化县自然资源局报告请求同意现场找空地摆放页岩以待处理,后新化县自然资源局、桑梓镇人民政府等工作人员在报告上批示同意后,杨某某等人继续借平整土地的名义采挖页岩,直至2021年7月22日被责令停工。

2021年7月16日,新化县自然资源局对杨某某等人采挖的8064.42吨页岩先行登记保存。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后,新化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县财政局原所属事业单位)与县集中整治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化县整治办)组织拍卖该批页岩。曹某某在刘某某的授意下以25.5万元的价格中标,实际出资人为刘某某。此后,杨某某等人将拍得的8000余吨页岩进行了销售,销赃数额达百余万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6月14日,环保志愿者“湖南小武哥”(现已成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益心为公”平台志愿者,提供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数十条)发现石皂岭山场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通过抖音、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发布案件线索并直接@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官方账号。省、市两级检察院收到线索后将案件交办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化县院)并挂牌督办。

新化县院接到案件线索后立即开展了调查,通过无人机现场航拍,调取书证、询问证人证言等方式,查明矿产资源被盗采和林地毁损的事实,同时查明了新化县财政局组织的拍卖会不规范,且拍卖的物资未经行政机关依法没收或追缴;新化县桑梓镇人民政府未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非法采矿和破坏林地行为监管不到位;新化县林业局对杨某某等人非法损毁林地行为未及时查处并督促其恢复植被。由于上述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新化县院于2022年6月21日分别对新化县自然资源、林业、财政部门及属地镇政府立案。

经前期全面调查,新化县院于6月23日向新化县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依法查处杨某某等人的非法采矿行为;于6月24日分别向新化县桑梓镇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桑梓镇人民政府协同各职能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建议县财政局对行政机关处置罚没财物程序、方法进行严格审查,并依法处置;于7月1日向新化县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督促新化县某某养牛专业合作社及时有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上述行政机关分别于2022年8月15日至8月31日按期回复,整改效果显著。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了杨某某等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林业局依法查处了破坏林地等违法行为,财政局纠正了矿产资源拍卖程序瑕疵。对违法者无力赔偿或者违法主体不明的,自然资源局和林业局及时代为治理、修复生态环境,石皂岭山场种植、修复松柏树1万余株、草皮及山林18000余平方米。

新化县自然资源局将杨某某等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件3人。截至目前,新化县院已对杨某某等3人非法采矿案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新化县院将案件办理情况向党委政府汇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新化县整治办于2022年6月28日制发《新化县打击非法采矿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新化县院以此为契机同步开展了非法采矿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立案办理27件公益诉讼案件,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线索7件、纠正行政违法线索1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违纪违法线索2件。

新化县院于2022年10月17日向新化县自然资源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同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依托双向衔接转化机制,县政协委员将检察建议内容转化为政协提案。2023年2月1日,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有奖举报的通告》等,推动全市深化整治非法采矿。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借力抖音短视频软件等新型网络媒体,将环保志愿者吸纳为“益心为公”志愿者,畅通线索发现渠道。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并将检察建议转化为政协提案,将办案效果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系统治理、综合治理。

2.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诉左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开采灰岩? 侵权责任区分? 生态环境整体修复? “林长+检察长”机制

【要旨】

针对不同侵权人在不同时间段累积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区分确定被告侵权责任,促进被告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在受损山体多数责任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有效、整体修复,推动与相关部门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以机制建设促责任落实。

【基本案情】

2019年,左某某等未经许可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东渴马村北侧鲍家峪山体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售卖牟利,造成该处山体大面积不可逆性损坏。该地长期存在非法采矿现象,违法犯罪分子夜间作业,隐藏机械,和执法人员打“游击战”,大量违法犯罪行为未被查处,而且引发“破窗效应”,该地山体破坏、扬尘污染、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等环境问题愈演愈烈。

【调查和诉讼】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中区院)在办理左某某等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4月13日发出诉前公告。

因受损山体系不同侵权人在不同时间段累积造成,为确保过责相当,明确左某某等的侵权责任,市中区院聘请专业人员现场勘验,对受损山体进行区块划分,并经左某某等现场确认具体破坏面积后,依法委托专门机构鉴定评估,确定因本案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治理工程费用为522781.5元。

2020年9月1日,市中区院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左某某等对其破坏的山体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如不能修复,连带承担环境治理工程费用522781.5元。2021年1月13日至15日,市中区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左某某等表示认罪认罚。8月4日,市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左某某等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22781.5元。左某某等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左某某等积极履行了赔偿责任,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上缴至指定账户。

受损山体处于所在山脉的主要排水通道,破面裸露,存在稳定性差、水土流失等地质问题,不及时治理极易发生次生灾害。为此,诉讼期间,市中区院多次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地质专家到现场实地勘察、座谈交流,共同商议制定修复方案。由于其他山体破坏责任人已无法确定,市中区院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以及《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山体修复治理应当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确定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治理。”之规定,主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磋商,督促其对案涉受损矿山在内的山体进行整体修复治理,以渣石内倒、毛石挡土墙砌筑方式稳定边坡,消除地质灾害,并种植乔木、灌木、地被等,受损山体的地质环境现状得到极大改善。

山体修复完成后,市中区院与林业部门召开座谈会,督促林业部门加强受损山体的植被种植,增加植被覆盖率,并会签《市中区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协作机制,增强共护绿水青山的工作合力。

【典型意义】

环境破坏现状系不同侵权人在不同时间段累积造成的,检察机关区分并明确被告侵权责任,保证过错与责任相当,在打击犯罪、震慑不法行为的同时,依法维护被告合法权益,有助于被告认罪认罚并积极履行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无法确定的部分,检察机关积极督促政府履行先行修复职责,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及时、有效、整体修复。

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王某甲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矿? 引导侦查? 遥感检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

【要旨】

针对非法采矿案件,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端口前移,以公益调查引导刑事侦查。以案件办理为契机,推动出台地方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8月,王某甲伙同王某乙、赵某某(在逃),在张某某的帮助下,借实施王平镇110千伏变电站盗采点修复项目之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盗采叶蜡石。2021年4月,王某甲纠集高某某、王某乙、黄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吕家坡村私挖盗采叶蜡石,同期还伙同王某乙等盗采叶蜡石。上述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破坏。

【调查和诉讼】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门头沟区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履行审查逮捕职责时,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并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2021年9月6日门头沟区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次日发出诉前公告。

案件中违法行为人借修复工程的合法外衣掩盖非法采矿的目的,同时买通保安队长为盗采行为作掩护,犯罪手段非常隐蔽。为确定损害结果,门头沟区院公益诉讼部门委托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以2021年4月发现的非法盗采点为圆心、方圆1公里为半径、时间跨度为1年,进行遥感检测。遥感影像不仅显示了2021年4月发现的矿坑面积变化和矿坑形成时间,还显示出了2020年5至8月间变电站附近矿坑的变化,且变动面积较大。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将《检察公益诉讼遥感综合应用监测分析报告》分享给刑事检察部门,共同以遥感影像为依托引导侦查机关调取2020年盗采点项目修复施工合同,固定证人证言、最终攻克了犯罪嫌疑人和具体组织实施人员,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追加认定了2020年非法盗采叶蜡石484.49吨的犯罪事实,促使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2021年9月10日,门头沟区院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风险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环规院)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案涉矿坑所需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42924.7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47354.62元。

公告期满后,2021年11月23日,门头沟区院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甲、王某乙连带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费用742924.7元,连带承担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47354.62元;高某某、黄某某对其中的171753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529.44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张某某对其中的544060.33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7630.13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五被告连带承担门头沟区院为诉讼支出的委托鉴定费用6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门头沟区院与王某甲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王某甲自愿承担修复生态及鉴定的全部费用共计85.03万元。2022年7月7日,门头沟区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予以司法确认。上述费用王某甲已全部缴纳。

为确保赔偿金额充分用于生态修复,门头沟区院就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收取、管理和生态环境修复问题主动寻求区委政法委支持。经区委政法委和区政府批示,门头沟区院会同区财政、区规自部门就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的收支和管理工作办法召开协调会并形成意见,赔偿义务人缴纳的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进入法院执行账户后再通过区规自部门以政府非税收入的形式全额上缴国库,并由规自部门申请组织实施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现赔偿义务人缴纳费用全部收缴到位,大部分生态环境已得到修复,后续生态修复工作有序推进。

以该案办理为契机,门头沟区院联合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推动出台《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收取、管理、使用进行了积极探索。

【典型意义】

针对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案件,检察机关充分利用遥感影像等科技手段调查收集证据,并引导刑事案件侦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实践融合履职。同时,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不减损诉讼请求,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基础,同被告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司法确认,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

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彭某某等五十五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砂? 共同侵权? 惩罚性赔偿? 分批起诉

【要旨】

对于多人参与的非法采矿破坏生态行为,检察机关深入调查、分批起诉,准确认定共同侵权被告在各自侵权损害范围内按比例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以生态资源损失为基数,提起破坏生态环境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加大恶意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违法成本。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彭某某等人出资购买四艘船并改造成吸砂泵船,形成了以彭某某为首、陆某某等人为固定成员、刘某某等人为一般参与者共五十五人的非法采砂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在安徽省芜湖市东梁山一带长江水域,大肆盗采江砂,形成集盗采、运输、销售为一体的非法产业链。案涉采砂水域有江豚等珍稀水生动物活动且毗连安徽省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盗采威胁江豚生存环境。

【调查和诉讼】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芜湖经开区院)在履行审查批捕职责时获取该线索,刑事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介入侦查,于2021年7月6日、2022年6月13日决定对彭某某等二十九人及周某等二十六人非法采矿违法行为分别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依法履行公告程序。

芜湖经开区院通过调取涉案刑事案件材料、走访调查、委托鉴定等方式,查明,彭某某等人非法采砂170048吨,价值4602996元。芜湖经开区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非法采砂行为导致的江砂资源和河床结构等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非法采矿行为造成河床原始结构受损94550.07立方米,水源涵养减少50913.32立方米,建议采用工程手段恢复河床原始结构及水源涵养量,共需5149997元;造成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恢复费用90680元。

芜湖经开区院认为,彭某某犯罪集团非法采矿行为对国家自然资源造成巨大损害,严重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符合民法典关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其中三名当事人因同起犯罪事实已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被判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当排除在此次诉讼被告之外。另考虑刑事责任的免除并不能阻却民事责任的承担,依法将因犯罪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不予公诉的八名当事人列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并厘清各被告侵权责任关系,为精准提出诉讼请求奠定了证据基础。

2021年11月18日,芜湖经开区院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彭某某、陆某民等二十九人连带赔偿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240677元、损害赔偿金数额10%惩罚性赔偿金524068元、评估费10000元;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2022年3月25日,经开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彭某某等五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2年8月15日,芜湖经开区院向经开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周某等二十六人分别对各自参与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已判决的彭某某等二十九人对案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惩罚性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经开区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针对非法采砂犯罪集团人数众多的特点,检察机关分批次提起刑事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保持案件完整性前提下依法及时惩罚罪犯,合理确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予公诉、但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列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精准追究违法行为人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以生态资源损失为基数提出破坏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增加了非法采砂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成本。

5.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 非法采砂? 引导侦查? 共同侵权

【要旨】

检察机关强化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履职,认定非法采砂与购砂者构成共同侵权,一体诉请其承担公益损害责任,全链条打击整治非法采砂产业链。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方式,在追偿生态损害赔偿的同时,推动受损生态系统治理,助推地方立法,构建长效治理制度机制。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指出“茅岭江流域、茅尾海海域存在十分突出的非法采砂问题”,并向广西发出“1号督办单”。在随后开展的专项整治打击行动中,公安机关查获胡某某、梁某某、陈某某及何某某等4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海域使用权证,且没有采取任何生态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故意规避海洋执法检查,分别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尾海、茅岭江流域长期利用抽砂船非法开采海砂,并销售给经营砂厂的管某某、丁某某。管某某、丁某某明知胡某某等人出售的海砂为非法盗采,仍予收购并加价出售,且在入海河流茅岭江沿岸租用村民的水田、林地等非法占用土地用于堆放盗采的海砂。

【调查和诉讼】

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防城区院)成立“刑事+公益诉讼”办案组,分别于2021年5月12日、7月15日、8月10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从非法采海砂及购砂行为人的定性、涉案人员违法犯罪金额认定、海砂价格确定、卖砂购砂共责等方面,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并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胡某某等4人非法开采海砂共计17721.73立方米,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水污染补偿、海洋生物资源损害等共计2959535.7元。防城区院分别于2021年6月23日、8月2日、8月18日发出诉前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防城区院审查认为,购砂人对于收购的海砂来源具有明确的认知和判断,采砂、卖砂、购砂行为人均为非法获利,处于非法采砂行为的一体链条,具有高度协同性,采砂与购砂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该院分别于2021年9月17日、10月18日、11月5日依法向防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件,请求判令胡某某、梁某某、陈某某、何某某4人赔偿矿产资源损失、水污染补偿费、海洋生物资源损害等共计2959535.7元,鉴定费70000元。管某某、丁某某分别在其共同侵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12月22日,防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部分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防城区院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砂场违法占用水田、林地等线索,于2022年9月6日对防城区自然资源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诉前磋商,促请防城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关停整治非法堆砂砂场58个,对被非法占用的海岸、水田等进行水泥硬化破除,并补植复绿。茅岭江流域生态修复工程被列入2022年防城港市十大为民办实事项目,项目总投资3257.9万元,目前项目进入配套设施建设结尾阶段,即将建成生态环境整治公园。

防城港市检察院结合办案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并促推市人大将出台《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开采海砂的决定》纳入立法计划。目前该决定已经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正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综合发挥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既打击非法盗采海砂行为,又追偿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失,推动全链条整治非法采、卖、购砂产业。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非法占地堆砂问题,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责任部门依法履职,实现海洋、海岸、河岸等生态环境全方位、立体化保护,并结合办案促推地方立法。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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